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退换货制度 篇一:退换货规定 《退换货规定》 目的 为了解决消费者关于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投诉,明确产品退换的原则和范围,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消费者在商场内购买的各类商品,包括公司和部门在促销期间售出的各类商品,都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商品维修、退还货的原则 1.商品在售出后出现质量问题,按 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的三包期和商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可对商品进行维修或退换货处理 2.有赠品的商品退换货时,消费者须将赠品保持原样返还后办理退换货;如赠品未能保持原样或无法返还的,则按赠品的最低成本收取现金后办理退换货 3.使用支票或信用卡购物,在货款到户后方可办理退换货 4.持购物卡购物,换货时可在等于或高于原购物价格基础上进行,退货时只可将货款重新存入购物卡内 5.商品价格发生变更时办理退货,如价格下降,应按原价给予退货;如遇价格上涨时,应按新价格给予退货 6.商品的三包期从售出商品(购买)之日期开始计算,三包期从售出开始计算三包期包括节假日,双休日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退还货范围内,可适当给予有偿维修 a.商品无信誉卡,发票,有效证件及对购物凭证私自进行涂改的; b.商品超过退还货期限或超过三包期的; c.商品未保持原样,又无质量问题的; d.商品已标注无质量问题不可退换或一次性处理品; e.商品未按说明使用,人为造成商品破损的; f.非指定授权的维修者对商品进行拆动或维修造成损坏的。
8.除本公司承诺高于法定之义务外,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日用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类商品 * 商品售出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30日内发生皮肤过敏现象,如消费者带症状且症状明显者可当日退换货;无明显症状,消费者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医院进行诊断,凭证明过敏现象是 由于使用本产品引起的《诊断证明》方可退换货 服装类商品 * 商品售出15天内,在保持原样,不影 响再次销售的基础上,可按消费者的意见给予退换货(另有约定的除外) * 商品保持原样的条件需具备以下四点: a.商品商标、吊牌未与服装脱离,无损坏、拆动现象的; b.商品未经穿着,无人为损坏的; c.商品外包装完好的; d.商品无污渍的 * 内衣类及泳装类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为了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内衣类及泳装类商品禁止二次销售) * 皮衣、裘皮类商品按照(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箱包、皮具类商品 * 商品售出15天内,在保持原样,不影 响再次销售的基础上,可按照消费者的意见给予退换货处理(另有约定除外) * 商品在售出30天内发生皮包表面、皮带皮子断裂、掉漆、掉色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60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免费维修两次,每次维修期限不得超过20天(另有约定除外),如商品维修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应 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箱包、皮具的装饰金属在使用中发生退色现象,不在退换货范围内 钟表类商品 *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的三包期为一年(表镜、表带、表壳不在三包范围内) * 经仪器鉴定,在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可钟表误差值内的产品不予退换货 a.石英表类:月误差±15秒 b.机械表类:日误差±45秒 * 商品在售出7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15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换货 * 商品在三包期内,属维修范围内的,维修期限不得超过30天;如因等待零配件进行修理,维修期限不得超过90天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免费维修两次,如商品修理两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货如消费者选择退货, 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公式:天数×%×购买价格 *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还货,可适当给予有偿维修; a.无信誉卡、发票、保修卡及三包凭证的; b.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c.非指定授权的维修者对商品拆动维修造成损坏。
d.三包凭证型号与维修产品型号不符或私自涂改的; e.超过三包期限的; f.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眼镜类商品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7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15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30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应给予免费维修,维修期限不得超过7天,如商品维修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 货 * 因消费者自行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能维修的给予免费维修,如需更换零配件的,可适当给予有偿维修 鞋类商品 商品售出15天内,在保持原样不影响 再次销售的基础上,可按消费者的意见给予退换货(另有约定除外) * 商品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三包期为90天;商品价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三包期为30天 * 商品三包期不含因质量问题维修或换货所占用的时间,三包期从维修后或换货之日起重新 计算 * 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拉锁损坏等现象,能够维修的,可免费维修两次,一次维修期限不得超过7天,如商品维修两次后仍然 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如消费者同意,可以进行一次性按原销售价格10%-30%的折价,将商品处理给消费者,并注明“一次性处理品 不予退换”的字样。
* 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货 * 商品价格在300元以上,售出10天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拉锁损坏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维修或换退货 * 商品在售出后出现尺码标号与实际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不一、颜色不一、顺脚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换退货 金银、珠宝首饰类商品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超出15天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给予免费维修,维修期限不得超过20天,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90天内,因消费者自行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能维修的给予免费维修或适当有偿维修 * 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时按专柜当时标明的价格进行调换 家电类/家品类/床品 类/其它类商品 * 家电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家品类易损、易碎、贵重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包括:水晶玻璃、陶瓷器皿、塑料制品、工艺品收藏品、毛巾、厨房用具等) * 床品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其它类商品,如照相器材、图书、玩具、食品、烟、酒、饮品、文教用品、打火机、书法绘画、商档家具、计算机(含软件及其它配件)、手工制作等无质量问 题,不予退换货。
篇二:售后服务退换货处理标准 福建羽晨服饰有限公司 编 写: 审 核: 核 准: 版 次:A/0 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生效日期: 1、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理顾客投诉,规范产品退换货流程,促进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提高,降低市场退货率,明确退残的责任,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品质意识, 玛卡西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将售后服务标准进行重新整合并实施到各分公司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玛卡西尼公司产品换货及残次退货运作管理 3、受理范围及周期 受理范围 凡购买玛卡西尼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在售后服务期内上门或致电投诉,全国各商场、专卖店均要给予受理 产品从售出之日起算,质量异议期为7日;满7日后算起,为产品的售后服务期: 售后服务周期 ①休闲服、马夹、单西、西服为100天; ②皮制品、鞋类产品为90天; ③毛衫、T恤、衬衫、休闲裤、牛仔裤、风衣、羽绒服、领带为60天 (质量异议期:指顾客在7日内检测产品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自由选择退换货,超出7日后算售后服务期) 4、相关表单 《残次退货清单》、《残次鉴定检验报告》、《客户退换货汇总表》 5、退换货标准 换货条件(7日内) 未穿着产品凭购物凭证可在原购物地点按购物凭证上的价格更换同等或以上价格的产品;如更换较高价格的产品,按购物凭证上的价格补足差价。
购买玛卡西尼公司当季新品,有购物凭证7日期限内,在保存完好无损的情况下,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可换 换货后再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从换货期算起,有购物凭证在产品质量异议期内可换 无购物凭证,经调查确属玛卡西尼公司的产品且在质量异议期内,如属产品质量问题,可换 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染色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换; 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换 退货条件(7日内) 有购物凭证且在7日质量异议期内,如属产品质量问题,可退货 退换产品时:在质量异议期内,商品价格不论上下调动都按照顾客当时购物凭证上的价格进行处理 人为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在质量异议期内,可修复给予修复,不可修复的退还顾客并解释清楚 不包换、不包退范围(7日内) 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退换; 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纰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不退换; 由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自行修理或拆动的的不退换; 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退换 6、退残标准 新品残次服装退货规定 在上市销售陈列过程中,发现单件新品服装有明显的质量缺陷。
新品服装批量质量问题需先联系品管部并将问题样品寄回总部确认,由商品中心品管部经理批复,再经公司商品中心副总签字确认后做相应的处理 服装残次请与鞋、配件残次分开包装,以免丢失或数量混乱 可返修与不可返修范围 残次退货要求(品管部) 退回残次品须要有吊牌和发票或销售凭证,无销售凭证不可退货 削价、特价处理品,以及标明降级品、次品出售的不可退货 服装销售期超过一年的产品不可退货从服装入总部仓库登记日期开始计算 所有购物凭证货号与产品的货号不相符,不可退货 篇三:商场退换货管理规定 商场退换货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XX百货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规范管理,做好商品退换货工作,正确处理顾客投诉,特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商品退换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商品退换货是商品销售的继续,我们必须坚持购物自愿、退货自由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因商品质量原因或顾客喜好发生变化要求退换货的,商场本着“三倾斜”原则,即:制度向顾客倾斜、意识向顾客倾斜、利益向顾客倾斜;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换可退的,以退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
第四条 在规定的退换范围内,以及在商品质量“三包”期内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对各柜组或供应商拒不执行的,先由楼层管理人员与厂家协商解决,对厂家拒不配合的,可由投诉中心最终裁决强制执行 第五条 消费者需要调换货的,或者在规定日期内顾客要求退货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