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青岛市2022年社平工资是多少 社平工资是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简称,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确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下面是我为大家供给的2022年青岛市社平工资,接待参考! 2022年青岛市社平工资 青岛最低工资2022:6月1日起上调有何影响? 5月26日上午,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龚正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2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工作 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从2022年6月1日起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 1810元、1640元、1470元, 去年分别为1710元、1550元、139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8.1元、16.4元、14.7元, 平均增幅5.8% 企业工资指导线 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将作出调整 综合山东省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及企业盈利才能下降等因素,有关部门建议,以去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估算数57714元为基数,将2022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指导线拟定为: 基准线7.5%,上线12%,下线3% 基准线、上线比上年分别下调0.5和1个百分点,下线与上年持平。
这是我省连续8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连续19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相关链接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青岛上次调整是自2022年6月1日起, 当时规定 1、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 2、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 算正常劳动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加入社会活动期间,视为供给了正常动 Number3 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Number4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Number5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加班工资吗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在劳动者供给正常劳动的处境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根基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Number6 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有什么影响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确保了一线职工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的整体收入能够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进展稳步提高,共享经济社会的进展成果 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加班工资最低计算基数也将相应提高 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养老金缴纳等也将随之提高 青岛工资支付规定青岛工资支付规定原文 【政策文件】: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执行时间】:202211 目次 第一章 总那么 其次章 工资支付 第三章 工资支付的监视 第四章 工资争议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那么 内容解读 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模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商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供给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处境举行监视检查 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创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辅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视管理工作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处境依法举行监视,察觉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举行调查并提出观法、建议 其次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就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内容制定根本的工资支付制度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依法举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商定工资支付的内容。
商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支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工程;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观法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供给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时间、姓名、工作日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工资扣除的工程、金额等 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嘱托他人代领书面嘱托随行工资清单存档。
用人单位嘱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商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理由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用人单位安置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用人单位安置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置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置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用人单位安置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处境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国家部颁劳动定额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的原那么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征求本单位工会观法 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置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片面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置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商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商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处境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加入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其供给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中代表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召开的会议;出庭作证;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大会;《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加入的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才能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次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置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