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工作指引 一、一、组织与实施组织与实施 二、二、认定程序认定程序 三、三、认定条件认定条件 四、四、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 五、五、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六、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功能及操作提要功能及操作提要 七、七、附件附件 — 2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 )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 3 —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 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 4 — 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 10 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 ,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 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 3 倍 (2)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 1 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3. 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5 — 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 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 、 《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 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 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 6 —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 , 按要求填写 《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件 1) ,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件 2) ,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 科技成果转化 (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 (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 7 — 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 人员学历结构、 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包括主表及附表) 。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 5 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 60%,并至少有 1 名财务专家) 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 (附件 3) ,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 (附件 4) ,专— 8 — 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附件 5)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五)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 11 月底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 9 — 三、认定条件 (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 365 个日历天数以上; “当年” 、 “最近一年” 和 “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 1 个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 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 365 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 10 —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 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 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 物 新 品 种 可 在 农 业 部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办 公 室 网 站()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 11 — ()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 著 作 权 可 在 国 家 版 权 局 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网 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 50%的产品(服务) 。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 12 — 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称《实施条例》 )的规定计算。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 13 — 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