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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及其时空分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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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及其时空分布特征 吴宏岐 林声渊[摘 要]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文章通过分析整理《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所载清代护林碑刻的相关信息,认为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主要惩罚措施有送官惩治、经济惩罚、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五大类这些惩罚措施不仅存在显著的分期特征,而且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这种差异与当地的人口规模、经济水平、生态文化意识、社会情况和自然条件息息相关[关键词]清代乡村社会;护林碑刻;环境保护;惩罚措施;时空分布特征护林碑刻是中国传统碑刻的特殊类型,是研究林业史、环境史和区域社会史的重要史料关于护林碑刻的研究,近年来涌现出不少颇有份量的成果,除了张浩良的《绿色史料札记——巴山林木碑碣文集》①和倪根金所辑《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②之外,一些论文也涉及护林碑的类型与地方人群的生态环境保护思想问题,③但现有研究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探讨尚比较薄弱清代是传统护林碑刻发展的成熟阶段,故遗存相关碑刻数量尤多《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一书是作者用数十年心血始克完成之力作,分上、下两册,凡70多万字,共收录了自南北朝到民国时期全国各地的护林碑刻共685通,是目前所见最为系统、全面的护林碑刻史料辑录成果。

其中载有惩罚措施的清代护林碑刻多达387通,基本覆盖了当时全国的各个省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故本文拟主要根据《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一书所见相关碑刻史料,初步探讨清代乡村社会对于毁林者的具体惩罚措施及其时空分布特征,以期有助于相关研究的推进一、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主要惩罚措施通过分析整理《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一书所收录的387通载有惩罚措施的清代护林碑刻的相关信息,笔者大致将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归纳为送官惩治、经济惩罚、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五大类,如表1所示各类惩罚措施对毁林者相关行为的具体惩罚方式也各有不同一)送官惩治表1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涉及送官惩治措施的碑刻共202通,约占总数的52.20%由此可知,就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而言,将毁林者送官惩治是各地最为常见的惩罚措施不过,从立碑主体来看,护林碑的类型又可分为官方和民间两种,尽管其立碑的目的有相似之处,但对毁林者的具体惩罚方式却略有区别就送官惩治措施而言,官方护林碑一般都明确规定抓获毁林盗伐者要送官府究治,绝不宽贷如清康熙五年(1666年)广东韶关丹霞山《象岭护山护林禁约碑》云:“为此示谕南华寺附近居民人等知悉:嗣后不得盗伐象岭前后左右山林树木……示后敢有故违,许各僧指名呈报,本道以凭严拿重究,绝不轻贷。

①又如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浙江温州平阳县《禁砍树木利济行人碑》云:“倘有不法棍徒,仍尔肆顽,强砍树株,横挑柴担,以致有碍行人,许该衿耆等投保指名禀县,饰差严拘究治,绝不宽贷②而从民间所立护林碑的内容来看,凡发生的毁林盗砍事件一般按民间所定规矩“私了”,即往往采取经济惩罚的方式(详见后文),但也有少部分会直接送官惩治如清乾隆四十年(1775年)江苏南京《魏氏禁碑》云:“凡祠寺前后空基并周围来脉之处,一切永禁,毋许起造、挖窖、停葬、伐阴木并六畜践踏,如有等情,议照前卷鸣官究治,以杜绝后患,爰勒禁碑,永垂不朽云③又如清同治三年(1864年)福建永安市《严禁风水碑》云:“日后亲友均宜自爱,切勿盗砍……如再有将阴木盗砍者,必送究治,决不宽恕,勿谓究之不早也④(二)经济惩罚从表1的统计数据来看,涉及经济惩罚的碑刻共有167通,约占总数的43.15%由此可知,就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而言,采用经济惩罚方式是比較常见的不过,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经济活动的类型尤其是物产情况不同,所以具体的经济惩罚内容也有所不同,尤其是会针对毁林者对当地经济的影响轻重,制定相应的经济惩罚条款如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贵州从江县《高增寨款碑》云:“一议偷棉花、茶子,罚钱六千整;偷柴、瓜、果,割畜草,火烧山,明钱一千三百文。

⑤立碑者大概是认为偷棉花、茶子比偷柴、瓜、果以及割畜草和火烧山等危害更重,所以规定前者罚钱数量是后者的4.62倍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惩罚不单单是罚钱,还会采用其他方式,如罚香油、罚线香、罚猪羊肉或者罚树种等如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云南昆明小麻苴村《小麻苴彝族村乡规碑》云:“本村龙村庵为阖村祝国祈年之所,凡有树木不得践踏如有违者,罚香油二十斤,线香一万柱,贡奉三宝⑥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湖北恩施巴东县《龚加山禁伐碑》云:“来龙禁地……内外树木百十余株,永不许砍伐尚有无知砍伐者,罚百斤猪羊祭扫⑦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云南楚雄紫溪《鹿城西紫溪封山碑记》云:“自立石之后,如有违犯砍伐者,众处银五两、米一石,罚入公,以栽培风水⑧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云南楚雄吉乐乡《保护山场禁砍树木合同碑记》云:“盗砍明子歪窦者,罚松种五升……盗砍杂木一枝者,罚松种五升①此外,有的地方有罚戏的方式如清道光十八年(1838年)安徽黄山祁门县《滩下村罚戏禁碑》云:“一禁公私祖坟并住宅来龙、下庇水口所蓄数木,或遇风雪折倒归众……以及砍斫柴薪、挖椿等情违者罚戏一台②由此可见,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经济处罚方式不仅多种多样,而且还具有因地制宜、视情酌定的特征。

三)人身惩罚尽管送官惩治和经济惩罚是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所采取的最为主要的两种惩罚措施,但这两种惩罚措施也有其弊端例如:送官惩治往往容易激化乡里间的矛盾,由于出事地点多在山区,距离县厅较远,拿送毁林者到县厅治罪也有诸多不便之处;经济惩罚因民间贫苦者多,其毁林行为也往往是因经济压力所迫而发生,所以一味对这些毁林者进行经济惩罚显然行不通正因如此,在送官惩治和经济惩罚之外,还有其他惩罚方式,其中人身惩罚就通常与经济惩罚并行采用如清道光十七年(1837年)广东佛山《奕西村护林碑》云:“本祖岗上一带松仟,风木攸关,现今生长,不许折伐如有折伐,人赃并获者罚红花银一大员,无银,本祖出,行该犯游刑③又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重庆城口县《黄溪场禁碑》云:“严禁窃伐禁山,违者罚钱一千文……尚有次贫者,议鞭竹条五百,游街示众④不过,与经济惩罚相比,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人身处罚案例相对较少,在387通碑刻中也只有7通碑刻载有人身惩罚措施,仅占1.81%,而且具体惩罚以游刑、跪香、抽打为主这些惩罚措施称意易行,但却未必能收到实效,所以又有其他惩罚措施相应而生四)劳役惩罚劳役惩罚也是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方式之一,但并不多见,387通碑刻中只有3通碑刻载有劳役惩罚措施,仅占0.77%。

劳役惩罚是经济惩罚的一种替代方式,通常是要求毁林者通过种树来弥补过错和损失如清康熙三年(1664年)河北石家庄《护林禁约碑》云:“立约护林禁牛羊,绝砍伐如有违约而动者,罚种树拾颗⑤又如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湖南怀化《禁砍桐茶碑》云:“为此示仰阖邑人等知悉:嗣后须知树木十年,滋生不易,如有任意砍伐桐茶树一株者,准被砍之家投鸣牌保,罚令栽培五十株⑥此外,有的地方有责令毁林者铺路以示惩罚的情况如清道光十七年(1837年)云南文山《平壩街立石碑》云:“樵采水头木植者,罚铺街石路面两丈⑦(五)精神惩罚在中国古代社会,出于对神灵的敬畏,不少地方会通过祈求鬼神诅咒子孙后世的方式来遏制毁林者破坏林木的行为,以此达到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目的⑧表1的统计数据显示,清代护林碑刻中有8通涉及精神惩罚措施,占总数的2.07%,比人身惩罚措施略多,并且以南方地区较为常见如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四川巴中香炉山李姓家族《古柏禁罚碑》云:“倘日后有无耻绝嗣之徒,勾引木商卜散流言,而存此念者,连同木商与好利等辈,自领劋经十部,子孙男女尽害白癞(麻风病),万代不得昌荣①又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四川通江县董溪刘氏家族《龙王庙护林碑》云:“异日倘有不法之徒占树木……子孙永远不得昌荣。

②可能是因为这些地方家族力量有限,难以制止毁林者的破坏行为,于是大肆诅咒③总的来看,尽管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所采取的惩罚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但总体上表现为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并重,这两种惩罚方式合计占95.35%,而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这些惩罚方式合计仅占4.65%,显然只起到辅助的作用二、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分期特征《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所载387通清代护林碑刻中,最早的是康熙元年(1662年)广东韶关市丹霞山的《丹霞山寺禁约碑》,最晚的为宣统三年(1911年)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的《保护山林碑》,大体上与满人入关后的清朝相始终,这为我们研究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的具体分期特征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资料考虑到越是晚近碑刻留存下来的可能性越大,越是久远碑刻留存的难度越大的情况,本节主要从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类型出发,探讨其在清代不同时期的分期特征如下页表2所示,清前期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主要以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为主,二者合计占这一时期碑刻总数的94.12%,载有劳役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占5.88%清中期少了劳役惩罚类碑刻,多了人身惩罚类和精神惩罚类的护林碑刻,但二者占比较小,合占3.92%,而载有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比例略有提升,合计占这一时期碑刻总数的96.08%。

清后期,各类载有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的总量是三个时期最多的,其中载有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合计占这一时期碑刻总数的95.14%,占比较清中期稍有下降,但基本保持在95%左右,载有其他三类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合计占4.86%这说明有清一代,随着毁林行为不断增多,尽管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一直以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为主,但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这些辅助性的惩罚方式也逐渐受到重视,对毁林者的惩罚制度也日益完善起来从具体的惩罚类型来看,送官惩治类在清前期占比最大,高达76.47%,超过了总碑刻数的四分之三;在清中期和清后期占比分别为55.88%和49.25%,依旧是每个时期占比最大的惩罚类型,但占比呈现出逐时期下降的趋势经济惩罚类在清前期、清中期与清后期分别占总数的17.65%、40.20%和45.89%,为各个时期占比次多的惩罚类型,呈现出逐时期递增的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这可能与社会政治环境的安定与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很大的关系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在各个时期占比都较小,可能因为对于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而言,这三类惩罚措施的震慑效果不大,且对于被毁林者而言补偿作用亦不大,故而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惩罚措施。

三、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地域差异及其成因清朝疆域辽阔,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人文地理环境千差万别因此,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不仅存在明显的分期特征,而且有显著的地域差异一)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地域差异《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是目前所见最为全面、系统的收录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碑刻的成果该书碑刻数量多、涉及范围广,通过对相关碑刻内容进行研究,我们不难从中看出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南北差异,甚至南北地区内部的具体差异情况从表1来看,清代载有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主要分布在南方地区,共计有329通,约占总数的85.01%;北方地区载有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总共有58通,约占总数的14.99%就具体的地区而言,南方地区载有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与华南地区,北方地区则主要集中在华北和关中一带这些统计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就护林的重视程度而言,显然南方地区要强于北方地区,而在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内部,对护林的重视程度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可一概而论究其原因:首先,这一分布格局的形成与清代人口地理分布格局密切相关有清一代,南方人口規模一直都超过北方,而且随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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