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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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本1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祖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乙方只享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出租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租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土地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为:_平方米(土地级别_级),住宅用地为:_平方米(土地级别:_级),商业用地为:_平方

2、米(土地级别:_级),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_平方米,公益事业用地面积为: _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_平方米。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年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标准随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而调整。调整后乙方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新标准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第五条 在现行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前,土地使用权租金缴纳按下列第_项执行。(一)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工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应缴纳元人民币。自_年_

3、月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 _月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二)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 _元人民币,工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应缴纳_元人民币。自_年_月 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_月_日前和每年的_月_日前分两次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每次缴纳的款额为当年应缴租金的50%。第六条 乙方应按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的滞纳金。乙方连续拖欠租金达_个月内,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 土地使用权,乙方付清所欠租金。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

4、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应支付的费用汇人甲方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_,账户号:_。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书面签收。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用途使用土地。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和现使甩条件的,应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第九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日内,乙方依照规定申请九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出租许可证手续。第十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偿使用年限内经甲方同意,可将承

5、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乙方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给第三人的,承租王地使用权仍由乙方持有、乙方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他项权利。乙方转让土地时租赁合同可同时转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向甲方登记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 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在出租年限内,土地出让的,乙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期满,

6、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第十一条 甲方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届满,乙方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依法 无偿收回。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甲方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同时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乙方继续使用土地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申请续期办理。经

7、甲方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方可使用土地。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一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已办理的土地登记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对该土 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在两个月内没有处置完毕的,甲方有权拍卖。拍卖所得除支付拍卖、评估等中介费用外,发还给乙方。不能拍卖或者拍卖不利于土地的继续出租转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拆除。在甲方要求拆除时间届满乙方不拆 除的,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土地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8、第十四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申请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 第十六条 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_月_日 年_月_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本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

9、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村,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

10、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四条: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第六条续租 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

11、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12、,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 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租金标准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 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7.3 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年月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第一年的租金,乙

13、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专户内,开户银行,账号: 7.4 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 年重新调整租金。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xx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

14、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十条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十一条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11.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1.1.1 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2 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3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4 国务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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