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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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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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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概念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是指违反爱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运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峻的行为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扰的客体是国家爱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珍贵财宝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爱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国家激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支配内水和近海捕捞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根据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运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因此,必需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爱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运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为了爱护水产资源,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水产资源繁殖爱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爱护的对象,对捕捞的时间、水域、工具、方法等提出了详细要求,并作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试行)》第11条第2款规定:“爱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禁止灭亡性的捕捞和破坏11016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渔业生产的领导、管理、监督、养殖业和捕捞业的管理,渔业资源的增殖和爱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101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渔业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详细划分了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强调了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详细惩罚方法 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肯定的范围,禁止全部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肯定期限。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运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纳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运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峻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有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需达到情节严峻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峻,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纳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峻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实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依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探讨等特别须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运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爱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峻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运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峻危害后果的;间或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惩罚情节是否严峻,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有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有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有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爱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有意为之;盗窃罪有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隐私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白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分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扰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爱护的犯罪;后罪侵扰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全部权,属于侵扰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爱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隐私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峻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宝贵水生动物以外的全部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全部的公私财物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惩罚 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22年6月25日 公通字(2022)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爱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运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爱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运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运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运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峻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说明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说明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爱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运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惩罚 [相关法律]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运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运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殊严峻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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