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原则国家是由千千万万个家庭组成的,婚姻自由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和睦和安定,对国家的安全稳定,民族的兴衰有重要的意义婚姻自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备条件中国古代妇女恪守贞节的观念早在汉代就出现了女子要把贞节观作为妇女言行举止的基本准则,单方面要求妇女注重操行,守身如玉贞节观束缚下的古代妇女,已无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可言,通俗讲就是没有婚姻自主权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经历了三个阶段1950年5月1日,新中国废旧立新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刘巧儿》《小二黑结婚》等都是在此背景下的歌颂结婚自由的优秀文艺作品1980年婚姻法的巩固发展阶段;2001年婚姻法不断完善阶段,从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都把婚姻自由作为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新婚姻法在不断地向着婚姻自由靠近,在现代人看来,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再寻常不过了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它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它包括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 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婚姻法》中对婚姻自由的规定,为当事人行使婚姻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自由原则有明确规定,如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一)结婚自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首先是自然规律的要求,是优生的要求我国婚姻法禁止的结婚血亲有两种:(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如果当事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结了婚,那么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法律还规定了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年龄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虽然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叫做“宁拆三座庙, 不拆一对婚”随着时代的进步, 文明的进步,有法律约束的婚姻即尊重人的意愿,同时维护了他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符合时代的潮流二)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及处理——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3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 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 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等等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对在买卖婚姻的过程中,存在拐卖妇女的行为,则依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拐卖妇女罪给与处罚对收买妇女并强迫结婚的行为,则依据《刑法》241条给与刑事处罚对收买妇女者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则依可依据强奸罪进行处罚如果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过程中,存在伤害、虐待、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则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数罪的,应数罪并罚但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恩格斯说:“结婚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裸婚时代》里这句经典台词:“细节打败爱情”,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注重物质的享受,出现了很多“物质女”“物质男”,还有人讲:“你愿在宝马上哭,也不远在自行车上笑对物质上的追求也影响到婚姻的自由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由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或者其他原因,都有依法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和强制离婚是指按法定程序解除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分为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要求的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对其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在离婚的问题上,《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在结婚自由的前提下,离婚自由也是已婚男女平等享有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往往通过两方面:一是夫妻双方均做出离婚决定,一致同意离婚,双方协议共同行使离婚的权利;二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夫妻关系不能维持)后,其中一方便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当然,离婚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体,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保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能实现真正的结婚自由,结婚自由就失去了应有之意和存在的根基婚姻自由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社会意识形态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我国还处于法制化初期,社会上还存在许多与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因此《婚姻法》还需要深入贯彻落实,这也是新国安邦的,社会和谐的重要影响因素10国贸本二 徐珍珍1020101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