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正义的成本范文 关键词:诉讼;成本;性质 依据经济分析法学的看法法律不能超越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之上也不能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更不能认为有一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并可以自我推演能够自主地圆满地、没有任何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探讨法律的功能是没有意义的经济学已经能够说明相对于人们的欲望而言资源是稀缺的人们必须进行选择而且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不存在应比较机会成本的大小进行决策认为不花费成本试图用先验式的法律思想来说明法律制度的建立、实施、维系是行不通的当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价值的冲突为此就必须研究成本在法学理论中的应用问题 诉讼成本这个术语被学者们广泛使用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就有不同的含义同一意义而使用不同的词汇同一词汇又具有不同的意义只会徒然增加概念上的沟通困难引起不必要的争论故“凡立言先正所用之名以定命义之所在” 一、国外学者对诉讼成本的分析 国外学者对诉讼成本的分析也各有不同 ⒈直接成本(DC)和错误成本(EC) 这是波斯纳使用的概念他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costoferroneousjudicialdecision)第二类成本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即直接成本波斯纳认为刑事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程序的“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 MinimizeSum(EC+DC) 波斯纳在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这书中还分别使用了诉讼成本(第724页)、和解成本(第724页)、诉讼费用(第735页)、法律费用(第738页)、律师费(第745页)、起诉费(第756页)、辩诉交易成本(第732页)、诉讼秩序成本(第730页)、法律制度成本(第768页)等等这些术语,由于他在书中都有具体的所指,而且又都是从经济学的成本的含义上使用,因此并不会引发理解上的困惑. ⒉经济成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 贝勒斯给出的直接成本是指作出的判决的成本即法律系统运作的成本它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前者如法官的薪金陪审团、法院房舍等的费用等;后者如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司法鉴定的费用一般而言随着私人成本的增加诉诸法院的案件随之减少公共成本也随之减少贝勒斯在这里用的公共成本应理解为法院的审判成本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仍然是私人成本 错误成本是指错误判决的成本因为被告人要么有罪要么无罪法院的刑事判决一般会产生四种结果:(1)对一名实际有罪的人定罪(简称为CG);(2)对一名实际无罪的人定罪(简称为CI);(3)对一名实际有罪的人没有定罪(简称为–CG);(4)对一名实际无罪的人没有定罪(简称为–CI)在这四种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中CI和–CG则均为不正确的就产生了错误成本粗略算来美国法院大约1/8的案件判决错误在刑事案件方面无罪者治罪的案件数量大概要少得多但仍不可忽视——占案件总量的1%5%一定数量的错误治罪之错误可能相当于更多数量的错误宣判无罪之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直接成本的耗费是必须的关键是其量的大小;同样错误成本的耗费也是无法避免的无论那一个国家也无论其刑事司法制度多么先进都不能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避免付出错误成本的代价这一方面由于人们认知或司法程序的局限另一方面错误成本的发生也是人们相对于直接成本进行交换计量所做的选择法院应权衡私人利益、错误发生率与政府利益使成本最小化 ⒊道德成本(MoralCost)又称伦理成本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提出的“道德成本”(MC)概念主张错误判决除带来经济成本外还造成道德耗费考虑两种可能出现的错误判决:对无罪者治罪(简称为CI)和对有罪者不治罪(简称为–CG)撇开这两种错误判决的经济损害不谈前者比后者更有害因为它侵犯了无罪不治罪的权利这种侵权行为即是道德损害或道德成本 根据德沃金的观点道德成本是一种同一类案件所共有的、客观的和恒定的因素只要是侵犯相同的权利道德损害就相同因此每一类案件中道德成本是一恒定因素道德成本只与某些道德有关CI比–CG的成本更高所以应选择防止CI错误的程序制度实现的方法是 [1][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