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 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特开办本保险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凡在小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 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纶产、 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 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界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 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山被保险人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 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木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责任、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二) 地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 泥石流、滑坡;(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五)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六)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七) 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八) 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九)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 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七条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的;(二) 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 营活动的;(三) 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四)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五) 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 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八条下列各项责任、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 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 销售到境外(包括港、澳、台)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三) 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四) 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五) 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六) 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七) 食品本身的损失;(八)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九)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十)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十一)任何性质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十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第十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用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 以赔偿的最高金额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木条款第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Z和不超过木保险介同约定的每人赔 偿限额保险人対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笫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 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责任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木保险合 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吋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FI期在保险合同上列明保险费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木合同的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销售额或营业收 入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牛产、销售额或预计营业收入预收保险费 保险期满示,被保险人M将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销伟额或营业收入书而通知保险人,作为计 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Z,若预 收保险费髙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丁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产、销售额或营业收 入数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及吋缴纳保险费,未按合同巧面约定缴付保险费 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吋,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介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木合同中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I」 起,超过三十H不行使而消灭发牛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木如实告知的悄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保险人按本条款笫二十九条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捉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対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 协议后十FI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岀核定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ZU起三口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悄况及个人 隐私,负冇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岀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人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彫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冇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除另冇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之 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等方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恪尽职责防止牛产、销售或捉供不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产卫生条件、餐饮场所等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 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佔冇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 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在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吋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 合同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町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示,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火,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血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L1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 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及其代表的损害赔偿请求吋,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 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 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 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市具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 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巧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 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 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合同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二) 被保险人少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三) 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和关材料;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 费等医疗原始单据;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被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 伤残程度证明;被害人死亡的,权威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四) 损失、费用清单;(五) 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六)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捉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及其代表协商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