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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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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及完 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促进我县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浙 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7) 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庆元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第二章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第三条“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是指在县(市)级行政区域内, 按照农用地的质量状况、人均耕地水平和区域位置状况、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等划分征地区片,并按照各征地区片土地的条件分别确定的区 片农用地平均征地价格我县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第四条 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 成,其比例为2比3被征地块内的青苗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及地面 附着物补偿费等未计入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第五条 庆元县辖区内征地补偿共分4个区片,各区片的具体分布如下:I区片:包括松源街道的东门村部分、南门村部分、西门村部分、 北门村部分、菜业村部分、城北村部分,漾洲街道的后碓村部分、吴 宅村部分、大坂洋村部分、姚家村部分、上叶村部分、街尾村部分、 周墩村部分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II区片:包括渤洲街道的田墩村部分、洋心村部分、周墩村部分、 吴宅村部分、上叶村部分、大坂洋村部分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m区片:包括松源街道的西门村部分、东门村部分、南门村部分、 五一村部分、五二村部分、五三村部分、五四村部分、朱村村部分、 坪洋村部分、吞后村部分、坑西村部分、底村村部分、牛路洋部分、 会溪村部分,if洲街道的大济村部分、道岗村部分、半湾村部分、喜 鹊村部分、西演村部分、应岭尾村部分、大坑村部分、下滩村部分、 黄象村部分、田墩村部分,屏都街道的余村村部分、八一村部分、八 二村部分、八三村部分、菊水村部分、蔡段村部分、坑里村部分、洋 背村部分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w区片:包括全县除I、II、m区片以外的所有集体土地第六条 各征地补偿区片地类及综合价标准各区片土地的地类归为二个类别一类为耕地、园地(原属耕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建设用地;二类为林地和未利用地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I区片:耕地、园地(原属耕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建设用地73333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6667元/亩;II区片: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 殖水面和建设用地63333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1667元/亩;DI区 片: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建设用地 50000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25000元/亩;IV区片:耕地、园地(原 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建设用地40000元/亩,林地和 未利用地20000元/亩。

征收插花地、使用国有农用地按其征收或使用地块所在地的征地 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地类属林地,但确实进行过开发并种植果树、茶叶等的土地,在林 地基础上补偿一定的土地开垦费,但土地开垦费不得高于每亩800TTj O第三章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七条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当季作物的单位面积进行补偿,无苗的不予补偿粮食、蔬菜等作物补偿标准1000元/亩养殖水面补偿标准2500元/亩果树、林木及花卉的补偿标准柚、柑橘、板栗、枇杷、药材、花卉、茶叶等经济作物以及苗圃地,成片的按面积补偿;零星种植的 按株(枝)数区别幼苗、盛产、衰退期分别给予补偿(见附件1)第八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合 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活、生产设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见附件2) 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补偿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执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当事人无条件拆除本规定未说明的地上附着物,按实际估价补偿第四章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设立单独账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应召开村民大 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第•一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 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安 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 纳社会保障资金第十二条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产权人所有第五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就业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按照我县人力社保部 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第六章支持发展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第十四条对被征地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支持,按照我县集体安置留地政策和农业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第七章其它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按耕地标准补偿后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 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第十六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征地单 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交付被征收的土地第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和职责,各负其 责、通力合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八章附 则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庆政发〔2014) 83号《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庆元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3.区片综合划分示意图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名 称初产盛产衰退备 注板栗、梨、李、枣、梅、 柚、枇杷、桃、葡萄、 杨梅、柑橘等果树50元/株80元/株60元/株按亩计算为5000元/亩茶 叶3元/丛6元/丛3元/丛按亩计算为5000元/亩厚朴等木本中药材10元/株按亩计算为4500元/亩油桐、棕、油茶20元/株30元/株20元/株按亩计算为4500元/亩苗 圃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含三年)生:5000元/亩大苗培育基地(林地)三年以下:3000元/亩;三年以上(含三年)生:3500元/亩毛 竹高产示范竹林(含食用笋竹林):4000元/亩; 每亩25支以上:3000元/亩;每亩25支以下:10元/枝林 木1100元/亩说明:1. 初产期是指1至3年期,盛产期是指产量高峰期,衰退期是指衰退老化期2. 零星果树、毛竹以单株计算,0.1亩以上的成片果树按面积计算3. 零星珍贵苗木(名木古树)补偿迁移费,迁移费补偿标准参照最近一期《丽 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相同规格、同种树木估价标准的40%进行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序号名称分 类计量单位标准价(元)备 注1大棚香菇棚M225钢管15蔬菜大棚等毛竹、树木10蔬菜大棚等2水池现浇混凝土个80包括水池、粪池、石灰池、胺水池等浆砌表面找平1003粪缸大只80直径1米以上中50直径0. 5-1米小30直径0. 5米以下4水井深不足三米的M180以直径50 cm为基准,直径每 增减10 cm,补偿价增减20元超过三米的260摇井个600L □砌坎干砌石坎M3200浆砌石坎2306墓水泥坟穴1500S蒙洲、松源、屏都三个街道辖区 涉及坟墓迁移,进行公墓安置, 街道暂不具备公墓安置条件的, 可另行补偿1800元/穴自择墓地 费土 坟10007葡萄 吊瓜水泥桩架亩800竹木桩架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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