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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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申请书范本【篇一:行政裁决申请书】 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曾桂英 女 19xx年x月x日450xxxxxxxxxxxxxxx (全部人的信息) 以上均为普通农民、西明一队“出嫁女” 户口所在:均在中国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明村一队 被申请人:南宁市西乡塘西明村一队 申请人代表: 曾桂英 女 19xx年x月x日 450xxxxxxxxxxxxxxx 西明一队人 电话号码: (其他几位阿姨的信息) 请求事项: 第一,请求依法裁定,全部申请人,在西明一队“国家征地补偿”事件中,享有“出嫁女” 确实的受补偿权益和地位,西明一队、西乡塘街道办应当给予承认和积极配合; 第二,请求依法裁定,西明一

2、队、西乡塘街道办关于“出嫁女”问题的严重处理不当; 第三,依法请求裁定,申请人的“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的落实,由西明一队负主要责 任,落实偿还申请人每个人的合法“出嫁女”权益:每个人两项费用共计50000元人民币。由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西乡塘街道办事处共同监督实施。 事实与理由: 国家征地补偿涉及的“出嫁女”问题已经被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落实解决,出嫁女“问题”处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要尤其妥善处理好“出嫁女”的安置和自谋职业问题。 直至目前,西明一队征地已经结束,征地补偿也已经下发完毕。但是唯独西明一队“出嫁女”,即申请人全体,未获得任何的、应得之补偿。 鉴于权益的受损和不合理待见,

3、申请人代表走访了生产队、生产大队及西乡塘街道办询问相关问题。均得不到正面、有效回答和解释,一直相互推诿、等待,使得申请人蒙受了极大不公。附件为走访记录复印件及申请人相关材料证明。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等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结合“出嫁女”问题处理办法的行政指示,申请人享有至少的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理所应当

4、。 申请人出嫁的事实并没有影响到申请人对于村集体的义务履行。例如村集体活动的经费筹措等,申请人都尽力配合。基于义务的履行和户口的事实,申请人理应享有受补偿的权利。但是目前却一直被盛行的、缺乏公平的、封建落后的旧“村规民约”牵绊和歧视,直言“出嫁女”不该享有这样的权益,认为这是背叛和脱离。而正是这样的歧视,直接侵害了妇女基本权益,和作为妇女的基本人权,用强加的歧视,来否定弱势群体的实际集体贡献。 国家征地补偿是稳定社会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国家与基层自治集体的关系更是敏感神经。国家、政府支持和理解自治单位的办法,但也明文确定自治单位应该受到政府的指导和规划,并且要服从法律法规要求。这就是政府征地之所

5、以及时有效的原因。这将涉及国家征地成本问题。试想,村生产队利用户口的因素,可以合法合理取得国家征地补偿,但却假报户口数量,或者依据户口数量,漠视、隐瞒、蒙骗户口人员,把从上级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完全地下发,这与夹带私逃有何差别?无视法治,无视政府政策规章,漠然自治,用本位主义打压真理和公正,妄图将公共权益私化和集中,必将酿成危机,积累厚重不安。而这正式目前西明一队正在试图隐瞒的真相。 利用政府的支持和对于政府的服从,坑害了最下层普通百姓的权益,这不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国家所应该支持和提倡的事实。这不仅有损国家根基,更直接破坏国家建设,恶劣地谋得国家补偿,将增大国家征地成本,阻碍社会主义经济

6、建设,破坏社会稳定和团结,埋藏深重的不和谐因子,造成与主流价值观背离的社会冷漠和仇视。 现在,申请人“出嫁女”问题已然将要成为“遗留问题”。根据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相思湖办事处“出嫁女”问题处理小组的解释和承诺,“出嫁女”问题一定解决,不会因为小组将要面临的解散而丢弃遗留问题。他们同时指出,这有待小组对于你们所提交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承诺,只要户口挂在当地,就理应得到补偿。那么申请人只好等待、等待和无限等待。这不是不信任的问题,而是一个完全可以把未知加以明确的问题。申请人“出嫁女”权益到底何时告解?有无专人负责和跟紧?如果这样的问题得不到明晰,出嫁女权益也就只是征地求得稳定的幌子,公民离去的陪葬而已

7、。 西明一队生产队是村集体的公权力代表,转接国家征地补偿事宜,在一定程度上是村民实质的“父母官”,政府较为尊重他们的意见,为的是基层稳定。来自国家的征地补偿款将转经他们的批准和确认,款目也由他们确定,政府从事执行拨付。谁应该获得补偿,简言之,都由生产队说了算。 而事实是,不论是基于“村规民约”的歧视或是某些生产队个人的别有用心,申请人的出嫁女权益已经在事实上被漠视。申请人需要的是一份关于身份的证明裁定,这份证明已经在公安部门档案中,在国家的保护下成为铁的事实。而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相思湖办事处“出嫁女”问题处理小组竟然可以将这么简单的事实,用“留待调研”来解释,这是侮辱智商还是否定公安部门档案权威

8、? 人间正道是沧桑,申请人争取“出嫁女权益”至死方休。而其实申请人只是乞求上级政府关于申请人“50000”元的合法确认罢了。依法请求裁定,申请人的“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的落实,由西明一队负主要责任,落实偿还申请人每个人的合法“出嫁女”权益:两项费用共计每人50000元人民币。由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街道办共同监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出嫁女问题解决办法,此特提请政府行政裁定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曾桂英等全体“出嫁女”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篇二: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供的资

9、料】 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供的资料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所需提交的资料来看,浙江拆迁律师认为,这对被拆迁人

10、而言是相当苛刻甚至是不公平的,因为对于拆迁人而言除了七项明确的资料之外,仅有“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而对于被拆迁人则除了四项明确的资料之外,却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对拆迁人提交的资料而言,最后一项是拆迁人可以选择的,是其认为与裁决有关的资料,而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的资料。而且,从这一规定来看,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某一资料与裁决有关而要求拆迁人提供,拆迁人似乎可以以与裁决无关而予以拒绝。但相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则是即使被拆迁人认为某资料与裁决有关而提供了,倘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与裁决无关的话,则被拆迁人不得提供;此外,若某一资料即使与裁决无关,而房屋

11、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与裁决有关的情况下,则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否则有可能导致不予受理的后果。 除此之外,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能否提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规程没有规定。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浙江拆迁律师原江/mlist1403/59965【篇三:裁决申请书样本】 裁 决 申 请 书 申请人: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徐卫 职务:主任 所在地:无锡市苏锡西路179 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孟新华 工作单位:无锡市朝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负责人 电话: 姓名:陈燕萍 工作单位:无锡市朝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职务:动迁员 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钱玉琴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47

12、年11月8日 户籍住址:无锡市华庄街道双茂村席家庄15号 实际居住地:无锡市华庄街道双茂村席家庄15号 姓名:潘梦伟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9年10月9日 户籍住址:无锡市太湖街道朝阳新村3号102室 实际居住地:无锡市太湖街道朝阳新村3号102室 请求事项: 请求对无锡市华庄街道双茂村席家庄15号 户房屋拆迁补 偿方案依法裁决。事实与理由: 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锡政拆通(2010第19 号)房屋拆迁通知书,对定点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 迁。 无锡市华庄街道双茂村席家庄15号 ,建筑面积:189.63 ,产权人潘伯兴(亡)。该户有一张户口薄,姓名钱玉琴(潘 伯兴之妻),生

13、于1947年11月;姓名:潘梦伟(潘伯兴之子),产权人之 一,生于 19569年 10 月。 经无锡市宏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无锡市华庄街道双茂 村席家庄15号房屋评估价为 84622元、装修补偿47514 元、附属物补偿12085元。 根据锡政发(2004 ) 363 号文,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 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 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安置款指定地点的安置房单位建筑面积成本 价(1980元)一安置房单位面积建安价(550元/)+被 无锡市华庄街道双茂村席家庄15号货币补偿安置款应为 元。 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地点为水乡苑二区小区65号2402

14、室,建筑面积为70.14(现房);水乡苑二区小区65号2502室,建筑面积为70.14(现房);水乡苑二区小区65号2602室,建筑面积为70.14(现房)。 1、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无锡市华庄街道双茂村席家庄15号,建筑面积:189.63, 现实际产权调换建筑面积210.42。 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价结算: 差价总额:60838元 被申请人选择此安置方式则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差价人民币60838元。(不含楼层差价)以上方案可任选其一。 另,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搬家费、固定设施移装费、房屋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款。 自动迁开始,拆迁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宣传政策、洽谈,双方至今未达成协议。据此,为了便于拆迁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按期开工建设,现报请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对该户进行行政裁决。 特此请示。 申请人: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二o 一o 年十一月 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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