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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思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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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谓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存在交叉或包容 关系的法条,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 形使用原则:(一)、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二)、重法条优于轻法条2、 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 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二)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 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 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 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3、 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 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 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所谓的在 道路上“飙车”和“醉驾”3)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4) 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什么?如何处理本罪的 法条竞合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五万元以上的行为1、犯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 类人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 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 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 卖3、犯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4、犯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 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 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 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 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 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 《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条第2款同 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 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 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 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5、何谓合同诈骗罪?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 ?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特征的任何方法、手段都是可以成为 合同诈骗罪的方法6、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 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 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 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 相关规定。

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提供资金帐户、2.协助将财产转为 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 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 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 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 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四、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 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 这种结果发生7、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有何区别?区分二者 的关键是什么?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 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 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 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中 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关键在于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 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8、刑法对非法移置人体器官是如何定性处罚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 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9、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有何区别?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 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在二者还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它们的主要区 别是:一、 客体要件不同: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诽 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二、 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 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三、 客观行为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 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罪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 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如果行为 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 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10、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和构成是什么?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 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 常活动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 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 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11. 如何认定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 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 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 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 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2、 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 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 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 不构成抢劫罪3、 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 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 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 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 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 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 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 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 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 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 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 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 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 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 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 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 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 罪既遂)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 区别在于:1、 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 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 的生命权2、 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 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 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 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 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1) 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 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 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 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 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 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3) 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 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 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 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 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 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A、 先杀人后抢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财物是在杀人以后对其亲属实施的, 或者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杀人的故意, 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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