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政府是国会的执行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政府统一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国防、安全和对外事务,保证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构的工作效率, 保障宪法在全社会的严格执行,保障人民在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 中当家做主的权利,逐步稳定和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政府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报告工作第二条 政府的组织机构包括:各部、部级机关国会根据 政府总理的建议决定成立或撤销各部或部级机关第三条 政府总理由国会选举、免职或罢免副总理、部长 和部级机关首长及其编制由国会决定政府总理副总理、部长和部 级机关首长的任免建议必须呈报国会批准,在国会闭会期间呈报国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国家主席 得任命或撤销各副总理、部长及同级机关首长的职务第四条 总理是政府首脑,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国会常务 委员会和国家主席报告工作副总理根据总理的分工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不在位时,由总理指定一位副总理主持工作副总理就自己负 责的工作对国会负责部长和部级机关首长是部和部级机关的首长 和领导,负责政府的部份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自己主管的部门、 领域承担国家管理责任并对总理和国会负责。
第五条 政府的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国会任期结束时,政 府继续工作到下届国会成立新一届政府时为止政府的组织和工作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政府的工作效率取决于政府集体、总理及 每一位政府成员的工作效率政府对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要问题 实行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第六条 总理领导并主持政府的工作,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有关问题作出决定部长和部级机关首长参与政府集体的工作,领 导、决定本部门的工作并承担责任第七条 政府根据宪法规定履行国家管理职能,同越南祖国 阵线、越南劳动总工会及其它人民团体相互配合,综合应用各项行 政、经济、组织、教育等措施,以实现其职能 第二章 政府的任务和权限第八条 政府有如下任务和权限:领导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所属各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工作,建立和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的国家行政机构体系,指导、 检查地方各级人民议会的工作,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为地方 各级人民议会实现其法律规定的职能创造条件,培养、安置和使用 国家管理人员确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武装部队及公安部门遵 守宪法和法律,组织并领导对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呈交法律、法令预案和其它预案。
统一管理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执行国家的货币、财政 政策,管理并确保有效地使用全民所有的财产,发展文化、教育、 卫生和科技事业,实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财政预算 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为公民行使自己的 权利和履行义务创造条件,保护国家、社会的财产和利益,保护生 态环境巩固、加强会民国防和人民安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 序,建设人民武装部队,发布动员会、进入紧急状态令及执行国家 的其它一切必要措施组织并领导国家的统计、清理工作,检查和监察工作,国家机 构中的反贪污、反官僚工作,解决公民申诉、控告工作统一管理的对外事务,缔结、参加、审阅国际条约,指导实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订或参加的各项国际条约,保护国家利益, 保护在外国的越南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执行社会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决定省、中央直辖市以下行政区划的调整在执行任务履行权限时,同越南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相配合, 为其有效地工作创造条件第九条 政府在经济领域的任务和权限:统一管理国民经济,按市场机制发展多种成份的商品经济,依 照社会主义的原则实行国家管理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特别是关 键部门和领域的国营经济,以确保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巩固 和发展各类效益好的合作社为其它各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创造条件逐年制定国家预算草案,国家财政预算分录、国家财政决算报 告并呈国会批准组织实施经国会批准的国家财政预算制定有关财政、货币、工资、物价的具体政策和各项措施 统一管理并有效使用全民所有财产和国家资源,实行节约政策对各种自然资源实行保护、改造、再生利用及合理使用的政策统一管理并扩大对外经济交往,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互利 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和各个国际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关系,促 进国内生产的发展,保护国产商品组织、领导国家的清理、统计工作第十条 政府在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领域的任务和权限:制定并指导实施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政策,投资并鼓励赞助科学研究,优先保证尖 端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并有效使用各科学、技术、通讯研究组织管理产品质量检测标准,工业所有权及技术转让工作组织实施各项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第十一条 政府在文化、教育、通讯、体育和旅游领域的任 务和权限:统一管理和发展文化、教育艺术事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发 展越南民族文化,支持并发展文化艺术,抵制反动、消极的文化思 想的传播,排除腐朽的迷信思想实施教育发展计划,优先投资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文化、培养 能力、造就人才,在目标、大纲、内容、教学计划、教师队伍培训、 教师标准、考试制度、文凭体系、学衔、学位、学校等各方面,对 国民教育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和发展通讯、报纸、广播、电视、电影、出版、图书 馆及其它大众通信媒介的工作,采取各种措施阻止危害国家利益和 有损于越南的淳风美俗和道德的一切反动文化通信活动统一管理体育发展事业,为大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重视专业体育工作,培养体育人才实施发展旅游业计划,扩大国内和国际旅游活动第十二条 政府在社会和卫生领域的任务和权限: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劳动条件和 社会保险条件,发展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统一管理人民健康保护事业,调动和组织一切社会力量建设和 发展越南医疗卫生事业,投资发展人民健康保护事业统一管理防 病治病及药品的生产、流通工作防治各种社会疾病,实施各项医 疗卫生制度、政策,保护人民健康对伤病兵及烈士家庭实行优待政策对有功于国家的个人和家庭 实行奖励和照顾政策制定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 庭等一切领域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关心老人、残疾人, 救助无家可归者采取各种措施抵制、铲除一切歧视妇女、侵犯妇 女人格的行为组织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降低人口增长率为青年人创造学习、劳动、娱乐条件,健强体魄,发展智力, 培养民族传统道德和公民意识,培养社会主义理想,发扬青年人在 劳动创造和保卫祖国事业中的能动性。
制定并采取各种措施同各类社会弊端作斗争 第十三条 政府在民族和宗教领域的任务和权限:制定具体政策的措施,确保实现各民族间的相互团结、平等 确保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各民族的民族特点, 尊重各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及优秀文化传统反对一切民族歧视及 民族分裂行为制定具体政策及各种措施,优先发展各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基 层结构体系,实施“定耕定居”计划发展商品经济,逐步提高各 革命根据地和少数民族地区同胞的生活水平制定优先发展教育的政策,为山区和少数民族同胞制定健康发 展规划,制定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计划与规划制定宗教政策,保证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宗教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反对一切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及利用宗教从事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第十四条 政府在国防安全和社会安宁领域的任务和权限:采取各种措施巩固和加强人民安宁和全民国防,确保国家的安 全、主权、领土完整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革命 成果,建设国防事业和人民武装部队,保障人民武装部队的装备, 把国防与经济,经济与国防紧密结合起来发布动员令和发布紧急 状态及施行其它旨在保卫祖国的必要措施实行优待政策,做好物质、精神保障,实施人民武装部队的后 方政策。
采取各种预防和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五条 政府在外交领域的任务和权限: 统一管理国家的外交事务,提出加强和扩大对外关系的主张和 措施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名义签订或参加国际条约并呈报国家 主席批准审阅以政府名义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指导对越南社 会主义共和国签订或参加的各项条约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在外国的越南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与外国及各国际组织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和 其它各领域进行合作的具体政策并指导实施,扩大对外交往组织并指导越南在外国或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活动第十六条 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系统领域的任务和权限:设置、合并、划分及调整省、中央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以及成 立或撤销特别经济区、特别行政区并呈报国会批准决定省、中央 直辖市以下行政区划的设置、合并、划分或调整统一组织、指导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行政机构体系的活动,在 国家行政体系中保持较高的国家管理效率下级行政机关要服从上 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并严格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决定成立、合并或解散政府所属机构规定各部、部级机关、 政府所属的其它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的任务、权限及组 织活动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建 设和培养一支有文化、有能力、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一心为人民服 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制定并指导实施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培养、 选拔、使用、工资、奖励、纪律、休假及其它方面的制度、政策 规定并实施对乡、镇级干部的具体政策 第十七条 政府对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的任务和权限:指导并检查人民议会对宪法,国会颁行的法律、决议,国会常 务委员会颁行的法令、决议,国家主席的命令、决定,政府的法规、 决定,总理的决定的指示的执行情况检查人民议会各项决议的合 法性为人民议会实现其法定任务、权限创造条件把与地方政府工 作有关的总理的决定、指示及政府的决议、决定传达到省、中央直 辖市人民议会解决人民议会提出的议案培养人民议会代表,让 他们掌握管理国家的知识为人民议会的活动作财政和物质保证第十八条 政府在法律、司法行政领域的任务和权限:向国会呈交各项法律草案,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呈交各项法令草 案,及时发布各项法规、文件执行国会的宪法、法律、决议,国 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决议,国家主席的的命令、决定,以实现法 律规定的任务和权限,确保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所属的其它机构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议会执行法律的统一性。
制定各种措施指导并检查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武 装部队及公民执行宪法、法律及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组织并领 导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各种措施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为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创造条件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组织,管理司法鉴定、法律咨询 和案件审理工作,管理公证、户籍,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组织并领导国家监察工作,组织并指导解决政府职责范围内公 民的申诉、控告 第十九条 政府对下列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呈交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法律、法令草案年度及五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草案,各项重大决策,呈交国 会的国家财政预算草案,国家财政预算分录,国家财政预算决算发展社会经济、财政、货币和各项具体政策,国防、安全、外 交方面的重大问题呈交国会的有关设立、合并、撤销各部、部级机关,设置、合 并、划分、调整省、中央直辖市的行政区划,设立或撤销各特别经 济区、特别行政区的各项预案决定成立、合并、划分、调整省、 中央直辖市以下的行政区划分的决定成立、合并、解散政府所属机关的决定呈交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政府工作报告。
第三章 政府总理的任务和权限第二十条 政府总理有如下任务和权限:领导政府、政府成员、政府所属机关首长、和各级人民政府主 席开展工作制定各种必要的政策的措施领导和安排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