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军地法院之间民事管辖权的划分及其争议解决浅析军地法院之间民事管辖权的划分及其争议解决一、军地法院之间民事管辖权的划分 (1)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权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职、权范围其解决的是哪些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法院审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条明确了军事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 问题按照这一规定,排除了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而由军事法院亨有专 门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有4类:①军内民事案件,即双方当事人均为军 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军事法院民事 管辖权的一般规定,体现了属人管辖的基本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规定》第8条规定,“军人”是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现役军(警) 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 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军队单位”是指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及其编制 内的企业事业单位②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1961年1 H 27 H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联合下发《关于国防尖端部门职工、家属的户口管理、案件处理等问 题的通知》中规定,“凡涉及内部机密的民、刑事案件,亦应由军检、 军法部门办理。
依据《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11条规定,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军事秘密是最重耍的军 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 军事秘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遭受严重 的损害;秘密级军事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安全和军 事利益遭受损害涉及机密级及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是为了确保国防和军事利益不受严重损害③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 选民资格案件由于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有部队行政 管理的特殊性,根据2012年8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的规定,军队当事人因不服选举委员会对其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 理决定提起诉讼的,规定由对当事人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受 理④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针对适用特别程序涉军案件的管辖 问题根据2012年8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 于营区内的财产无主认定案件,规定由财产所在地军事法院审理2)个别情况下地方人民法院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权的例外情形, 即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 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 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 案件除外。
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历史原因,至今在江西、宁夏、贵州 还未设有基层军事法院,而且即使在设有基层军事法院的省份,也存 在不便于当事人起诉的边远地区的客观实际,根据“两便”原则,准 许军队当事人就军内民事案件向当地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此种情形下, 地方人民法院也享有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军地法院的共同管辖权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由两个以上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存在共同管辖,就可能产生法院管 辖冲突,所以立法有必要规定选择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笫2 条明确了涉军民事案件的选择管辖,即对于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 队单位,另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涉军民事案件,赋予地方当事人对管 辖法院的选择权,其可以自身意愿选择向军事法院或地方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这样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乂有利于案件的带判和执行 此类案件包括:①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②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 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③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 纷案件④《民事诉讼法》笫34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 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 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⑤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 件⑥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4)由当事人书面约定的军事法院管辖权 由当事人书面约定❷ 确定管辖法院,性质上是明示的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以明示的方 式选择管辖法院,它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明示的协议管辖 见诸《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 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笫3条规定了涉军合同纠纷案件的选择管辖,即对于地方当事人与军 人或者军队单位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 在营区内,当事人在合同中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的,军事法院应 当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按照该条规定,选择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纠纷案件,没有扩大到所 有财产权益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管辖的确定性,特别是军事 法院民事案件审判资源实际,经征求解放军军事法院的意见,对协议 管辖所作的相应限制 二、军地法院的移送管辖及对管辖权争 议的解决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因发现本院对 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民事诉 讼法》第36条规定了移送管辖制度,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 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 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 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 定》明确了军地法院间的移送管辖问题,但又与《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笫5条规定,军事法院或者 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对方管辖的,应当移送对方, 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 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军地法院间 的移送管辖与一般案件移送管辖的不同之处在于,当受移送的法院认 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而不 是由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是由于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分属两个系 统,各自的上级法院无权指定另一系统法院管辖同理,对于军地法 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也与《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应先由 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吋,再报请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指 定管辖这是考虑到军地法院虽然分属两个系统,但同属于国家审判 机关,都分为三级,最❷人民法院是其共同的上级法院,因而最高人 民法院《规定》第6条规定,军地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先由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 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