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UCP600 下信用证欺诈原因、手段及应对下信用证欺诈原因、手段及应对摘要:ucp600 解决了 ucp500 的许多不足,更符合国际贸易实务需要ucp600 的审单标准更加宽松化,有利于降低信用证的拒付率,但也使得一些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得逞本文在 ucp600 的框架下研究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与主要形式关键词:ucp600 信用证欺诈原因 信用证欺诈形式ucp600 及国际商会 isbp 中的各种技术性审单规则的进步,解决了许多信用证不符点纠纷及信用证各方当事人责任纠纷等问题,但信用证欺诈案件仍不绝于耳,动辄金额过亿,给相关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金融与贸易秩序一、ucp600 下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分析(一)信用证两大基本原则的负效应ucp600 第 4 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 并在第 14 条“审核单据的标准”中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这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和“表面相符原则”两大基石,据此免除了银行审核双方交易合同,并进行实物审核的麻烦,而仅负责单据审核,大大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保证了买卖双方贸易的安全、便捷进行,使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体现出信用证制度的优越性但也正是这两大基本原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成为诱发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因素银行在决定是否予以付款时,只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证表面上看上去是否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不考虑货物的真伪,不考虑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单据的真实性不负有责任而目前,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大多没有标准、固定的格式,随意性比较强,再加上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这些单据有了很大的可能性,相关当事人往往也难辨真假因此,通过不法途径获取或伪造、变造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证、以假货充真货等骗取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屡见不鲜二)信用证欺诈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信用证欺诈成本极低,不法分子有时只需要通过伪造一张假提单就可以骗取大额款项。
而由于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的犯罪,它的危害性很容易被忽略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各国有关立法和打击措施力度不够再加上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国际性,关系到国际管辖、引渡、法律适用和国家间的司法协助等相关问题,程序复杂,追究成本高、难度大,各国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证欺诈国际惩治合作机制,使得信用证欺诈违法犯罪风险较低如在古巴使用伪造信用证附随的提单诈骗了 900 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却只被判了 2 个月的监禁但信用证欺诈违法犯罪所得回报却极高,成为实施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激励如我国近期影响较大的史明案,涉案金额就达 2 亿多美元三)信用证使用人风险意识淡漠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信用证业务增多,但许多当事人只是看到了信用证制度便利和安全的一面,忽视了信用证存在的潜在危机,对信用证风险防范的措施和相关制度没有跟上有些基础合同的当事人一味为了达成交易,对合同及信用证重视不够,对信用证条款不认真审查,也不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审查,防范意识薄弱有些受益人为了争取出口,可能自愿接受软条款等信用证的苛刻条件另外,许多国家的银行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社会责任感缺失、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使银行自身不能或者不愿对信用证进行过多的审查,有些银行甚至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涉足其中。
如史明案中,上海澳新银行直接参与了融资套现方式的设计,利用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保护对虚构的基础交易采取放任态度,并为了自身收取高额的金融服务费用而向受益人贴现,进而导致该案信用证欺诈严重后果的发生四)被欺诈人信用证使用知识欠缺信用证的出具和运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交易流程复杂,许多企业和银行工作人员对信用证业务没有深入的了解,甚至不懂信用证的基本知识,不熟悉与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法律,未能较好地甄别和预防信用证欺诈,使得被欺诈的情况屡屡发生五)世界经济环境形势影响当世界经济环境形势严峻时,信用证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资金短缺,市场销路不畅,或者所销售货物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较为容易引发信用证欺诈案件这从历年来的信用证欺诈案发率就可看出,在金融危机期间发生的信用证欺诈和纠纷案例明显增多因此,在经济环境恶化时,更应警惕信用证欺诈二、ucp600 下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信用证欺诈活动往往经过周密谋划,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应积累借鉴经验,以便更好地应对ucp600 下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有:(一)信用证单据欺诈单据欺诈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具体手段:一是受益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随附的单据和文件,使银行相信单证表面一致而付款,如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开证申请人签发的商检证书,并仿冒其签字;或在根本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情况下,伪造提单等全部单据从银行获得款项等。
二是在单据中进行欺骗性陈述这种情况下单据都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不过所装运的货物并非信用证上所要求的货物,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是残次品或废物等如在无锡中院 2010 年一审判决的“江阴玛帝差别化纤有限公司与新威实业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中,新威公司就是交付符合要求的 sgs 检验报告等单据,但以垃圾废料冒充合同货物交货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三是受益人与承运人相互勾结,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等手段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欺诈方式是重复签发提单,即承运人对同一单货物在未收回已签发提单的条件下,另行签发一套提单导致欺诈者凭其中的一套提单提货后,真正的货主凭另一套提单却无货可提二)信用证软条款欺诈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其欺诈形式主要有:一是规定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二是规定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港、装运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三是规定一些自相矛盾,难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的条款。
如在海运提单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立为装运港,或运输条款要求海陆联运,但又要求提交海运提单四是规定部分正本提单应该直接寄送给进口商五是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或规定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经开证申请人签字后才付款等受益人往往因为这些条件无法实现,或无法提供这些限制性的单据而丧失受益权三)买卖双方勾结诈骗进口代理商这类诈骗的手法通常是进口方向实际进口代理商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委托进口代理商以实际开证申请人的身份对外开立信用证,出口方以假提单骗取货款,然后买卖双方突然失踪,进口代理商因此钱货两空史明案中就采取了类似的做法:第一步, (史明控制的)盛通公司与中基等进口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进口电解铜;第二步,中基与(同样由史明控制的)永联(某离岸公司)签订进口买卖合同并向宁波农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其中代理进口的外贸公司可收取 1%左右的代理费及 20%左右的保证金;第三步,宁波农行开立金额为 343.33 万美元信用证,并通过澳新上海银行通知受益人;第四步,永联向澳新上海银行交付相关仓储单据,澳新上海银行审单后付款,并将单据交付宁波农行要求承兑……如果交易顺利完成,第五步就该是信用证到期后,宁波农行向澳新上海付款,并放单给中基;中基向宁波农行付款,并向盛通收取相应款项。
而实际上永联提交的仓储单据都是经过拆分、虚构放大或在多笔信用证下重复提交的单据,大多数已是废纸一张史明案发后中基等外贸公司面临着巨大损失四)双方勾结实施信用证融资欺诈对开证行的欺诈一般是指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或者申请人与受益人实际上就是由同一家公司控制的) ,编造虚假买卖合同,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信用证付款,然后双方分赃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飞速发展,买卖双方勾结,或自买自卖,滚动开证,以新证套来的资金偿还旧证,进行贸易融资欺诈也成为信用证结算中欺诈银行的常用手段从南德集团牟其中案, 到济南轻骑张家岭案,再到 2008 年频发的中盛粮油案、纵横集团案、华联三鑫案、史明案等信用证欺诈大案,手法均大同小异,涉案金额大,影响面极广最典型的南德集团牟其中案中,南德经济集团与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勾结,委托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与香港东泽订立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并取得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 此后由湖北轻工骗取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以香港东泽为受益人循环开立 180 天远期信用证共计 33 份,议付 31 份,获取总金额 7507.4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6.23 亿元) 。
此案造成湖北中行实际损失 3549.94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2.94 亿元) 这些缺少真实贸易基础的信用证融资欺诈案例给国内相关产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此外,信用证欺诈的形式还有:进口商偷取、伪造开证行的空白信用证,仿冒银行签字人的签名,制造假信用证;或者通过涂改过期、无效的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的主要内容等,来骗取货物或款项三、ucp600 下信用证各方应对信用证欺诈的措施实务中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议付行、进口代理商等都有可能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对象因此,信用证环节中的各方当事人,应针对 ucp600 下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及主要形式,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一旦发现欺诈,及时采取措施一)注意调查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交易对象资信进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最为关键的一环即使是对于长期合作的重要老客户,也要注意客户资信情况变化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调查:一是可以通过我驻外使馆、商务处或专业咨询机构调查交易伙伴资信 ,收集存储对方信息, 建立完整的交易伙伴资料库二是充分利用各国行业协会和贸易监管机构定期公布的交流信息,查询确定对方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帮助判断贸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另外,对银行的调查也非常关键,需要深入了解银行的资信状况和政治背景,包括银行的规模、投资者的实力和分支机构的数量、业绩水平、社会评价、商业地位、市场占有额、对其所在国金融秩序的影响力,以及是否有不良业务记录等这样可以较好地避免银行倒闭或与开证申请人或出口商联合欺诈的风险二)提高防范意识丰富国际贸易知识水平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借鉴、讲座研讨等形式来培训和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员工掌握 ucp、isbp 及 incoterm 等相关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提高制单和审单水平,避免单据欺诈对信用证的审核要细致全面,既要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又要甄别是否有软条款,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和索偿路线是否存在问题等慎重订立合同条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掌握货运情况,还可以争取采用电子提单,实现对货物流转全程的监控,防止提单欺诈的发生由于目前法律、制度及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信用证欺诈仍时有发生信用证业务各方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特别是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更应提高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参考文献:①金赛波.信用证案件盘点[j].中国外汇,2011(6)②马静婴,陈中小路.2 亿美元信用证融资局 [j].财经,2009(20)③王步云.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及预防措施[j].企业导报,2011(3)④俞毅.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应对策[j].对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