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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技术开发公司营业税的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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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技术开发公司营业税的稽查案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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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技术开发公司营业税的稽查案例 1.案情介绍: 某新技术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技术项目,并已申请了专利1998年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欲购买开发公司的该项专利,遂与开发公司接洽该开发公司主管人员考虑以后,打算将该项专利作为投资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经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开发公司将该项专利作投资从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部分股权该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为由,未对该项业务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1999年6月,出于公司经营的需要,该开发公司打算出售该项股权,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公司仍未申报纳税 2.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依据国税发149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安排,共同担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据此推断,该开发公司以专利权投资入股时,不需交纳营业税,但当该公司转让这项股权时,就已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其转让取得的收入作为营业额,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计缴营业税因此,该开发公司应补缴税款1万元(2000005%),并依据原《征管法》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该开发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补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 2)上缴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000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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