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 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 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 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 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 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 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内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 《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 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是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 角洲I、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 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 等。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二)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主要包括:过闸小 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 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 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 以及建造JI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或高能效示范 船三)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主要 包括: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 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 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 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 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第四条 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 担用于中央航运企业(含其控股子公司)的内河船拆解、改造 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其他内河船拆解改造的补助 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 其中东部省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比例为 5:5 ,中部省份(黑龙 江、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比例为 6:4 ,西部省份(陕 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比例为 7:3用于新建内河示范船以及渔船报废拆解、 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鼓励地方财政增加资金投入。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期间为 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用于内河船拆解、更新和新建示范 船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用于渔船报 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期间为 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第二章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 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总吨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弁持有有效期至 2013 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 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 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 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 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 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完毕,弁办 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国籍、营运资格等注销手续第七条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融资租赁 回购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船舶, 由持有水路运输许可 证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补助资金的申请第八条 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新建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请补助资金:(一)新建船舶与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建造完成 弁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 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远洋运输船舶,具体 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三)新建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根据自愿 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 弁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对应计算四)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我国加入的国际新公约、新规 范和新标准的要求第九条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X船舶总吨X船龄系数X船舶类型 系数补助基数为0.15万元;船舶总吨以拆解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 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 前淘汰的年限,对应《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船龄系 数表》(附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驳船为0.6 ,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 1.2,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拖)轮为1.5第三章 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补助标准第十条 拆解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 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 30年(含)以下且船舶 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 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和上海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 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三)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 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 (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 签证记录为准)第十一条 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的拆解补助金 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单船补助金额=#助基数X船舶总吨X船龄系数X船舶类型 系数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 《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 货驳船为0.6,干散货船为1.0 o第十二条 拆解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 30年(含)以下且船舶 总吨位在300总吨(含)以下;(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广东、广西 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 通过西江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 证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 以下方法计算:单船补助金额=#助基数X船舶总吨X船龄系数X船舶类型 系数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 《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 货驳船为0.6 ,液货驳船为0.9 ,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 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 1.5第十四条 拆解内河老旧运输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中 请补助资金:(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 15年以上30 年(含)以下,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 15年以上36年(含) 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 船舶营运等证书;(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第十五条 内河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单船补助金额=#助基数X船舶总吨X船龄系数X船舶类型系数其中,补助基数为 0.1 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 (附 3)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 0.6 ,液货驳船为 0.9 ,干散货船 (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 1.0 ,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 1.5 。
第十六条 拆解或改造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一)船舶种类为单壳化学品船或 600 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船舶改造,需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律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船龄小于等于 15 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 600 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第十七条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本办法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拆解补助金额计算方法执行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 计算: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X船舶总吨单位吨位补助额为 0.06 万元 / 总吨; 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第十八条 对现有内河船舶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一)船舶种类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 400 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 15 人以上;(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海法规〔 2011〕 391 号) 的要求;(五) 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 ,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现有内河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客船:单船补助金额 =补助基数+单位客位补助额x船舶载客定额其中,补助基数为 9万元;单位客位补助额为 0.11 万元 / 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货船: 1000 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 3 万元; 10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 2000 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 4万元; 2000 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 5 万元二)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内河船: 1000 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 1.5 万元; 10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 2000 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 2 万元; 2000 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 2.5 万元第二十条 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一) 申请人具有长江干线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二) 新建船舶应当满足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13 号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