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颐养天年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 录前 言 ................................................. 1第一章 定义 ............................................ 1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 5 第三章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第四章 养老金产品托管人 ................................ 10 第五章 养老金产品的基本情况 ............................ 12 第六章 养老金产品的发行 ................................. 13 第七章 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3 第八章 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登记 ............................. 20 第九章 养老金产品的投资 ................................. 21 第十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6 第十一章 养老金产品的资产 ............................... 27 第十二章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 28 第十三章 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 .......................... 33 第十四章 养老金产品的收益分配 .......................... 35 第十五章 养老金产品的信息披露 .......................... 35 第十六章 风险揭示 ..................................... 36 第十七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 37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 39 第十九章 争议的处理 ................................... 40 第二十章 其他事项 ..................................... 401前 言 为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华夏基金颐养天年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相关当事人及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养老金产品:指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 1.2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1.3 企业年金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或集合进行受托管理的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企业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5 养老金产品资产:指投资管理人依法投资管理的养老金产品的资产包括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申购的资金及投资运营收益 1.6 投资人:根据本合同申购养老金产品份额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在申购成功并取得养老金产品份额后亦称为份额持有人 1.7 投资管理人:指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设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本合同中简称投资管理人 1.8 托管人:指接受投资管理人委托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
1.9 投资管理合同:指《华夏基金颐养天年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即本合同 1.10 托管合同: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华夏基金颐养天年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1.11 投资说明书:指《华夏基金颐养天年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 1.12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3托管的养老金产品财产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本合同中简称资金托管账户 1.13 企业年金托管账户:年金计划申购养老金产品时指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托管账户,年金组合申购养老金产品时指企业年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1.14 注册登记业务:指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15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申购:指在本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 1.17 赎回:指在本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份额持有人按投资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 1.18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养老金产品的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养老金产品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养老金产品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养老金产品总份额的5%时的情形。
1.19 养老金产品转换:指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按投资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养老金产品的份额转换为该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养老金产品的份额的行为 1.20 养老金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4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养老金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21 交易日(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22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临时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1.23 审计费用:指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24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5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资产赎回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26 清算费用:指养老金产品终止时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27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28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5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29 损失:本合同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份额持有人声明与承诺 2.1.1 份额持有人声明委托投资资产为份额持有人合法管理的资产,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2 份额持有人声明有充分的授权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3 份额持有人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份额持有人章程及适用于份额持有人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4 份额持有人承诺提供给投资管理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2 投资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2.2.1 投资管理人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发行养老金产品,从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2.2.2 投资管理人声明已经建立严格的隔离制度,使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和自有资金管理业务、其他投资管理业务在账户和会6计核算上严格独立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相互独立,避免利益冲突 2.2.3 投资管理人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会违反投资管理人章程和适用于投资管理人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4 投资管理人声明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投资人介绍了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证券投资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在本合同、托管合同、投资说明书、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投资人介绍的投资收益预期、业绩比较基准等仅供投资人参考市场存在风险,投资管理人不保证养老金产品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 2.2.5 投资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2.2.6 投资管理人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养老金产品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2.2.7 投资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 2.2.8 投资管理人承诺提供给投资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72.2.9 投资管理人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第三章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份额持有人概况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2.1 与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收益; 3.2.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养老金产品份额; 3.2.3 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2.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养老金产品的运作信息资料; 3.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3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8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3.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养老金产品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3.3 在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养老金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3.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3.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3.3.6 不得从事有损养老金产品及其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3.3.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