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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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导论,主讲:王亚男,教科书,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课前提示:参考书,何力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级教程,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 董世忠主编,张乃根执行主编:国际经济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 张乃根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版 何力:国际经济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教学方式,课堂讲授为主 内容结合实践,原理的阐述和适当的案例和数据分析相结合 动态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的变化与国际经济法制度变化相结合 PPT演示和互联网的利用,第

2、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自学要点提示: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历史发展、主体、理论和学派、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国际经济法,主题,国际经济法的源流 单独关税区研究(香港与台湾的国际经济法地位) 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与流派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以公法性法律为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关系最具特征的是跨国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属于宽泛的国际关系(跨国) 跨国经济关系强调非国家因素的参与 Transnation:其主体可以扩大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间经济关系 2、非国家因素参与的经济关系(与国

3、公区别) 3、涉外经济关系,一、国家间经济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在缔结条约、成立和运营国际经济组织等政府间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主权国家是这种经济关系的基本主体 国际经济组织由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建立起来,并且基本上根据主权原则进行运作的,二、非国家因素参与的经济关系,也叫跨国经济关系(trans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 跨国公司等民间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单独关税区当局:在外贸方面有自主权而在外交方面没有自主权的政府所颁布的海关法规得以全面实施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在单独关税区内,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关税及其他各

4、税的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的海关法规执行。港澳台等 超国家经济实体 :欧盟等,三、涉外经济关系,国家、单独关税区当局或超国家机构处理涉外经济交往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是调整涉外经济规制关系的国内法 大陆法系国家属于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的一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则有关税法、外贸管制法、反垄断法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双边与多边条约、普遍性条约与区域性条约、专业性条约 国际经济惯例:不成文法、国际经贸惯例的编纂、区域性惯例、行业性惯例标准格式合同、港口码头惯例等 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问题的争论,建议性决议和宣告性决议:宣告的是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具体有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

5、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涉外经济法:统一制和分流制(统一制即内外无差别主要是发达国家,分流制即内外有差别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在从分流制向统一制过渡,典型的就是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他渊源:判例等(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国际判例有国际法院、各种国际仲裁庭,国内司法判例有判例法国家和非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学说),调整交易关系的私法: 商法和海商法、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源流,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公法: 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历史最悠久商人法 11世纪开始的商业复兴和罗马法复兴 商业习惯法产生 行业协会(商人、手工业者、海运

6、业者)、自治性质的城市商业法院 在此基础之上共通的商人法形成 商人法(law merchant)汇编: 海事法规集 海事裁判集(奥列隆海法) 海事判例集(康索拉多海法) 这是一种阶级法,即商人阶级的法,一、商人法,1、1673商事条例 1681海事条例:商法和海商法最早的成文法。海商法主要是与除内水外的海上运输有关的商业交易的法(准据法、公海问题、风险、共同海损等)。 2、1807年法国商法典:商行为主义的采用 3、商法的国别化 4、19世纪后期,开始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二、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来自英国 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国际商会主导,拿破仑墓前浮雕,ba

7、ck,国际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背景:近代主权国家的出现 开始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 法律措施:限制或禁止货币流出的货币政策和法律、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和法律、保护主义关税的关税政策和法律 法国路易十四时代和英国的 谷物条例与 航海条例,柯尔贝尔:1619-1683,路易十四财政总监,重商主义法律措施主要推动者,一、重商主义法律措施与涉外经济法,背景:产业革命 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 国际贸易双赢论证意义: 开创19世纪自由贸易时代 英国主导的自由贸易黄金时代:重商 主义时代的法律的废止、自我单向零关税政策、欧美各国卷入自由贸易的大潮 19世

8、纪世界进入自由贸易的黄金时代,二、比较优势论与自由贸易,自由贸易理论(Free Trade Theory),创始者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其核心是自由贸易可使参与贸易的双方均获得贸易利益,它是通过对贸易原因的近于完美的实证分析和逻辑推论而得出,这是自由贸易理论获得广泛认同的主要原因;自由贸易理论自诞生以来,就一直是国际贸易的核心理论,成为整介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主线,甚至成为国际贸易理论的理念和目标,对后世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贸易理论和政策选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由贸易理论的创始者,首创性地提出了分工学说。他的绝对利益论认为,不同国家生产同样的商品成本不同,一国应放弃成本绝对高的,而选择成本绝对

9、低的进行专业化生产,并彼此进行交换,这样两国的劳动生产率都会提高,成本会降低,劳动和资本能得到正确的分配和运用。而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需要自由贸易的国际市场。因此,他认为自由贸易是增加国民财富的最佳选择。,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论,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他认为该国应根据“两优相较择其重,两劣相较取其轻”的比较利益法则,选择优势较大或劣势较小,即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行专业化生产,而放弃优势较小或劣势较大产品的生产,并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19世纪日不落帝国:Pax Britaninica,第一次回潮: 19世纪20世纪之交、源于美国的保护主义出现 一战得到强化遍及西方

10、各国 经济法在德国的出现 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大萧条 超保护主义登场 在德国和美国成为一种经常性法律制度体系 涉外经济法体系完成,三、保护主义的回潮,(一)与国际经济有关的国际条约出现,开始是民间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但是国际习惯和礼让无强制性,无法协调世界市场的冲突 绝对主权下的涉外经济法的盛行使得国际协调变得困难,由此产生制定国际经济条约的必要性,战前主要国际经济条约: 19世纪有国际知识产权领域 1930年是票据法领域 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海牙规则、华沙条约 产品协定:1931锡、1933小麦,1934橡胶,四、国际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产生,(二)国际经济法的形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要性:

11、战前的教训无国际经济法律协调机制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国际经济协调模式的竞争 GATT、IMF、世界银行、欧共体、经互会 跨国公司也使得国际经济关系构成复杂化 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发展与国际经济法的成型,(三)一个部门法的产生,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局限 GATT、IMF和世界银行为标志 国际经济法新法律部门形成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超越了部门法调整的传统公法和私法界限的突破,back,涉外经济法主导时期:战后-20世纪70年代 国际经济条约框架建立时期:70年代-1994 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期:1994-现在和将来,五、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一)初期阶段的涉外经济法主导,有了国际经济条约和国

12、际经济组织 但是国际性规则还要转化为国内法 没有对违反国际规则的制裁措施 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二)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国际条约的作用越来越大 GATT、IMF等作用加强 东京回合: 反倾销守则的制定 国内法开始服从于国际经济规则 到1970年代为止 国际性和国内性规范互动机制形成 逐步过渡到国际性规范主导,国际经济条约框架的建立,东京回合谈判: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开始改变外资政策,一系列GATT框架下的国际协定的出现 其他领域的大量国际经济条约出现 出现了更多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协作精神主导 新时代的潮流:经济全球化,(三)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 WTO取代GATT

13、 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代的到来 国际贸易规制从货物贸易到服务、知识产权 非贸易领域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各领域发展的不平衡,国际贸易规制 国际金融规制 国际投资规制 国际税法,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单独关税区,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很多情况下是被动主体 职能和作用:在民商法和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关系中扮演着主角,但是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却基本上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成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以及单独关税区当局实行经济规制的对象,跨国公司的国际经济法主体问题,法律地位: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并非国际经济法中独立于法人之外的单独主体 职能和作用: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体现

14、,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 法律地位: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主体,唯一具有充分主权的主体 职能和作用:对于本国的经济活动实行理论上无限制的规制 ,在行使其对外最高权力的时候体现着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的经济主权 缔约国际经济条约,创立和加入或退出国际经济组织,国家在加入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际也给自己设定了相关的权限和义务 国家也作为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国际经贸活动,既是平等主体,又是主权者。主权者平等原则 国家的主权行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非主权行为(政府采购和政府经营的相对豁免主义),(二)单独关税区,法律地位:单独关税区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与国家同样地

15、权利,承担同样地义务; 某些特定的政治经济原因而形成,并得到国际经济社会公认。这些经济体没有政治上的主权,但是在经济及其有关经济体制上却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于其所属主权国家,所以也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上拥有主体资格; 历史:GATT诞生之初,为尚未获得完全独立的殖民地政府当局而设置,GATT成立之初以“单独关税区”的非主权政治实体达30余个。1960年代后,随着殖民地独立,作为“单独关税区”的非主权政治实体渐渐减少 ; 职能和作用:可以作为成员加入某些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并能够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拥有比较充分的对内经济管辖权; 单独关税区与中国“一国四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16、、 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一、关于台湾单独关税区的称呼,台湾方面:认为此一名称较中华台北更为倒退。外交部称之为美中不足,台湾媒体亦认为委曲。台湾代表团认为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中华台北,并将之一简称沿用于代表团之通讯录中。 大陆方面:中央台办、外中宣部、中央宣办2004年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第三项第2款规定如下: “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台湾) 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中国大陆方面因而对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为中华台北感到不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以外交节略答复称,类似的通讯都是“不适当并应避免。”台湾方面于是改用台澎金马个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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