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 045H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YB/T XXXXX—XXXX单晶炉用碳/碳复合板状材料Carbon/carbon composites tabular material for single crystal furnaces(送审稿)XXXX - XX - XX 实施XXXX - XX - XX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和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俊锋、戴开瑛、刘晓艳、侯卫权、张治军单晶炉用碳/碳复合板状材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单晶炉用碳/碳复合板状材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单晶炉用碳/碳复合板状材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04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8813 硬质泡沫塑料压缩性能的测定GB/T 22588闪光法测量热扩散系数或导热系数GB/T 24528炭素材料体积密度测定方法QJ 2099三向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QJ 2509 碳/碳复合材料灰分含量测试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单晶炉用碳/碳复合板状材料carbon/carbon compos i tes tabu I ar material for single crystai furnaces以碳纤维布压制而成,或以三维针刺胚体作预制体,经过致密化处理及高温处理后形成,用于单晶 炉的板状碳/碳复合材料(如压毡板、保温筒托盘、导流筒托盘、反射板等)4要求4.1分类4.2根据单晶炉用碳/碳复合板状材料的灰分含量和体积密度的不同,分为I级和II级理化性能单晶炉用碳/碳复合板状材料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性能项目技术指标I级II级体积密度,g/cm3>1.31.0 〜1.3灰分,%<0. 050. 05〜0. 20导热系数,W/(m-K)(298K)10 〜12抗弯强度,MPa$80250抗压强度,MPa2150M120注:具体性能指标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3尺寸及外形4.3.1单晶炉用碳/碳复合板状材料的具体尺寸和外形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4.3.2图样上注明允许偏差的应符合图样的规定,图样上未注明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1804的 粗糙级c等级的规定产品具体的尺寸允许偏差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 4外观质量单晶炉用碳/碳复合板状材料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裂纹,无磕碰伤痕,无分层、起泡现象,无夹杂 物和结块,无水、油污和灰尘等杂物5试验方法5. 1体积密度的检验按GB/T 24528的规定进行5. 2灰分含量的测试按QJ 2509的规定进行5. 3导热系数的检验按GB/T 22588的规定进行5. 4抗弯强度的检验按QJ 2099的规定进行5.5抗压强度的检验按GB/T 8813的规定进行5.6尺寸及外形的检验采用游标卡尺、钢直尺进行5.7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验6检验规则6. 1检查和验收6.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 量证明书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岀,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 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批原料、同一工艺,在同一连续时间(6个月)内生产的产品组6. 3检验项目及取样每批产品应对体积密度、尺寸及外形、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其他性能由供方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定期 检测或抽检检验项目也可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具体检验项目和取样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检验项目和取样序号检验项目取样数量要求的章条号检验方法的章条号1体积密度全检4.25. 12灰分批检4. 25.23导热系数批检4.25.34抗弯强度批检4. 25.45抗压强度批检4.25.56尺寸及外形全检4.35.67外观质量全检4.45.76. 4检验结果的判定6. 4.1体积密度、尺寸及外形、外观质量的任一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6.4.2灰分、导热系数、抗弯强度、抗压强度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包括原不合 格试样)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灰分、导热系数、抗弯强度、 抗压强度的检验,可采用同质同炉材料代替作检测样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7. 1 标志7. 1. 1产品上应有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等标志7. 1. 2产品外包装箱上应注明:a) 供方名称或商标;b) 产品规格或型号;c) 产品名称及数量;d) 生产批号或生产编号;e) 供方地址;f) 防雨防潮、轻拿轻放标识等。
7.2包装产品应放入专用的木质或足够承载的瓦楞纸包装箱内,箱内四周及上下应用硬泡沫塑料衬垫等缓冲 物卡紧,箱内附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装箱清单等包装方式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7.3运输产品应包装后运输,且运输工具应安全、牢固、具有防雨防潮设施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防碰撞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良好、干燥清洁、达到消防要求的库房内严禁与油类、酸、碱及挥发物质混放7. 5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a) 供方名称、地址;b) 产品名称和型号;c) 生产批号;d) 本标准编号;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f) 检验员编号;g) 检验日期8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a) 产品名称;b) 产品规格及数量;c) 技术要求;d) 本标准编号;e)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