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瓦斯主导瓦斯喷出煤岩瓦斯动力灾害突出瓦斯、应力应力主导煤与瓦斯突出 压出倾出冲击矿压煤与瓦斯突出灾害 全国最早一次突出是1950年3月12日,辽宁省辽源矿务局富国矿西二坑;突出强度最大的一次是1975年8月8日,重庆天府矿务局三汇一矿主平硐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煤量12,780t煤与瓦斯突出灾害 突出事故在瓦斯事故中比例已经显著增大;多起事故突出瓦斯量较小全国突出、压出、倾出平均吨煤瓦斯量:130、100、60m3/t;贵州梓木嘎煤矿“8.6”突出事故煤量549t,瓦斯量1.39万,吨煤瓦斯量仅25m3/t;黑龙江鸡西滴道盛和煤矿立井突出煤量67t,瓦斯量2300m3,吨煤瓦斯量为34m3/t;2017年1月4日河南登封市兴屿煤矿“1.4”突出事故,煤量254t,瓦斯5940m3,吨煤瓦斯量23m3/t;防突措施实施不到位;突出预测或效果检验未反映客观情况;中小型煤与瓦斯突出比例增大;直接原因中主观因素比较多未能察觉、处理突出信息防突技术的发展历程及未来方向 对突出事故的认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提升;九十年代完成了从单一防突措施到预测、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转变;2009年全面转入“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为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阶段;实施防突过程的信息化、确保防突过程的质量可控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防突的“完全”区域化、更多的地面化、防突流程的简化、高度的智能化,最终走向防突的无人化是510年期间的主要方向。
防突技术的发展澳大利亚煤矿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图防突技术的发展澳大利亚煤矿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图防突技术的发展历程及未来方向 对突出事故的认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提升;九十年代完成了从单一防突措施到预测、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转变;2009年全面转入“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为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阶段;实施防突过程的信息化、确保防突过程的质量可控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防突的“完全”区域化、更多的地面化、防突流程的简化、高度的智能化,最终走向防突的无人化是510年期间的主要方向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 1988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09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12年修订;2019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防突细则修订的组织领导小组:组 长:桂来保副组长:张文杰成 员:郑行周、李晖、王铁根编写组:组 长:孙东玲副组长:赵旭生、曹垚林、霍中刚成 员:林府进、陈久福、周占魁、陈学习、刘志伟、张浪、马宏宇、孟贤正、张玉明本次防突细则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针对近年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对策和要求各项防突措施实施的质量管控问题;煤层升级和突出鉴定问题:鉴定后验证、不同瓦斯压力煤层区别措施;适应国家新时期的安全政策、煤矿整体生产条件变化先抽后建具体化;提出了哪些情况下必须返回区域防突措施;再次限定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用;反应和吸纳防突和煤矿相关领域的新技术防突信息化;定向钻进、轨迹测定;远控钻机;适应和引领防突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突出预警;地面井预抽技术;遵照煤炭行业法规体系的优化调整:与煤矿安全规程一致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流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四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六章 附 则附录第四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 区域验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可执行、可检查!(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不完美,但能解决问题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应该在技术发展后修改!(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原文: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否则严禁采掘活动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 倍以32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表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原始煤层瓦斯压力 煤的坚固 煤的破坏类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判定指标(相对)P/MPa性系数f型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0.740.5、10第二章 一般规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的测定:(一)P0.74MPa的;(二)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若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行专项瓦斯补充勘查,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第二章 一般规定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按突出矿井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