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71 页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961 总 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 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 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 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 的规定表 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 火 等 级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丁 二级吸风机室 丁 二级除尘构筑物 丁 二级烟 囱 丁 二级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丙 二级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 二级干煤棚解冻室 丙 二级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丙 二级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丙 二级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 微波楼继电器室 戊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 丙 二级第 2 页 共 71 页 油量60kg 的设备)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 的设备) 丁 二级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变压器室 丙 一级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戊 二级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 二级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冷却塔 戊 三级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 三级乙炔站制氢站贮氢罐 甲 二级制氧站贮氧罐 乙 二级启动锅炉房 丁 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戊 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丁 二级锻工铆焊热处理 丁 二级金工车间 戊 三级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丁 二级天 桥 戊 二级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排水污水泵房 戊 二级各分场维修间 戊 二级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电缆隧道 丙 二级柴油发电机房 丙 二级材料库 丙 二级材料棚库 戊 三级机车库 丁 二级汽车库推煤机库 丁 二级消防车库 丁 二级注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筑)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 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3 页 共 71 页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 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2.0.8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2.0.9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2.0.10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0.11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 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3.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 的规定表 3.0.1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第 4 页 共 71 页 重点防火区域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主厂房区 汽机房除氧间煤斗间锅炉房单元控制室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及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配电装置区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器设备及网络控制楼点火油罐区 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贮煤场区 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地道栈桥制氢站区 制氢站贮氢罐乙炔站区 乙炔站贮乙炔罐制氧站区 制氧站贮氧气罐消防水泵房区 消防水泵房蓄水池材料库区 材料库材料棚库3.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3.0.3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3.0.4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3.0.5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3.0.6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0.7 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5 页 共 71 页 3.0.8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8.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3.0.8.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3.0.9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 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3.0.10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10.1 宜单独布置3.0.10.2 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3.0.10.3 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 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 高的实体围墙3.0.10.4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 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0.10.5 总容量小于500m3 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0.11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0.12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 的规定表 3.0.12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第 6 页 共 71 页 第 7 页 共 71 页 丙丁戊类建筑物耐火等级锻工铆焊车间制氢站、乙炔站贮氢罐露天油库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铁路中心线场内道路(路边)建(构)筑物名称一、二级 三级屋外配电装置露天卸煤装置或储煤厂一、二级 三级厂内厂外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一、二级 10 12 10 8 10 12 12 12 10 12丙丁戊类生产建筑 三级12 14 12 10 12 14 15 15 12 14—— ——屋外配电装置 12 14 —— 10 25 10 20 - - -50 20 25—— 12贮存褐煤时252025 25 3025 30 - - - - -12 12 8 10 - - - - -露天卸煤装置或储煤厂 8 12 贮存褐煤时25—— 8 贮存褐煤时25制氢站、乙炔站 12 14 25 12 12 15 25 30 20 15 10 5贮氢罐 12 15 25 25 12 25 25 20 15 10 5露天油库 12 15 251215 - 15 20 30 20 15 10 5一、二级 10 12 10 8 10 15 6 7行政生活福利 建筑三级 12 14 12 10贮存褐煤时251225 2520 7 8—— ——第 8 页 共 71 页 第 9 页 共 71 页 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 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0.13 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3.0.14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4.1.1 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4.1.2 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4.1.3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4.1.4 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 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 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4.1.5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 坡度不应大于454.1.6 单机容量为2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4.1.7 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4.2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4.2.1 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 第 10 页 共 71 页 坡度不应大于45 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 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4.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 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4.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 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4.2.4 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 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4.2.5 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4.2.6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 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4.2.7 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4.3建筑构造4.3.1 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4.3.2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