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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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口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精神,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我市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由政府免费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专门用于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

2、扶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新券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顶层设计、决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确定创新券的发放额度。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第五条 市创新券领导小组下设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规划综合科,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执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六条 依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创新券管理中

3、心”),在市创新券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办理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八条 各市(县)区、园区成立本辖区创新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门,接受市创新券领导小组的指导,负责本辖区创新券的日常管理,推进本区域创新券实施工作。第三章 资金来源、分类与支持范围第九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及各市(县)区、园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第十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具体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类(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

4、等)、科技服务类(科技查新、科技政策培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等)、科技成果类(科技研发合作、技术转让、专利购买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第十一条 创新券面额为0.5万元、1万元、2万元和5万元四种,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与重复使用。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2)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

5、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创新券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上取得名次的及未获得任何国家、省、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企业。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第五章 申领与兑现第十四条 市创新券办公室每年通过营口科技网发布创新券申报工作信息,创新券实行企业自主申报。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6)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活动简介、项目计划书;(7)企业不拖欠工

6、资、不拖欠税、不拖欠养老保险证明;如有贷款,出具贷款银行信用证明;(8)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9)其它有利于本企业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企业申领的创新券总金额最多为创新券有效期内企业科技创新活动预期支出额,原则上不高于20万元。第十七条 市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对创新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市创新券办公室。市创新券办公室根据创新券额度,拟定发放创新券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报创新券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第十八条 企业领取创新券并按计划实施完成相关科技创新活动后,在创新券有效期内,向市创新券办公室提出兑现申请。第十九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

7、业名称、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起止时间;(2)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合同;(3)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发票),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4)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5)其它证明材料等。第二十条 兑现金额原则上要大于企业之前领取创新券总金额的二分之一,小于或等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额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市创新券办公室对受理兑现的项目,委托市创新券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重点检查项目执行过程中研发投入和成果的真实性,市创新券领导小组根据专家

8、组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创新券办公室提出,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企业可到市创新券办公室指定部门进行创新券兑现,兑现后的企业可重复申领创新券,但同一个企业累计兑现金额不能超过20万元。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授权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外,相关企业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不再受理,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视情况也将被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创新券实施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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