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及易损件强制更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生产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按照《民用爆炸物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完善设备管理制度,特制定专用设备及易损件强制更换制度第二章 专用设备及易损件强制更换制度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及其设备易损件,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及更换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及其设备易损件,必须进行强制报废,更换新设备及备件 第六条 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应加强设备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严禁易损件破损及超过制造厂的要求规定继续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及时采取更换新设备或备件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能源设备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各类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能源设备处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胶状乳化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危险类别安全使用年限(年)1粗乳器Ⅰ102精乳器053螺杆泵054敏化器(敞开式)Ⅰ105冷却器(敞开式)Ⅱ126装药机Ⅱ127自动包装机Ⅲ15 附件2:粉状乳化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危险类别安全使用年限(年)1乳化器052螺杆泵053三流式雾化器Ⅰ104制粉塔出料器Ⅰ105旋风分离器Ⅰ106流化床冷却器Ⅱ127装药机Ⅱ128自动包装机Ⅲ15附件3:膨化硝铵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危险类别安全使用年限(年)1膨化结晶机Ⅱ122膨化硝铵粉碎机Ⅱ123三料混药器Ⅰ104凉药机Ⅱ125筛药机Ⅱ126物料输送螺旋Ⅱ127装药机Ⅱ128自动包装机Ⅲ15 附件4:铵锑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危险类别安全使用年限(年)1TNT球磨机Ⅰ102轮碾机Ⅰ103物料输送螺旋Ⅱ124凉筛药机Ⅱ125装药机Ⅱ126自动包装机Ⅲ15附件5:水胶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危险类别安全使用年限(年)1硝酸甲胺反应器Ⅰ102硝酸甲胺输送泵Ⅰ103硝酸甲胺贮槽Ⅱ124硝酸浓缩槽Ⅰ105混合机Ⅱ126螺杆泵Ⅰ107装药机Ⅱ128药卷卡口机Ⅲ159自动包装机Ⅲ15附件6:改性铵油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危险类别安全使用年限(年)1硝铵粗碎机Ⅲ152硝铵改性机Ⅲ153粗碎硝铵缓冲螺带机Ⅲ154改性炸药球磨混凉药机Ⅲ155油相配制槽罐、输送泵Ⅲ156空心浆叶混凉药机Ⅰ107筛药机Ⅰ108物料输送螺旋Ⅱ129装药机Ⅱ1210自动包装机Ⅲ15 附件7:工业雷管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危险类别安全使用年限(年)雷管装药设备1单质炸药装药机Ⅱ122起爆药装药机Ⅰ103抖浮药机Ⅲ154退模机Ⅱ125输送机Ⅲ156卡口机Ⅲ157卡腰机Ⅲ158编码打号机Ⅲ15药剂制备设备1化合器Ⅰ102抽滤器Ⅰ103真空干燥器Ⅲ154起爆药混药机Ⅰ105炸药造粒机(干法)Ⅱ126炸药筛药机Ⅱ12延期药(体)制造设备1氯酸盐、高氯酸盐球磨机Ⅱ122混药球磨机Ⅰ103造粒机Ⅱ124筛药机Ⅱ125装药机Ⅱ126拉拔机Ⅲ15 附件8:工业索类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危险类别安全使用年限(年)导爆索生产线1混合机Ⅱ122筛药机Ⅱ123制索机Ⅲ154挤塑机Ⅲ155盘转机Ⅲ15导火索生产线1二味混合机Ⅲ152三味混合机Ⅰ103筛药机Ⅰ104制索机Ⅰ10导爆管生产线1粉碎机(湿混)Ⅲ152粉碎机(干混)Ⅰ103筛药机(湿混)Ⅱ124筛药机(干混)Ⅰ105混合机Ⅱ126制管机Ⅲ15 附件9:其他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危险类别安全使用年限(年)震源药柱生产线1起爆药柱压制机Ⅲ152塑化机Ⅱ123装药机Ⅱ124硝酸铵干燥轮碾机Ⅲ155封口机Ⅱ12起爆具生产线1熔化机Ⅱ122混合机Ⅱ123装药机Ⅱ12射孔器材生产线1压药机Ⅲ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