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无期徒刑减刑制度之补正引言早在中世纪,圣奥古斯丁就对刑罚的弊病深感困惑,他认为:“找到适宜 的惩罚的度,让犯罪人接受的惩罚恰好与其罪行相抵,不多也不少一一这 是一个多么深刻和疑难的问题! ”(1)时至今口,人们对于如何设定公平合 理的刑罚方式,仍在不断地进行探讨和改进,我国无期徙刑的减刑制度也 面临着这样的困扰现行无期徒刑实际刑期的底限较低,而且由于减刑大量宽泛的适用,造成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实际刑期往往 相差无几、甚至更为宽松,这不仅引起了社会大众对于刑法公正性的严重 质疑和不满,也造成“死刑情结”难以排解本文通过分析无期徒刑减刑 制度存在的弊端,探讨改善的途径,以期对发挥无期徙刑制度的应有功能 有所裨益一、我国无期徒刑减刑制度概念、实施现状与存在弊端(-)我国无期徒刑及减刑撤销制度概念简述无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将其定义为:无期徒刑是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口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2)当然,出于刑罚的矫止功能以及人性化的考虑,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 的罪犯经过减刑,仍有机会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减刑制度作为一种行刑制度,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回归正常 生活。
减刑撤销制度则是为了弥补减刑制度之不足而产生的,它是指对罪 犯减刑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岀现违背减刑条件的事 由,则对于已减刑期予以撤销、恢复执行的制度以减刑裁定的生效为节 点,按照减刑撤销事由出现在这一节点的前后时间不同,学理上通常将减 刑撤销划分为两类:发现型减刑撤销与发牛型减刑撤销3)就当前我国 减刑制度而言,总的原则是减刑不可撤销,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在最高人 民法院的批复、答复以及司法解释中,逐渐出现了关于减刑撤销制度的规 定⑷(-)我国无期徙刑减刑制度的现状根据我国刑法及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法(2012) 44号等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国无期徒刑减刑制度人致如下: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服刑二年 以后,一般可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不能少于十三年罪犯被裁定减刑后,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数罪并 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 罪并罚的罪犯进行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先已减刑 的刑期予以考虑。
三)现行无期徙刑减刑制度存在的弊端1、无期徒刑减刑幅度过大,功能严重弱化首先,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实际刑期差异模糊,刑种功能混淆刑法修正 案(八)将有期徙刑的最高刑期提升至25年,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原判 刑期的二分之一;而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由10年提升为13年,仅增 加3年5)实践中,由于减刑适用较为频繁,表面上罪犯被判处宣告刑 很重的无期徒刑,却因为减刑而较早并口毫无限制的出狱,某些罪犯在减 刑岀狱后很快再次犯罪,这无疑是与减刑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这种“名 为重刑、实际轻刑”的刑罚效果,不仅与有期徒刑在刑期上近似、重叠, 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导致犯罪成本低,有纵容犯罪的负面效果, 也与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感相违背,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把法院判决当 儿戏,削弱了刑法的严肃性,影响法治建设的正常发展其次,无期徒刑与死刑没有很好的衔接由于减刑后无期徙刑实际刑罚效 果与有期徒刑相差无几,导致在生刑与死刑之间形成巨大的量刑空白,破 坏了整个刑罚体系的结构平衡,造成“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状况在 立法、司法活动中,有时为了弥补无期徒刑实际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往 往用死刑特别是死缓加以替代,因此,要改变过分依赖死刑的刑罚结构, 就应当让无期徒刑发挥出正常的刑罚功能。
2、减刑撤销制度不健全,对减刑后罪犯的反复行为制约不足由于我国原有的减刑制度是单向的、绝对的、不可逆的,不存在撤销程序, 对于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只能给予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处分,但这 并不会影响已获减免的刑期,因此,某些罪犯“减刑到手、改造到头”的 现象并不鲜见,使得先前的改造结果付诸东流法〔2012) 44号司法解释 虽然对罪犯服刑期间漏罪、新罪规定了可以撤销减刑,但仍有不足,而且 对于其他违反管教纪律的行为,则未予规定针对该种情况,某些法院在 实务中已经采用了减刑撤销制度,(6)这种撤销是否符合当前法律规定仍 有待探讨,但现行减刑制度的僵化性已经暴霧无疑,亟需进一步完善二、设立减刑撤销制度的必耍性和可行性(―)必要性1、 符合“宽严相济”的刑[1] [2]事司法政策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其中,最重要的在 于“相济”,这里的“济”,有救济、协调之意,是指刑罚的“宽”与“严” 之间应当互相补充,而不仅仅是单方面的作用减刑使刑罚执行由重变轻, 实现了刑罚的由严到宽,发挥了以宽济严的作用而要达到“相济”的效 用,还需要以严补宽,在宽严Z间形成一定程度的平鶴 避免宽严皆误。
如果仅仅是一味宽缓从轻,无法严以有度,那么, 显然是对于宽严相济的片面理解减刑撤销制度正是实现了刑罚由宽到严 的转换,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止确理 解和贯彻2、 能够充分发挥减刑的实际效用对于服刑罪犯而言,改造是一个由被动逐渐向主动转变的过程,并未一朝 一夕之事,冀望罪犯在短时间内"立地成佛”是不符合刑罚矫正的客观规 律的减刑的目的在于激励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尽早重返 社会但在实践中,一些罪犯经过减刑后,余刑不长或者觉得再次减刑无 望,往往放松对自身的改造,大错不犯但小错不断,由于行政处分不会增 加其刑期,自然也得不到重视面对这些己获减刑罪犯的反复行为,在未 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现行减刑制度基本无计可施,对于减刑释放的后期行 为也无约束力,这显然与减刑的激励作用背道而驰而设立减刑撤销制度, 对罪犯在服刑及减刑释放后的考验期内实施督促制约,可以合理地利用和 调整刑罚力度的变化,保证刑罚机制的灵活性,充分发挥减刑制度的实际 效用二)可行性1、 减刑的木质决定其可予撤销对于减刑的本质,通说为宣告刑说,此说认为减刑是“减轻原判刑罚”, 是对原宣告刑的减少近年來,一些学者提出了执行刑说,认为减刑的实 质是对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而非对原判的改变,是减轻执行刑而非宣告 刑。
7)本文赞同执行刑说,宣告刑是审判机关依据罪责相适应原则确定 的,一般不可变更,在减刑的情况下,原判决宣告的刑期依然有效,因此, 减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改变,而非宣告刑的变更减刑的前提条件是罪犯 确实降低或者消除了社会危险性,若罪犯在一定期间内存在漏罪、犯新罪 或者有严重违反监管制度等行为,证明其社会危险性并未有效减少,因此 有必要恢复原判决确定的部分或全部刑罚,从而实现对于罪犯的特殊预 防可以说,减刑就是根据罪犯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变化决定给予或撤销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缓刑、假释的可撤销性,“改变减刑效力的永久性, 增设减刑的撤销机制,这才是阻截减刑负效应的最佳途径 (8)2、 设立减刑撤销制度,对现行体系改动较小、收效甚佳首先,从对罪犯改造的督促、约束效果来看,减刑撤销制度与假释制度具 有某种程度的替代性但适用假释的耍求较高,必须符合“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规定,并且在适用对象上亦有限制假释决定机关为避免罪犯假释 后再次犯罪而引发问责,实践中适用假释的比例较小而减刑及撤销制度 则不受此类限制,通过赋予现行减刑制度可撤销性和考验期限,可以保证 减刑的后续制约性,确保改造的积极性、稳定性其次,减刑可以分期多 次使用,对罪犯给予持续性的鼓励,相对于假释的一次性使用而言,能够 收到更好的改造效果,有利于监所管理。
再次,设立减刑撤销制度是对现 行减刑制度的补充性完善,不会增加过多的执行成本,与现行刑罚机制能 够较好的协调兼容,更好的运用现有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三、国外无期徒刑减刑及撤销制度比较(-)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期限徳国的无期徒刑译称为终身自由刑,多适用于谋杀罪,占到95%至97%, 一般平均执行刑期18年9)日本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期虽然只有10年,但对于无期徒刑假释的裁量 非常慎重据统计,假释者的平均服刑期在25年以上10)俄罗斯的无期徒刑译为终身剥夺自由,是作为死刑替代刑种的重刑,需实 际服刑不少于25年方可进行假释,假释考验期为8年英国于1999年完全废除死刑,终身监禁是替代死刑的刑种被判处终身 监禁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限至少为15年,对于某些存在特殊情况的谋 杀罪行,最短服刑期限则是30年11)美国并未完全废除死刑,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其终身监禁的适用 范围较为广泛美国各州对于最低关押期规定不一,有10年、15年、25 年等不同期限,有14个州的最低关押期为25年,约有33个州以及联 邦采用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12)需要明确的是,国外的减刑制度与我国的减刑制度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 很人的差异。
西方国家的减刑制度是与善行折减、累进处遇和不定期刑紧 密联系,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其他国家,减刑的适用比例、幅度都远远 低于假释在德国、日本筹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假释制度,在俄罗斯实行的 是假释为主、易科减刑为辅的制度从上述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总体而 言,在废除死刑的国家,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具重刑化趋向明显,但适 用范围也被严格的予以限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作为位列死刑之后的重 刑,无期徒刑的规定相对轻缓但是,不论是否废除死刑,各国对于无期 徒刑均规定了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平均在20年左右)减刑撤销制度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罪犯在减刑 之后的服刑期内,如果表现不好,对其给予的减刑可以在当年内全部或部 分撤销13)《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减刑撤销期 间加拿大有关法律规定,犯人一入狱就可获得1/4减刑,只有在狱中又犯新 罪,才没收减刑,其他情况不没收被没收减刑的罪犯,可以在一定时间 内巾请恢复被没收的减刑14)英国有关法律规定,特定罪犯即使减刑释放,在原判刑期届满前仍按假释 对待美国联邦刑法及大多数州的刑法中规定,如果囚犯有伤害、脱逃及其他显 著或重人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取消其由于善行而减刑的待遇,惩戒委员 会可以建议不给予犯人减刑或撤销其减刑的决定。
15)《意大利监狱法》规定,如果在减刑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人犯非过 失性重罪,则应撤销减刑16) 上述国家的减刑撤销制度中,虽然对于撤销减刑的条件不一,但是均规定 罪犯在减刑后如有不良表现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撤销其 已减刑期,这样才符合减刑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根本目的,确保减刑的严 肃性和准确性四、我国无期徙刑减刑制度的补正(-)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及实际服刑期限针对无期徒刑减刑幅度过大的弊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 定,拟做如下修改:1、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服 刑二年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 二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以下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 二年以上至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7)2、 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I•六年, 起始时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8)对于因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以及因数 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减刑,应当严格审查对于刑法第八章 中规定的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故意隐瞒、拒不交代赃款赃 物的,不予减刑。
罪犯配合执行财产刑或承担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其悔过认罪的表 现,在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