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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第四章第二节 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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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第四章第二节 居委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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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n社区自治组织是指居民自主参与和自主 管理有关社区事务的组织载体,也是居 民在社区建立的维护自己有关权益的社 会组织,是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基础n现阶段我国城乡社区的自治组织主要有5 种形式:n城市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志愿者 协会(组织)、文化体育类社团、村民 委员会 一、居民委员会的发展历程n(建国后至20世纪90年代末社区建设开始前 )n1、第一阶段——作为自治组织的居委会( 1949—1958)n 1949年底,一些城市出现不少有群体自己组 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居民组等名称各异 的自治性组织n最早以居委会冠名的是天津市,后武汉、上海 等n1951年,上海明确其为群众性自治组织n1953年6月,彭真接受毛泽东委托,向 党中央递交了《关于街道办事处、居民 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n(1)街道的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它是 群众的自治组织,不是政权机关,也不 是政权组织下面的腿n(2)街道不属于一级政权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4年n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居民委员会 这一“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的性质 、地位和作用,确定其组织机构,规定 了其任务,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公杂费 、生活补助费及其来源。

当时居委会的工作任务:n一是广泛反映人民意见,传递和推行政 府法令,加强政府与群众的联系n二是协助政府做好城市的管理与建设, 稳定社会秩序n三是动员群众,发展生产,救助军烈属 和市民困难群体2、第二阶段——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居委会(1958—1979) n1958年后,居委会逐渐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n20世纪60年代初,居委会专职干部有了固定 的津贴收入,居委会逐渐成了街道办事处的“ 派出机构”,相继建立了居委会党支部文革 期间变成文革小组参加运动n文革末期改名为“向阳院”,作为阶级斗争的工 具,开展各种政治运动3、第三阶段——居委会相对成熟和比较完备的时期(1980—1996) n1980年1月,中央政府重新颁布了1954 年开始实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 例》n这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以恢复和 发展的法律基础 1982年我国重新修订颁布的新宪法n第111条n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 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 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 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乡 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989年12月 ) n性质:n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 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与指 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 关开展工作 居委会的任务:n(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 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 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n(二)办理本居民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 和公益事业n(三)调节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做 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n(六)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 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n《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 城镇社区和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与发展, 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n到1999年底,全国共有677个城市, 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 11.5万个居委会二、现阶段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弱化 n本来是一个自治组织,但它的自治功能 严重的退化和弱化,过多地承担了政府 的行政功能、市场功能和事业单位的功 能,变成了一个依附于街道办事处的、 功能混淆重叠的全能主义的组织。

n一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越来越成为政府的 “办事机构”,而不是居民权益的保护 性机构(自治组织),是“腿”而不是 “头”n二是居委会的全能化的倾向日趋明显 似乎居委会应该而且可以满足居民的所 有需求,负担沉重n n十几块牌子并列门口,是许多居委会的一景 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过来,让传统的社区管 理模式进退两难 (一)居委会与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 系 n1、居委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n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与居委会的关系应该是一种 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需要协助与实施协助的 关系,听取居民意见、要求并接受居民考评与 反映这种意见、要求及考评结果的关系,而非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n政府有责任向居委会的工作提出适当的建议和 参考性意见,而不应直接指派工作并直接考评 居委会的工作状况相反政府部门应该经常性 地接受来自居委会及居民群众对其工作状况的 考评 “马桂花事件”n宁夏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回族妇女马桂花,通过 竞聘考试,又经过居民投票选举的合法手段, 担任了育才路街道办事处安庆居委会主任, 2002年6月12日,因为一次所谓的迟到,街 道办事处扣发她一个月的工资,还要她停职检 查一个月,后来干脆撤掉她的居委会主任职务 。

n马桂花的遭遇,提出一个社区居委会能不能自 治的问题 (二)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 n从理论上和法律上讲,居委会作为城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任、副主任 、委员均应由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 民选举产生,其工作应该向居民或居民 会议负责,接受居民的监督与考评,居 委会应该是服务于社区公共事务与公益 事业, 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 组织n1、由于居委会成员的选举至今在很大程 度上仍流于形式n2、在相当程度上受到街道的直接影响三)居委会是否应该是一个全能的组织? n居委会有无能力担任100多项的行政职能?n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既不是政府 、也不是企业和学校等专门化的组织,因此, 不应该也无法将性质各异、内容繁多的各种组 织的职能集于一身,否则,居委会必然成为依 附于政府、缺乏自治性质和品格、功能不清的 大一统的组织三、街道居民委员会设置和功能的调整 n1、居委会的角色和组织属性n(1)从法律上如何确定居委会的角色与 组织属性? n(2)从实践方面,居委会的组织属性也 始终未解决 2、居委会的组织职能n(1)居委会所应承担的社会事务职能、 政治事务职能该如何限定?n(2)居委会剥离下来或减负下来的那些 职能应该有谁来承接?四、社区建设中居委会的制度创新 n1、建立直选的、非职业化的居民委员会 制度n制度特征:n(1)民选的直接性n(2)居委会成员的非职业性n(3)居委会工作的合法性。

通过直选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为行使社区 民主议事、民主管理的“公益岗位”n 《人民日报》 2005年6月02日 n“从来没有一次竞选像这次这样公正、公开 ”59岁的沙锦涛成为深圳盐田区直选产生的第 一位居委会主任时激动地说5月28日,深圳 市盐田区中英街等17个社区的新一届社区居委 会全部完成换届选举,标志着盐田区全区直选 落下帷幕新上任的居委会主任不再吃“皇粮 ”,不再是政府各个部门的“腿”,而成了专 职的居民自治组织负责人n从5月21日到28日,深圳盐田区在全区范 围内推行社区直选,非户籍人口也有选 举和被选举权借直选契机,盐田区将 居委会的行政职能完全剥离,居委会成 为一个完全的社区自治组织这种做法 在广东省尚属首次,被当地媒体称作“ 盐田样本”或“盐田模式”. n此前,盐田区的居委会是名副其实的“小巷总 理”,承担政府交办的如统计、计生、城管等 多达32项行政性工作居委会干部80%以上的 精力忙于应付上级各种检查和政府交办的各项 任务,无暇履行法律赋予的组织居民实施社区 自治的责任2002年起,盐田区初试社区管理 体制改革,在居委会下设社区工作站,承担起 各项行政职责但由于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两 块牌子一套班子,居委会仍陷入行政事务中。

n此次直选产生的居委会与工作站彻底“分家”, 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的义务工 作机构,完全剥离政府职能,成为群众自治性 组织,行使社区民主议事、民主管理的职能 社区工作站作为街道办事处的直接派出机构, 拿政府工资,负责各项行政性事务没了固定 工资,新居委会被居民们称为“不吃皇粮的公 益岗位”沙锦涛表示,不为工资干活,能更 踏实地为社区居民办实事据了解,深圳盐田 区新居委会主任和委员中,除30%离退休人员 外,均为热心社区的兼职人员 2、建立居民委员会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互动关系的新模式 n(1)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同居委会的关系应回 归与复位于指导与被指导的工作关系,革除领 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工作关系n(2)改变政府包揽居委会干部的编制及工作 津贴的做法,坚持居委会干部的非职业性和义 务性,逐步减少居委会干部的事业单位编制及 其工资待遇,将有关的财政拨款用于社区建设 和社区发展的其他方面n(3)居委会有责任、有义务接受政府的 工作指导,有责任、有义务协助政府及 其派出机关做一些非经常性、非行政性 的工作n(4)居委会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监 督和评估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在社区建设 、社区发展和社区管理上的工作状况。

3、构建居委会与职业化、专业化社区 工作机构的互动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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