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平安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平安生产方针,强化各级管理干部平安管理责任,规范公司平安监察奖惩管理,维护公司平安生产秩序,防止和削减事故,推动本质平安型企业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平安规程》、《选煤厂平安规程》及《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平安管理奖惩方法》编制 第三条 本细则统一了公司平安生产奖惩标准,是公司业务部门或平安监察部门在平安管理中实施奖罚的依据,应用本细则可有效避开平安生产的奖罚存在多重标准、尺度不一的现象,使平安奖惩规范操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 第二章 奖惩标准及事故责任认定 第五条 员工担忧全行为责任追究惩罚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机电设备平安隐患责任追究惩罚标准(见附件2) 第七条 作业环境平安隐患责任追究惩罚标准(见附件3) 第八条 平安管理责任追究惩罚标准(见附件4) 第九条 事故责任追究惩罚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 平安嘉奖标准(见附件6) 第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员工担忧全行为责任追究惩罚标准)对当事人或危急源管控责任人实施经济惩罚1500元、2000元、3000元时,予以通报批判,并分别处以待岗培训7天、待岗培训15天、待岗培训30天待岗培训期间,按公司规定发放待岗培训工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担忧全行为当事人同时表现出多项担忧全行为时,赐予合并惩罚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时,按本细则第九条(事故责任追究惩罚标准)降低一个等级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故符合上述多个标准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惩罚 隐瞒事故被举报经调查属实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 一个年度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地方平安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高于上述标准时,执行地方惩罚金额 第十六条 对承包商日常平安监察惩罚,依据五统一 的原则,执行本标准 承包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对事故认定责任人依据本细则第九条(事故责任追究惩罚标准)进行惩罚。
承包商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甲方设备设施、工具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 第十七条 对外部专业化服务单位的日常平安监察、事故处理比照承包商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 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发生主要责任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第九条(事故责任追究惩罚标准)进行惩罚 第十九条 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第九条(事故责任追究惩罚标准)降一等级进行惩罚 第二十条 当发生以下事故,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当矿井发生顶板伤亡事故时,相关平安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生产副总工(掘进副总工)、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掘进矿长)、平安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当矿井发生瓦斯、有毒有害气体伤亡事故时,相关平安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平安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当矿井发生机电伤亡事故时,相关平安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机电副总工、机电矿长、平安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当矿井发生主辅运输及设备致人伤亡事故时,相关平安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机电副总工、机电矿长、平安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当矿井发生放炮伤亡事故时,相关平安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平安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当矿井发生火灾伤亡事故时,相关平安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平安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当矿井发生水灾伤亡事故时,相关平安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平安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八)当矿井发生其它伤亡事故时,相关平安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或书记、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九)当矿井平安管理实行分片管理时,相关平安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分片管理矿领导、平安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露天煤矿、生产服务中心、开拓预备中心、地测公司比照矿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非伤亡事故分类惩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责任划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200-800元,当班带班队长罚款300-1000元,队长罚款300-1000元;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200-8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2000元,分管副矿长罚款2000元-3000元,因技术问题引起的非伤亡事故,对分管领导、矿长罚款2000元-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未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时,依据责任划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4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500-1500元,当班带班队长罚款1000-1500元,队长罚款1000-2000元;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1500-2500元,分管副矿长罚款2500-3500元,平安矿长罚款1000元,因技术问题引起的非伤亡事故,对分管领导、矿长罚款2500元-35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时,依据责任划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3000-6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800-3000元,当班带班队长罚款2000-5000元,队长罚款2000-5000元;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2000元-3000元并赐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矿长罚款3000元-5000元并赐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平安矿长罚款2000元,矿长罚款2000元,因技术问题引起的非伤亡事故,对总工程师罚款3000元-5000元并赐予行政警告处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四章 人身损害事故分类惩罚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一次一人轻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8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3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队长罚款500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一次二人轻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2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队长罚款1000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2000-3000元。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待岗培训一周,主要责任人罚款2500元并待岗培训一周,当班班组长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0元并赐予警告处分,队长罚款2000元,扣除区队当月平安绩效工资20%;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2000-5000元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一次一人重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记大过、待岗培训一周,主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记大过、待岗培训一周,当班班组长罚款1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0元并赐予记大过通报批判,队长罚款3000元并赐予记过通报批判,扣除责任区队当月平安绩效工资40%;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扣除领导班子成员平安绩效年薪20%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一次二人重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4000元并降职待岗培训两周,主要责任人罚款6000元并降职待岗培训两周,当班班组长罚款2000元并撤职,跟班队长罚款4000元并撤职,队长罚款4000元并降职,扣除责任区队当月平安绩效工资60%;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扣除领导班子成员平安绩效年薪扣除50%,扣除全矿职工当月平安绩效工资10%。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主要责任人罚款7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当班班组长罚款3000元并撤职处分,跟班队长罚款5000元并撤职处分,队长罚款5000元并撤职处分,区队当月平安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1500-3000元;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赐予记大过处分,矿长赐予记过处分,领导班子平安绩效年薪全部扣除;扣除全矿职工当月平安绩效工资总额30%;对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三十条 当发生一次一人死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或免予追究(已死亡),主要责任人罚款7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当班班组长罚款3000元并撤职处分,跟班队长罚款5000元并撤职处分,队长罚款5000元并撤职处分,区队当月平安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1500-3000元;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赐予记大过处分,平安矿长、矿长赐予记过处分,领导班子平安绩效年薪全部扣除;扣除全矿职工当月平安绩效工资总额30%;对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公司相关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各罚款5000元。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一次二人死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或免予追究(已死亡),主要责任人罚款15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当班班组长罚款6000元并撤职处分,跟班队长罚款8000元并撤职处分,队长罚款8000元并撤职处分,区队当月平安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3000-5000元;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平安矿长、矿长赐予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平安绩效年薪全部扣除;扣除全矿职工当月平安绩效工资总额50%;对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公司相关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罚款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当发生一次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2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或免予追究(已死亡),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当班班组长罚款8000元并撤职处分,跟班队长罚款10000元并撤职处分,队长罚款10000元并撤职处分,区队当月平安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平安矿长、矿长赐予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领导班子平安绩效年薪全部扣除,全矿职工当月平安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对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相关副总经理、平安副总经理、总经理赐予记过处分,董事长赐予警告处分,对公司领导班子的经济惩罚,执行《神华集团公司五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