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制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99946397 上传时间:2019-09-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制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制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制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制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制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制(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夫妻共同财产制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微妙,尤其是在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方面双方有着很大的分歧。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近几年来,离婚率不断的升高,涉及财产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我国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在婚姻法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分析一下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引言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与变更,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制和婚后所得周旋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

2、系解除时财产的清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不同与物权法、债法上一般的财产关系,难以用普通债法或物权法上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以配偶身份为基础的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本文集合我国当前司法审判实务中对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以及对其存在的问题的一些解决办法作一些分析。 第一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述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的约定的除外。我国的发噶顶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我们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他是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特有的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外,

3、均为夫妻共有,夫妻对所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二、 现金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1、 内容新。当前随着人品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拥有的财富也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种类繁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法院处理的难度也日渐增大。2、 数额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也越来越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时标的随之增大,其呈现出来的地位更为重要。以往审理一般案件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但目前有许多案件因为所设纠纷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而透用普通程序审理。

4、3、 取证难。在离婚案件中,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诉讼离婚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甚至有的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另外目前有许多金融部门为了拉拢客户,拒绝或有意刁难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都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当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当事人举证难和法院调查取证难仍是十分突出的问题。4、 资金来源复杂。目前虽然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还是有相当一部分职工靠工薪收入生活,他们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向一些朋友借款,甚至贷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往往出资支持。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筹措

5、资金的途径也呈多样化。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理,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资的,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的难度。5、 法律滞后,理论争议性大。目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不断更新,其自身的价值和性质也渐呈复杂性,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任何司法解释,致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难度非常大。法律滞后是新形势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6、 社会影响大。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具有内容新、数额大、法律滞后等的特点,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团结。例如在我国目前住房紧张的情况下,离婚案件涉及公房居住权、承租权的处理就关系到当事人离婚后是否有栖身之地的切身利益。双

6、方都争着要居住权,解决不好就谈不上离婚和孩子的抚养问题等。三、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以及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所有。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

7、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特定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除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取

8、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时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时为止。在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与财产实际取得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界限,但是,对这个“所得”应有正确的理解。否则就不会正确地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的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一些例子:某女婚前丧父,继承已开始,但因种种纠纷遗产还未

9、具体取得,此时她与某男子结婚。婚后五个月后取得遗产一万余元。再如:某甲的书稿婚前已经出版,但稿酬尚未支付,婚后收到稿费两千余元。以上两例中的遗产一万余元和稿费两千余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人们往往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遗产和稿费是在婚后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有的则认为:这些遗产和稿费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到的。但其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前,应当认定婚前个人财产。我同意后者的看法,对婚姻法13条“所得”的理解应该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具体财产的取得。何时取得某项财产无关紧要,何时取得此项财产权利才是认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关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一定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0、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才是共同财产。何谓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时间上说,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成立时起到婚姻关系终止时止的这一段时间。只有在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才是共同财产。由此出发,夫妻的婚前财产,是个人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这和195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是不完全相同的。按照1950年婚姻法德有关规定,女方的婚姻财产归女方所有,而男方的婚前财产是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这是从妇女的经济地位出发为保护妇女而规定的。有违现在的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现在男女身份地位平等写进宪法,妇女的经济地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1980年得婚姻

11、法也相应的做了修改。从内容上说,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种所得,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以前的有关解释,可以理解为以下三方面:1、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继承的遗产;3、夫妻一方或双方再次期间受赠的财产。这三个方面的所得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所得由此出发,家庭中其他成员所得的财产,只能归个人所有,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关于共同财产的范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共同财产。根绝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奖金。工资奖金是公民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从事

12、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收入。2、 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实物或金钱收入,如公民从事承揽、保管、运输、居间、设计、安装、绘制、技术服务、咨询、法律服务、医疗护理、讲学、谱写文稿、辅导、翻译、导游、表演、拍照、家务劳动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3、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公民的收益,指公民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发明权所得到的收入。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三条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很有意义的,他不但涉及到家庭成员对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13、而且还涉及到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处理方法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4、,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已登记结

15、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婚后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