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中如何使用《送达回执》根据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情况的了解,送达程序的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送达回执》的使用不够规范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执法需要,决定将《送达回执》作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使用为了统一《送达回执》的使用,规范送达程序的执行,现就《送达回执》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供大家研究使用一、《送达回执》的使用范围: 1、不能向被处罚人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2、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3、向被劳动教养人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时;4、向被少年收容教养人员送达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书时; 5、向被收容教育人员送达收容教育决定书时; 6、向被强制戒毒人员送达强制戒毒决定书时; 7、向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送达鉴定书时; 8、向听证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或者举行听证通知书时; 9、向当事人送达收缴物品决定书时; 10、向当事人送达追缴财物决定书时二、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三、送达方式的适用: 1、直接送达用于向被送达人本人当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律文书上设置有被送达人签名栏的,只要被送达人在签名栏签名即为直接送达,不再使用《送达回执》;如果被送达人接受法律文书后拒绝签名,可由送达人在法律文书上注明,视为直接送达。
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使用《送达回执》,不能让被侵害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栏签名 2、留置送达用于向被送达人的单位、住所等固定地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人拒绝接受、又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形如无其他人在场证明,不能采取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用于不能向被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交由其他公安机关或者被送达人的领导、同事、亲朋等有关人员转交 4、邮寄送达用于被送达人距办案单位很远,不能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方式时,通过邮件向被送达人寄送法律文书的情形办理邮寄送达的凭证应当附卷 5、公告送达用于被送达人居住地不详等原因,在采取前 4 种送达方式后不能送达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实现送达的情形选用的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以能覆盖被送达人居住地、被送达人应该知道为原则办理公告送达的凭证应当附卷在没有采取前 4 种送达方式时,不能直接采取公告送达四、如何填写《送达回执》:1、《送达回执》首部,要填写送达回执的文书顺序号 2、“文书名称、文号”部分,应填写两项内容,上面填写法律文书名称(全称),如“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下面填写法律文书的文号,如“×公(治)决字[2007]×号”等。
两项内容要同时填写,缺一不可 3、“送达时间”,填写法律文书送达给被送达人的时间,具体到时邮寄送达时为交邮的时间,公告送达时为发布的时间4、“送达地点”,填写进行送达时的具体地点邮寄送达时可填写“××邮局”,公告送达时可填写“××报纸”5、“送达方式”,填写送达法律文书采取的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6、“受送达人”,填写法定被送达人的姓名如果是被送达人本人接受的,由被送达人在此栏签名;如果不是被送达人本人接受的,由送达人在此栏填写法定被送达人姓名不能将实际接收人和法定被送达人混为一谈7、“代收人”,在委托送达时填写接收法律文书人的姓名应由接收人亲笔签名,如果接收人不会写字时,可由送达人填写接收人姓名并注明情况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8、“代收原因”,在委托送达时填写由代收人代为接收的原因,如“被送达人外出”等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9、“与受送达人关系”,在委托送达时填写代收人与法定被送达人的关系,如“父子关系”、“同事关系”、“邻居关系”等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10、“受送达人拒收原因”,在留置送达时填写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原因,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错误”等。
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11、“见证人”,留置送达时填写在场见证人的姓名,应由见证人亲笔签名,见证人不会写字的,由送达人填写见证人姓名并注明情况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12、“送达人”,填写执行送达的办案民警的姓名,应当由送达人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