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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制史考点:明代的罪名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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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祝愿天下莘莘学子:学业有成,金榜题名![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制史考点:明代的罪名与刑罚 (1)“奸党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ldquo;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  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3)故杀与谋杀  ①故杀  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隋律》中也有故杀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即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与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  早在西晋,张裴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

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故意,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特征按照清代律学家的定义,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这种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其实正与英美以及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区分谋杀与故杀的各国刑法中的“故杀”概念相同  ②谋杀  明、清两代法律中的“谋杀”概念渊源已久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  根据张裴的解释,“谋”是“二人对议”,如此一来,“谋杀”就应该是指二人以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张裴对“谋”的解释对于“谋杀”概念的发展、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从后来的《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谋杀首先被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在《唐律》中谋杀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此,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把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

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rdquo;到了清代,我国传统社会谋杀的概念已经定型,即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二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同时,谋杀又包括共同谋杀和单独谋杀如果故意杀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因为二人以上的主体本身就是事先预谋的标志,所以二人以上故意杀人毋庸置疑为谋杀这时,需要进行区分的便主要是单独谋杀与故杀,而区分单独谋杀与故杀的唯一准则是事项预谋的存在与否,而恰恰是这一点有时很难认定但是,显然,在传统法律的框架之内已经很难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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