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基础产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二条 为加强铁路技术管理,保障铁路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开展客货运营的标准轨距铁路第四条 本规则规定了铁路技术设备(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行车组织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信号显示及标志的基本规定铁路行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相关单位制定的有关文件,不得与本规则规定相抵触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铁路监管部门应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六条 铁路技术设备,特别是与列车运行相关的设备,其设计、建设、制造、维护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稳定的要求第七条 铁路技术设备在运用过程中应能够承受规定的负荷,并具有安全裕量第八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设计,应满足相关防火、阻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九条 供使用者操作的设备应在设计上采取措施,避免损害设备的安全运行或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条 铁路电子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技术设备相关系统的电磁兼容防护等级应匹配第十一条 投入运营的铁路应符合振动、噪声及其他环保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二条 涉及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技术设备必须满足安全、健康和环保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节 建 设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采取措施,保障行车安全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初期运营初期运营一年以上,按有关规定组织正式验收第三节 设备制造第十八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和使用单位应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十九条 列入行政许可和强制认证目录的铁路技术设备,必须依法进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第二十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承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工作第二十二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构)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二十三条 属于缺陷产品的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并进行召回处理 第四节 限界、轨距、线间距及线路安全保护第二十四条 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进入范围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邻近铁路线路的杆、塔、树木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倾倒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第二十五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内侧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直线标准轨距为1435 mm第二十六条 线间距是指两条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区间直线地段正线线间距不得小于4000mm站内直线地段线间距应考虑线间建(构)物、设备、技术作业和机车车辆限界、建筑限界等因素计算确定普速铁路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普速铁路、重载铁路和160km/h及以下的城际铁路曲线地段线间距,曲线地段线间设施(含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宽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第二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作业时,应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第二十九条 设计开行120km/h及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在既有危险货物的作业场所、仓库邻近建造或者设置建(构)筑物、设备时,也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第五节 检 修第三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铁路技术设备的检查维修制度,加强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技术设备性能完好,并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技术设备第三十三条 铁路基础设施应建立天窗修制度第六节 信息系统第三十四条 铁路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满足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客户使用第三十五条 新建和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信息系统,并同步交付使用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设备应按用途和性质分类管理,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建立数据保存、备份、查询和销毁制度,确定合理的数据保存周期第三十八条铁路企业应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策略及各项安全措施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备份与恢复机制依法保护客户电子信息安全第七节 应急救援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在指定地点设满足救援需求的事故救援及抢修移动设备,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作用良好。
机车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第八节 灾害防护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防洪预案,强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点处所监护制度第四十一条铁路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质条件、线路环境以及运输需要等,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对风、雨、雪、地震和异物侵限等实时监测报警或预警对于常年大风区段,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防风措施第四十二条 铁路电子电气设备的雷电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消防工作,配备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制定消防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第九节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技术设备特点配备相应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保持作用良好第十节 铁路运输第四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运输高峰期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八条 铁路客运应做到文明服务,食品安全服务设施应配备齐全、布局合理、作用良好;铁路货运应认真履行运输合同。
第十一节 铁路行车人员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第三章 线路、桥隧及车站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五十一条 轨道、路基、桥涵、隧道等结构物的设计应根据线路运输条件选择相应的设计标准,满足运营要求第五十二条 新建铁路桥涵、隧道、路基主体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既有铁路桥涵、隧道可根据运营状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延长结构使用寿命第五十三条 铁路桥涵、隧道、车站,特别是高架桥、长大隧道,应考虑养护维修人员作业或特殊情况下旅客疏散的条件,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身安全危害第二节 线 路第五十四条 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应因地制宜,合理选用,最小平面曲线半径应根据列车速度和超高参数计算确定第五十五条铁路线路最大限制坡度应根据铁路等级、地形条件、牵引种类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第五十六条路基工程应按土工结构物设计,避免高堤深堑路基应设置完善的防水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综合考虑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或轨下)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与基础、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宽第五十八条 路基边坡防护应根据周围环境、填料及岩土性质、地下水文及气候条件、边坡高度、浸水及冲刷等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防护形式,路基线路两侧的植物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第五十九条 轨道结构类型的选择应根据设计速度、沉降控制、环境条件及养护维修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第六十条 新建铁路正线采用60 kg/m及以上钢轨无缝线路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正线轨道应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第六十一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应根据曲线半径、列车速度、旅客舒适度等条件,在外股钢轨合理设置超高第六十二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建设计速度120km/h及以上的铁路,或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较大运输量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应设置立体交叉设施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其他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六十四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重载铁路、普速铁路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站内不得设置平过道第六十五条 铁路道口应设置铁路道口标志、警示标志、护桩和司机鸣笛标,有人看守道口还应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和警示灯;人行过道应设置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鸣笛标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 m第六十六条 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应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第六十七条 安全线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其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