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山镇四灶村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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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山镇四灶村村民自治章程(2011年4月22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

2、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该自觉遵守。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 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第六条 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在讨论研究村内各项重大事务时应坚持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原则。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党总支或村委会组织实施。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

3、程、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村级集体经济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对村委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 讨论决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讨论决定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任务的工作措施。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可以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

4、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小组、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特殊情况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及时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随意变更。

5、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委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组织实施和办理。第三章 村干部管理第十四条 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镇政府的指导,服从村委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

6、务的思想,带头履行村民义务,不做特殊村民,不侵占村民利益,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不贪图享受,不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委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具体分工方案由村党总支、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确定,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

7、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第十八条 村干部的报酬,每年根据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报镇党委、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按优秀、称职、不称职确定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干部,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的,按干部产生程序依法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条 本村划分为34

8、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第四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成立农村社区共建理事会,建立社区工作站等覆盖全体村民、驻村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农村社区管理组织。(一)整合利用现有村级资源,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立党员服务、就业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科普教育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窗口,为农村居民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务。(二)开通村民服务热线,发放村民服务手册,建立覆盖全村村民的信息服务

9、平台。(三)建立农村社区老年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四)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展村级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队伍,实现志愿者的规范化管理,为社区弱势群体、突发性公共事件、社区大型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五)驻辖区单位要积极参与村级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单位设施或场地,向村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扩充为村民服务的项目。第二十二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险费缴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

10、决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自愿的原则,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村集体经济属本村社员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第二十五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三套班子”干部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

11、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本村村民包括居住在本村的暂住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不服从管理的,村党总支、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有权报请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并持有一胎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夫妻允许生育第一胎。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二胎的必须申领再生证,并在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村民领养子女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抚养手续。非法收养的,当事人应在5个月内改正。第二十八条 严禁弃婴、溺婴

12、,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出租房房东发现承租外来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应及时向村汇报,不得藏匿、包庇外来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第二十九条 对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土地管理第三十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呈报镇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第三十二条 村民私人建房应该遵守如下规定: 村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村庄建

13、设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若要建房,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建房获批准后,建房户应在开工前向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由村干部会同镇规划、土管人员到现场勘察,并按批准的四址位置及面积进行打桩放样,方可施工。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建房户,原老屋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并作统一安排。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查处。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

14、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五保户供养人员的自由地必须由村收回统一管理、发包;承包地由其所在生产队收回统一管理、发包。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成立社区保安队和暂住人口管理登记站,做好治安联防和暂住人口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

15、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第三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第三十七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对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说服、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暂住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或庇护场所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出租房管理。出租人必须监督管理好出租房内承租人员,房屋出租一周内,必须要求承租人办理临时居住证;若其不办理,不得向其出租房屋,并及时向村汇报;村及有关部门有权对本村出租房内临时居住人员进行查证等工作,出租人应做好相应配合工作。第四十条 村委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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