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确定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的司法实践综述 一、绪言 摄影作品作为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版权局在1990年我国着作权法实施前后曾颁布相关稿酬支付标准,但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之目前适用起来明显偏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涉及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的案件,但各地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对其保护力度上却大有区别因而常常出现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人以其他法院的高额判决结果为依据要求对其作品给予同等保护的情况如何确定对摄影作品的保护力度,如何确定对摄影作品的损失赔偿额,就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摄影作品保护的相关案例的研究和总结,结合我国着作权法修订后有关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规定,提出确定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额的方式的建议,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有关摄影作品保护的法律规定 1、着作权法对摄影作品保护的规定 1990年通过的我国着作权法明确规定对摄影作品予以保护,同时在其后颁布的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2、国家版权局有关对摄影作品支付稿酬的标准 国家版权局制定、自1984年12月开始施行的《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规定,摄影年画、宣传画的稿酬标准为每幅50-150元,其它摄影画册的稿酬标准为每幅元-120元不等。
3、国家版权局有关适当提高摄影作品稿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1990年7月10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中规定,“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稿酬标准,以1985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标准为基础,提高50%左右,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 4、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 1994年12月2日,国家版权局权办字[1994]64号《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中提出在确定侵犯着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着作权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以侵权行为给着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着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按着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如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额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着作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 1996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着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三是对于国家规定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
且侵权人除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着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6、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着作权法的规定 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着作权法将摄影作品单独列为一种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并在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有关侵权赔偿数额方面规定,“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关摄影作品保护的案例但在涉及侵权赔偿额时,不同的法院常常出现高低明显不同的数额因而,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人以其他法院的高额判决结果为依据要求对其作品给予同等保护的情况 典型案例: 案例1: 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纠纷案 1994年,原告故宫博物院委托紫禁城出版社出版了《故宫博物院藏清盛世瓷选粹》一书;1996年,原告委托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版了《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集〈两宋瓷器〉》;1998年,原告还委托紫禁城出版社出版〈故宫藏传世瓷器真赝对比历代古窑址标本图录〉一书。
上述图书所使用的文物彩色摄影照片所展示的文物分别为故宫博物院馆藏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涉案摄影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摄影者仅有署名权1999年被告出版了〈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两书,书中所使用的788幅文物彩色摄影图片与故宫博物院出版的上述图书中的相关图片相同2000年6月,被告再版时又另外增加了2幅照片,共使用原告图片790幅故宫博物院根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了〈文物藏品影像资料借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单幅照片的版权使用费为400元法院认为该数额应作为认定其合理预期收入的依据,同时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按照权利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至5倍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以原告收入的2倍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十三万二千元 案例2: 李振盛等32人诉经济日报出版社侵犯着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振盛等32名知名摄影家分别是涉案110幅照片的着作权人,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将他们拍摄的110幅照片收入《百年老照片》一书中出版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每幅照片1200元法院是在参考版权局稿酬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涉案照片的重大历史和文化价值,确定每幅照片300元的合理预期收入,并按照该收入的4倍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3: 燕雨生诉北京天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市公交广告公司图片社侵犯着作权纠纷一案 燕雨生于1998年拍摄了名为《黄金搭档》的摄影作品,是该幅作品的着作权人2000年8月,北京市公交广告公司在接受了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交办的宣传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任务后,从奥申委提供的一套正式的对外宣传材料中选择了两幅照片制作了灯箱广告,其中包括燕雨生所摄作品《黄金搭档》该灯箱中放置的广告由四幅摄影作品组成,最左侧的作品为原告所摄《黄金搭档》该照片的右下角被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标志所遮盖在该幅广告的右上角印有公交图片社的名称,右下角印有天翔旅行社的名称、地址、号码及一小鸽子的圆形图标,图标右下角有天翔旅行社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的连写――“TXITS”该广告灯箱的边框上刻有公交广告公司的名称经公证处两次对北京市部分公路沿线的灯箱广告进行拍摄,共发现91 幅灯箱广告中使用了涉案照片法院认为,与宣传北京申奥有关的该灯箱广告虽然在内容上没有对其企业商品或服务进行直接宣传,但广告上却标明了天翔旅行社及公交图片社的企业名称、地址、及企业标志,客观上达到了为两被告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公交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也未向作者付酬,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
判决两被告停止在灯箱广告上使用涉案作品;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公交广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9237元,天翔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参照使用摄影作品制作户外广告应支付作者使用费的行业标准,确定涉案作品的使用费为2000元并按照该使用费的3倍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案例4: 吕厚民诉北京同升和鞋店一案 原告吕厚民1953年在中央办公厅警卫局摄影科工作期间,拍摄了摄影作品《毛主席与周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上》1999年10月至2000年4月间,被告在位于王府井大街225号的中华老字号“同升和”鞋店左侧临街展示橱窗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在该展示橱窗中,以涉案摄影作品为背景照片,展示了四双为领导人订制的皮鞋,橱窗下部有国家领导人曾到该店订制皮鞋的文字说明被告在使用该摄影作品前未征得吕厚民的同意,亦未署作者姓名法院认为吕厚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应属职务作品,但吕厚民作为摄影者是该作品的着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该店的展示橱窗中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万二千元法院参考相关市场的付酬标准并考虑到原告作品的历史价值,以及被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商业性使用,起到了广告宣传效果等方面的因素,确定该作品的合理预期收入应为每幅三千元,并按照该收入的4倍进行赔偿。
案例5: 李振盛诉红旗出版社侵犯着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振盛于1966年8月拍摄了照片《省委书记任仲夷惨遭批斗》,是该作品的着作权人被告红旗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将该作品用于被告出版的《风波》一书上、下卷的卷首扉页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次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九千元法院根据该作品的历史价值确定该作品合理预期收入为每幅九百元,并按照该收入的5倍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6: 李振盛诉红旗出版社侵犯着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振盛于1963-1982年期间拍摄完成了涉案八幅摄影作品,是上述作品的着作权人被告红旗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将该作品用于被告出版的《共和国相册》一书中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万六千四百元法院根据该作品的历史价值确定该作品合理预期收入为每幅六百六十元,并按照该收入的5倍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7: 詹小明、李成修诉四川峨眉兴德机械有限公司和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一案 詹小明、李成修拍摄的六幅峨眉山风光摄影作品于1999年在《今日峨眉》挂历中出版被告兴德机械公司与好利获得公司签订制作《峨眉览胜――迈进2000年》风光台历合同,约定由好利获得公司提供风光图片,兴德公司负责提供企业产品和企业形象图文介绍。
在该台历中,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六幅摄影作品法院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兴德机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好利获得公司赔偿4000元 案例8: 张忆春诉万科房地产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一案 张忆春1998年赴美进行摄影创作,回国后将部分摄影作品提供给万科房地产公司内部发行的宣传资料《万客会通讯》刊用2000年8月18日,万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该摄影作品用于某报广告专版上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发表在内部刊物上的作品使用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广告上,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法院参考同类作品发表以后获得的报酬数额等情况确定了本案赔偿数额 案例9: 赵琛诉大连商场集团、大连日报、辽宁日报、抚顺日报、鞍山日报、锦州日报、营口日报和长春日报侵犯着作权纠纷一案 1996年10月,大连建兴建设总公司委托形象设计专家赵琛对包括建兴花园销售广告在内的企业形象进行设计赵琛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新娘子揭盖头”的广告创意,并拍摄了广告摄影作品后该广告在大连日报和沈阳日报刊登,对建兴花园的销售起到了良好作用,在业内也受到好评为此,建兴公司支付给赵琛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其智力创作即该独特创意的报酬。
事后,建兴公司与赵琛达成协议,约定该作品的着作权在此次合作后完全归属赵琛自1999年2月1日起,大连商场集团连续五天在大连日报上以全版的篇幅刊登促销广告,同时还在辽宁日报等5家报纸上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同一内容的广告,在这些广告中使用了赵琛的《她将揭去盖头》的广告摄影作品为此,赵琛将大连商场集团和大连日报等6家媒体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大连商业集团赔偿470万元,大连日报赔偿64万余元,其余5家媒体赔偿5万余元一审法院沈阳中院根据侵权情节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了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