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为加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帮助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法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处理如下:(一)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宣扬邪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肇事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挑起事端或先行动手者从重处分,正当防卫或被迫还击者,视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分;(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参照本条第一款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谩骂、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条 用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手段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六条 通过不当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影像、图片、电子信息及其他行为或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或者组织的通知、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案值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案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第九条 故意隐匿、毁弃、破坏公私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第十一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或他人知识产权的;(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者草稿纸、答题纸,或者计算器、电子辞典等辅助器具,或者、对讲机等通讯工具,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经当场警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经当场警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四)闭卷考试开始后,学生桌内、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材料等物品,但尚未抄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闭卷考试开始后,学生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自带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材料、纸条,但尚未抄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七)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八)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九)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十)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经当场警告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十一)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影响考试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闭卷考试开始后,被监考人员发现抄看桌内、座位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材料等物品者;(二)闭卷考试开始后,被监考人员发现抄看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材料、纸条者;(三)闭卷考试开始后,被监考人员发现桌面上放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材料等物品,或者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与考试相关材料者;(五)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六)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者;(七)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八)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试卷、答卷或纸条者;(九)考试中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十)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十一)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考者;(二)替他人考试者;(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四)组织作弊者;(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七条 盗窃、故意隐匿、毁弃或者破坏试卷、答卷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考试时作弊未被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予以处分第二十条 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后,考试作弊或再次考试违规者加重处分;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后,再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发布代考、代写论文以及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为处理依据第二十三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等通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者请假逾期不归,连续1-3天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4-5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6-7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8-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10天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七条 因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受到处分不予改正,再次违反的,原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集体宿舍)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喧哗或者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二)有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一)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