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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宪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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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来自本人网络整理!祝您工作顺利!贿选宪法内容   贿选宪法的来由是曹锟在把黎元洪赶下台后,通过武装包围国会,以每票5000元贿赂议员选举他当任总统,为了替贿选的总统披上合法的外衣,然后迫使国会赶制的一部宪法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贿选宪法内容,盼望大家喜爱!   贿选宪法内容   贿选宪法是曹锟在把黎元洪赶下台后,武装包围国会,以每票5000元贿赂议员选举他当任总统,为了替贿选的总统披上合法的外衣,迫使国会赶制的一部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军阀的专制专制,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根据白哲士(Burgess)之宪法体例分类,中华民国宪法为典型的美系宪法,即宪法主体局部主要由三大局部构成,自由宪章(Constitution of Liberty)即人民权利;政府组织宪章(Constitution of Government)即政府权利制衡机制;以及主权宪章(Constitution of Sovereignty)即规定修宪手续以明确主权在民另外,中华民国宪法另有地方制度和根本国策章节,以明确国家体制与国家施政原那么。

  序言与总纲   宪法序言局部言简意赅,寥寥几句精确说明了制宪机构(国民大会),制宪权源(全体国民托付),制宪根据(国父遗教),制宪目的(国民福祉),制宪尊严(永矢咸尊)等法律要素   第一章为总纲,规定国体,国土,民族等国家要素对于国体,宪法明定国家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国家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宪法对于国民也予以明确定义,即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对于国土,宪法规定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对于国内各民族地位,宪法那么规定中国各民族一律公平最终,总纲将象征自由公平博爱理念的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帜定为国旗以明共和国体另外,总纲局部里与宪法草案的重要区分在于宪法没有提及首都   值得留意的是, 宪法第一条所列之三民主义,在紧接的下句得以诠释,即民有民治民享,而非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这种表述使得宪法不再拘谨于孙中山的理论,更摆脱了宪法中设置国教的为难   人民权利   在宪法学领域,人权包括消极权利(即人身权利)和主动权利(即受益权)人权保障除了在宪法其次章表达之外,还表达在根本国策局部   受益权利   受益权利,即国家对国民之义务,并非各国宪法均有,例如美国宪法并无规定受益权利。

王世杰认为,人身自由权利属于个人主义范畴,盛行于自由主义国家;而受益权利属于社会主义范畴,盛行于福利(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民国宪法在序言"增进人民福利定为制宪目的之一,其规定的人民受益权利有:   儿童受义务根本训练权利:宪法除了在其次章人民权利局部规定人民有受训练权之外,在第十三章第五节以整节内容特地规定了国家有兴办扶助训练事业之义务对于公民受根本训练权,宪法规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根本训练,免纳学费其贫困者,由政府供应书籍已逾学龄未受根本训练之国民,一律受补习训练,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应宪法还额外规定国民训练经费应优先编列,并要求对从事训练卓有成果的人士供应嘉奖,对学行俱优无力升学的同学予以补助   弱势群体承受抚恤权利:宪法在第十三章第四节以整节内容保障弱者生存权如规定"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施行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及受特别灾难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对于卫生保健事业等国家福利事业也有详尽规定   工人阶级受国家特殊爱护权对于劳工爱护,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工伤保险,及女工童工爱护等,均为工人阶级权益爱护范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人民具有工作力量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时机。

以及 "国家为改进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消费技能,应制定爱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施行爱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予以特殊之爱护对于劳资纠纷,宪法那么规定"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那么,进展消费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   边疆地区人民受特殊保障权宪法第十三章第六节边疆地区局部明定对于边疆少数民族的训练、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他经济、社会事业,赐予特别保障   须留意者为:此类受益权利因多规定于宪法第十三章根本国策中,故人民原那么上尚无法仅根据这些宪法规定挺直向国家恳求详细的给付,须待国家制定相关法令设定受益条件与给付内容之后(如涉及国家资源安排重大事项,并应由立法院以法律形式作打算),人民方能按照该理论宪法根本国策的法令产生详细的权利而能对国家为恳求但国家具有依这些根本国策条款制定法律与施政的义务,而依各根本国策条款的效力不同(见下述"根本国策),国家如长期不制定法律或健全改善这些制度,那么可能会受到程度不一的违宪指摘   参政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人民的参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其中创制权指人民为办一项事业而要求政府立法保障标准之权,而复决权那么是人民要求政府修改或废除法律之权。

  应考试服公职之权此即孙中山所提之挺直民权之一考试权   总之,中华民国宪法既对主要人权实行列举式保障,又对全部人权实行概括式保障,既有人身权保障又有受益权保障,并规定了人民的参政权   国民大会   宪法第三章为国民大会,其构思来自于孙中山五权宪法中仿效美法等国"宪法会议和"选举人团的精神,将其区分于一般国会,成为行使四权的政权机构国民大会自五五宪草以来始终是争辩焦点,期成宪草和政协宪草均围绕国民大会问题剧烈争辩据张君劢助手回忆,最终的宪法本质上是折中方案宪法之国民大会延长至每六年集会一次,且创制复决两权须等到全国过半县行使此权方能生效聂鑫认为,这两项手段使得国民大会在行宪初期只有选举罢免总统之权,而创制复决权事实上被冻结   五院政府   五至九章为与美法三权分立宪法相比最具特色的五院(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设置根据孙中山设想,五院均为政府机关,并非议会;故他设想包括立法院在内的机构均为治权机构,以到达"人民有权,"政府万能 之效果而实际宪法那么根据中共在政协会议上的建议较大幅度修改了孙中山的设想,宪法除了将立法院和监察院变为由人民直选或省议会选举的国家议会机构外,另增加了行政对立法负责,考试和司法人员任命需经监察院同意之规定;并在总统和五院之间互相有冗杂的制衡机制(check-and-balance)防止权利滥用。

  国家体制   根据宪法,中华民国为地方自治的非联邦国家宪法第十、十一章为中央和地方制度, 宪法对国家和省县专属权限实行列举式陈述,并规定对于剩余权凡属国家之事务由国家处理,凡属省县之事务由省县处理中央集权、地方分权、中央对地方监视,此即孙中山均权主义   根据宪法,地方实行省县自治,蒙古西藏地方自治权另以法律定之,但取消了政协宪草里中共力主实现的省宪即联邦体制   行宪状况   民国36年(1947年)4月,作为看管政府的国民政府改组,包容各党派参加,并预备行宪11月21日,全国进行国大代表选举民国37年(1948年)1月进行立法委员挺直选举和监察委员省议会间接选举民国37年(1948年)3月29日,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并选举首届总统与副总统中华民国政府正式组建   民国38年(1949年),民国政府在国共内战失利,撤退至台北同年2月,中共在大陆的统治区域内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那么的指示》,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这部宪法在绝大局部的中国大陆地区现实上失效但在台湾,它至今维持中华民国的法统,保持着在台澎金马的法律效力,是中国历史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因民国37年(1948年)内战扩大,为适应形势,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4月18日议决通过《发动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临时宪法修正案,同年5月1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此后历经四次修订《临时条款》在不改动宪法原文的状况下,以增修条文的方式冻结宪法局部条款,补充临时条款其内容要点为规定总统在发动戡乱时期,得为紧急处分、设置发动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订颁方法改善中央民意机构等,此外,并规定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连任一次的限制 72021年6月 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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