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人侦探法(民间建议稿)目录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笫六章 第七章总 贝1」私人侦探执业许可私人侦探执业机构私人侦探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侦探协会法律责任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私人侦探制度,规范私人侦探执业行为,保障私人侦探依法执业,发挥私人 侦探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木法第二条 木法所称私人侦探,是指依法取得私人侦探执业资格,接受当事人委托,以收集特定 人物、事物、事件的相关信息为目的进行调杏活动,为当事人提供相对应信息、数据和劳务服务的 专业人员私人侦探应当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第三条 私人侦探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私人侦探职业道徳和执业纪律私人侦探执业必须忠于事实,确保所提供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力求用以证据还原事 实真相私人侦探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替私人侦探在执业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谨慎对待他人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避 免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私人侦探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私人侦探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私人侦探、侦探执业机构(侦探事务所、侦探社、侦探公司) 和侦探协会进行领导和管理,公安机关定期对侦探执业机构和侦探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私人侦探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私人侦探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年满十八周岁的木国公民;(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 大专以上文化稈度;(四) 参加私人侦探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五) 在私人侦探机构实习期满一年以上;(六) 通过国家统一的私人侦探执业资格考试;(七) 无不良品行记录第六条 申请私人侦探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中请,并提交 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 国家统一的私人侦探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三) 设区的市级以上侦探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和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四) 中请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等基层行政组织关于中请人品行及家庭经济良好状况的证 明五) 私人侦探执业机构岀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H受理Z 口起二T - 口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 自治区、肓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肓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 送材料之II起I-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中请人颁发私人侦探执 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Z-的,不予颁发私人侦探执业证书:(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在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 在近-1•年内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记录的;(四)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巾销私人侦探执业证书的;(五)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的。
第八条 在实行国家统一的执业资格考试前,已在经国家丁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私人侦 探性质机构中执业八年以上、无刑事处罚记录的专业人士,经木省(H治区、直辖市)侦探协会出 具证明,参加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核合格,报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审杏批准,可 以发证执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Z—的,由省、白治区、育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 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私人侦探执业证书:(一) 中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私人侦探执业证书的;(二) 对不符合木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笫十条 私人侦探只能在一个侦探执业机构执业私人侦探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私 人侦探执业证书第十一条私人侦探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二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私人侦探私人侦探扌I!任备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私人侦探业务第十三条未取得私人侦探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私人侦探名义受理相关业务第三章侦探执业机构第十四条侦探执业机构是私人侦探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经济纽•织,可根据经营规 模选用侦探所、侦探社、侦探公司等单位结构设立侦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 有二名以上私人侦探执业人员;(三)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丿;/J,且在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私人侦探;(四)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总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五) 设立人依法承担侦探执业机构的相应民事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侦探执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三) 侦探执业机构章程;(四) 侦探执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和执业证书;(五) 执业私人侦探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执业证书;(六) 住所证明;(七) 资产证明;(八) 设区的市级以上侦探协会同意申请设立侦探机构的证明第十六条 设立侦探执业机构,应当首先向设区的市级或者肓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ZL1起十LI内予以审査,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到报送材料ZLI起十口内予以审核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发给批准决定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 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获得批准设立侦探执业机构的申请人,可在三十天内持批准决定书向县(区)级以 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侦探执业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六十天内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 证的正本复印件加盖木单位公章,送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者的侦探执业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须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示,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侦探执业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侦探执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侦探执业机构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H变更之口起十五LI内报原审核部门备 案第二十二条侦探执业机构有下列情形Z—的,应当终止:(一)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 被具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曾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三) 被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有损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四) 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五) 白行决定解散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侦探执业机构决定终止的,应在六十LI内将营业执照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注销登记,并在同期内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书面申报备案第二十四条在侦探执业机构执业的探员必须持有私人侦探执业证,并与所在侦探执业机构签 订劳动合同,由侦探执业机构交纳社会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二十五条 侦探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杏、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杳 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私人侦探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徳、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 督侦探执业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示,向设区的市级或者肓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私人侦探执业考核结果第二十六条私人侦探承办业务,由所在的私人侦探执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 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私人侦探执业机构和私人侦探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七条侦探执业机构和私人侦探不得以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同业人员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侦探执业机构不得从事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 外国私人侦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侦探执业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公安部审杳 批准后,方可按国内侦探执业机构审批程序到侦探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夕卜国侦探执业机构由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省级公安机关实行监督第四章 私人侦探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三十条 私人侦探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 接受H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从事民事、商事和社会专项信息调杳活动;(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从事相应的证据搜集和调杏 活动;(三) 接受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委托,参与有关疑难案件的调杳,协助提供行政执法可靠线 索或证据;(四) 接受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与长期积存未结案件的调查,提供可靠线索 或证据,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在逃犯罪嫌疑人或长期潜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五)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考其他组织的委托,开展有关法律和其他与私人侦探业务相关问题 的咨询服务。
私人侦探依法开展业务,有权获取相应报酬第三十一条私人侦探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私人侦探进 行打击报复私人侦探在自身权益或委托人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有免于作证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私人侦探业务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安、检察、司法、法院和军队事务,在业务 活动中不得妨碍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和执法工作第三十三条 私人侦探接受当事人委托,应当以所在执业机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合 同内容事项包括:(一) 私人侦探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 负责执行合同的执业者姓名、执业证号码;(三) 委托侦探业务的相关事项;(四) 双方对时间期限和调杳结果的约定;(五) 服务价格及支付期限;(六) 保密义务的事项;(七) 调杳取得资料不得用于非法H的的约定;(八) 解除合同的条件;(九)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约定第三十四条 私人侦探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有权知悉当事人委托调杏取证的真实目的,在完 成当事人委托任务的基础上有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私人侦探机构发现委托人在委托业务时隐瞒真实H的,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机密、侵害商业秘 密等违法内容时,有权拒绝履行和终上合同,已收费用可不予退还第三十五条 私人侦探在侦探活动中,可以在公共活动场所通过访问、询问、发放并收冋问卷、 绘也、照相、录像、录音等多种手段获取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隐蔽手段搜集和记录调杳对彖 活动的相关信息。
但私人侦探不得进入私人生活处所搜集和记录调杏对象的活动信息第三十六条私人侦探在依法开展调查业务时,持所在机构的杳询介绍信、本人执业许可证和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经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后,可杳阅与承办案件相关的户政、车辆、房 产、婚姻、保险、医疗、就业、工商、通信等类登记档案的基本信息;如需查阅被调查对象详细资 料及税务、银行、证券等类档案资料时,需报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批准后,持司法 部门岀具的杳询许可证明,方可进行查询在私人侦探杳询复印相关资料后,有关部门应给予加盖 杳询证明专用公章私人侦探对杳阅和复印的档案内容,除用于提供委托人信息以外,必须严格保密为了防止有 关侦探业务相关资料(包括书面文件、软盘、光盘等载体)信息泄露和被不正当使用,应采取相应 措施防止泄密第三十七条 私人侦探在依法开展调查业务需要时,报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 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通过统一监管的电了、卫星等科技设施调杏承办案件的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 私人侦探应当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私人侦探在执业期间不得泄露在业务过程中获知的他人的秘密。
对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汕露的 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