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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盐业及盐政管理探讨(共56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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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盐业及盐政管理探讨(共5646字)本文秦始皇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定郡县之制,发展经济,使盐业 振兴,正如《文献通考•秦赋》记载的:“盐铁之利,二十 倍于古此间,盐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西汉武帝时盐 业机构逐步完善,担任盐铁丞的桑弘羊(公元前152年一前 80年)修订了盐法,实行“盐铁官营”,“在产盐地区设置 专门的盐业机构 盐官,盐官设于28个郡国的37处, 主要分布于今渤海、黄海沿岸和西北、西南盐池、井盐地 区 [3]大兴盐业之利,推行招募民众,供给器具,令以 煮盐为业,所产之盐全部收归官有而当时在潍坊寿光、昌 邑等地设立盐官,秩同县官,对盐进行专产专销,加强了对 制盐的管理唐朝时期,首先是盐铁转运租庸使第五琦创立“榷盐法”, 实行食盐专卖,即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专卖制度这 个管理制度使得国家从城市到乡村广泛设置盐官,不仅盐业 官僚队伍过丁•庞大,而且维持这支庞大机构运转的费用也太 大官运官销,对老百姓伤害很大,表现为盐吏硬性摊派很 多,胥吏强索于民,官商勾结,私盐大行其道,使盐政背离 了 “因民之急而税之”“,人不益税而国用足”的初衷其 次,唐代宗时期担任盐铁使的刘晏,针对第五琦的盐政弊端, 又进一步改进了盐法。

刘晏盐法施行的是民制、官收、商运、 商销的间接专卖制或称就场专卖制,即实行“签民煎盐”, 灶户入籍,并在产盐各地设置盐院,立“亭场”,专给官府 煎盐官府将税收纳入卖价,售予商人,听其远销,所过州 县不再征税在这种新的专卖体制中,官府撤出食盐的零售 领域,食盐零售或者小额批发完全由商人去自由经营,利用 商人的经验和资金来搞活流通,搞活市场市场繁荣了,经 济活跃了,国家税收有了基础,财政收入就有了保证所以, 从第五琦到刘晏的盐政改革,建立了比较完整、系统的食盐 专卖体系,使盐利大增盐利收入在唐王朝财政中具有特殊 地位,甚至达到了 “天下之赋,盐利居其半”的地步権盐 法的兴衰与唐王朝的国祚安危息息相关,榷盐制度对唐朝社 会的许多方面都产牛了深远影响宋元明清各代,盐法多变,但主要执行“引”、“票”制度 清初,盐政管理沿用明法,实行“纲法”、“引岸”之制, 并采取“恤灶惠商”政策,盐业振兴,自康熙十八年(1679 年)山东潍坊的官台场划归寿光县管辖达五十一年之久,灶 工增至1226人o 1730年(雍正八年),青州属地靠近盐场, 私盐充斥,无商承运,因此官府将盐商革除,听民领票,酌 量收税,自行运销,应征课额,摊入地粮代征,称为民运票 地,从此票法开始实行。

票法行盐分为民运、官运票地,各 有引界,不准超越界境民运票地,税收较轻,昌邑、安邱、 诸城、高密等县属于这类地区官运票地,税额稍重,当时 潍坊的寿光、临胸、益都、昌乐、潍县等县为官运票地,税 额稍重自纲法改为票法,革除了纲法盐商的专利,盐价减 半,平民愿意购买票盐,私盐稍微有所收敛1739年(乾隆 三年),实行先放盐后收税的“恤灶惠商”政策,出现了产 丰销畅的繁盛局而,促进了盐业的发展至乾隆十九年(1754 年)潍坊官台场滩池发展到292副,计地面积三顷三十三亩 一分六厘,盐民1200余人,年产盐388350斤其范围东自 宋家岔河,西至寇家坞,南至中瞳,北至海官台场设立6 垣收盐:即宋家垣在宋家岔河东北,据场署侯镇20里;郭 家垣在郭家洼东,距场署20里;郑家垣在郑家庄子附近, 距场署50里;原固堤场归并官台场管理的横垣,在潍县横 里路庄,距场署20里;林垣在潍县林家央子,距场署30里; 崔垣在潍县崔家央子,距场署40里清中期以后的嘉庆和 道光年间,因官商勾结,徇私舞弊,灶穷商乏,滩荒人转, 当地盐业出现了下降趋势除了盐制以外,古代潍坊还加强了制盐灶滩和盐场的严格管 理历代采卤制盐管理办法不一。

唐代以前,场无定址,人 走灶迁宋代煎盐场址逐渐固定下来,“煮盐之地曰亭场, 民为亭户,或谓灶户,户有盐丁 [4]元代设官台、固堤 场,各场煎盐,岁有定额,付给工本,盐丁按数额办盐,实 行团煎法明代前期官台、固堤场实行签民为灶,按户计丁, 按丁计盐,煎盐规模及煮盐技术比前代都有提高,中后期灶 赋丁税加重,盐业衰败但到了清朝乾隆吋期,由于改革赋 税,实行“摊丁入亩,丁不复税”制度,改革制盐技术,由 原来的煎盐转为晒盐,允许盐滩自由买卖,使盐区出现了“是百余年、生齿日繁,元气渐复,盐价至贱,销数乃极畅 而不可遏的兴盛时期” [5]当时,官台场盐滩发展到了 405 副,计地543亩,每年配票46650张(每票325斤),富国 场配票3865张而到了乾隆四十六年、四十七年,盐场连 续遭到潮灾,产盐急剧下降,灶户捐税繁重,官盐日贵,私 盐日多乾隆以后的嘉庆、道光、咸丰和同治各朝滩场管理 日趋混乱,枭商污吏狼狈为奸,盐业牛产日渐萧条光绪年 间,随着小清河的疏通,寿光羊角沟商贾云集,清政府允许 商人开滩辟池,盐业牛产始有转机民国时期滩场管理实行“制盐许可证”制度,无证者不得开滩晒盐,滩户按月报产, 场务员复查加盖“稽”字印记,新盐集坨,检查盐质优劣, 计量造册,严密苫盖,以防走私雨耗。

历代盐税的征收中国自古以来盐的应用范围广泛,也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 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盐税的制定和征收从夏商周开始, 我国就有了征税制度,秦汉六朝都实行征税制度所谓的征 税制就是就场征税,任民自由运销到了唐朝时期,我国开 始实行盐的专卖制度,即盐收归国有,以营业代税课我国 古代盐的专卖制共分五种情况:一是部分专卖制,以民制为 主,官制为辅,所产之盐,官收、官运、官销,春秋时期齐 国实行这种专卖二是全部专卖制,产、收、运、销全由官 办,西汉武帝时期实行三是就场专卖制,民制、官收、转 商运、商销,唐、宋中叶、金、元、明万历以前时期实行 四是官商并卖制,各有经界,不相侵越,五代、宋初、辽、 金、元实行五是商专卖制(即委托专卖制),政府将收买 运销之权授予专商,居中课税,明万历之后、清代、民国实 行,盐的牛产和销售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历代税制的沿革从春秋开始,历代均有关于盐税的政策法 令据《中国盐业》考证,“我国盐业开化最早,从世界历 史上考察起来,中国居于最先地位而寿光乂是我国盐业 史上起步较早的地区之一盐税也叫盐课夏商周三代时期 实行物贡,即制盐者向王室纳贡食盐,此后改为征收盐税 夏代《尚书•禹贡》就有“青州,厥贡盐締”的记载,就是 向夏王进贡盐和细葛布。

自周庄公三十二年(前685年)齐 国管仲著《海王篇》论说盐业利益、确立盐业政策、开始设 官征税以来,盐税就成为我国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 汉武帝时,盐丁向官府领取工本,煮盐器具由官府供给,替 官府制盐,按丁交纳盐税,名为盐课唐朝有所发展,盐利 收入在唐王朝财政小具有特殊地位,甚至达到了 “天下之赋, 盐利居其半”的地步到了宋代,沿袭唐朝盐法,后来实行 折中法和引法,向盐商发引收钱(粮),名为税课到了元 代,由官府卖引给盐商,让盐商到盐场领盐,商人所交的引 价,也称盐课,产户所交的盐课,改称灶课,沿袭至明代未 变清代盐税分灶课、商课、杂课3利4灶课分为两类,凡 灶丁、灶地、草荡地、盐锅、滩池征自灶户的,称灶课;灶 地农民佃种征于农户的,称民佃灶课商课为正课,是向盐 商征收的盐课,税额较重清初,盐由灶户缴纳盐税后,自 行销售康熙十八年开始招商运销,征收商课潍坊官台场 产盐较多,实行“引”“票”并用制度,销往引岸的盐斤征 收引课,销往票地的盐斤征收票课当时潍坊的富国场产盐 较少,只销往民运票地,税课并入地银由县代征,税额较轻 杂课,名目繁多,包扌舌各种附加税和其它杂捐费,主要有附 军费、加抽票、课银、解费银、养廉费、吏部饭食费、笔贴 式解费、残票解费、给兵费、办公拦扣等,即43利蔦[6]清 朝纳税的名目繁多,缴纳的数额较大。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 省自为政,盐税管理极端混乱抗日战争吋期,潍坊盐业落 入日伪之手1941年日伪规定,出口盐每担收税3分,内销 食盐每担收税6. 6元(伪钞),1942年1月1日增至每担收 税10元自此以后,伪钞大幅度贬值,盐税任意加收,已 无定额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采取了“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的方针,改进了盐税的征收工作, 从而促进了盐业的生产和发展盐税稽征管理盐税的数目在封建社会早期没有具体数目, 但到了清朝则有了明确规定潍坊的产盐区是清朝财政收入 的主要来源地清朝商课,作为正课,有占据税收的重要地 位而官台场作为商课的主要纳税地,对盐稅征收有严格规 定它实行“票”“引”并用制度,故又称“票课”“引 课”销往离场较近“票地”的盐斤,征收“票课”票课 又分红扒票黑扒票黑扒票又分上、中、下三等;红扒票税 重,黑扒票税轻每票(355斤)征税银1钱7分至2钱2 分,加课2-3钱,二五加课2钱5分,盐厘4分6厘,各种 加价1两7钱销往离场较远引岸(销区)的盐斤,征收“引 课”,每引(325斤)征收2钱4分,加课3钱,二五加课 2钱5分,盐厘9分4厘,各种加价2两4分寿光销盐离 场较近,一向属于黑扒票地,每年配票5000张。

除了商课 以外,官台场的灶课数目也较大官台场原有灶丁 1096人,1726年(雍正四年),灶课除了一半丁银摊入地粮项下征收 外,一半按丁均摊,共征灶丁银161两;又于1738年(乾 隆三年)将灶课全部摊入各场灶地,一起从各州、县农佃灶 地项下征收原额灶地745顷91亩,摊丁银330两,原额 草荡地42顷32亩,共摊丁银18. 76两;原额滩池3顷30 亩,共摊丁银24. 39两,新立盐锅13面,征银3. 65两昌 邑在“康熙年间设商额票2856张,每张配盐250斤,办课 银一钱六分七厘七毫-•丝六忽,共盐六十四万二千六百斤, 共办课银四百七十七两九钱九分六厘八毫九丝六忽雍正七 年奉旨赠票一千张,加课银一百六十七两七钱一分六厘知 县刘书详请督、抚、盐三员会题,因地制宜,革商便民,课 摊地亩,均输现在额设票引三千八百张,配盐八十六万七千 六百斤,办课银六百四十六两七钱一分二厘八毫九丝六 忽 [7] “咸丰十年,奉文加摊盐勇解费银二十八两五钱 六分光绪二十七年,奉文增盐课银三千八百五十六两(原 额票引三千八百五十六张,每票一张加银一两) [8]从这 里我们看出,清朝前期潍坊作为地方盐税纳税地在国家财政 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

盐的缉私管理 盐自古以来是重税物资,缉私护税为历代政府所重视《汉 书•食货志》记载:西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规 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收其器物这也就是 说,西汉时期只要敢私煮盐者要给以左脚钳上六斤重铁链的 处罚而到了唐朝,唐玄宗天宝、唐肃宗至德年间规建,偷 私盐一斗以上用杖击背,没收工具唐德宗贞元十年(794 年)规定“盗鬻盐- •石者死” [9],对盗盐者的处罚大大加 重到唐宪宗元和(806-821)年间,乂改为不杀,而实行 流放,或到盐院煮盐赎罪到唐朝末年对判死刑重新规定: 普通老百姓私熬盐足五石的,到集市卖私盐够二石的,盐丁 盗眾盐达到二石的一律处以死刑到唐朝末年盐法中的缉私 条款才比较完整统一了从处罚力度看,从唐初到唐末处罚 力度逐渐加大除了对煮盐、买卖盐者进行处罚以外,还对 查私人员的赏罚做了明确的规定“:捉获私盐一斤到十斤, 赏钱二十贯,五十至一百斤的赏钱三十贯,二百斤以上的赏 钱五十贯还规定:“凡是缉获的私盐,钱物以及驴畜、 车辆等一概归官府对偷私盐严重、畏罪潜逃的其家业田园 立即典卖归官府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对盐的缉私管理非 常严格,法律规定也非常健全。

盐的缉私管理,为唐代的财 政收入提供了可靠保证明朝吋期,盐的缉私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比如朱洪武 初年制定了《盐引条例》,其中规定“伪造盐引,为首者处 斩,买私盐再贩卖者处绞”对于买卖私盐处罚非常严重 到了明世宗嘉靖四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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