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保证体系行业行为规范中国棉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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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棉花质量保证体系行业行为规范(2018年4月28日中国棉花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1.1 为确保棉花生产、采摘、收购、加工、储运和销售环节的质量,保护棉花资源和价值,特制定本规范。1.2 从事棉花种植、采收、加工、储运和销售的中国棉花协会会员,应率先执行本规范。1.3 本行为规范中所指棉花为市场流通中的籽棉和成包皮棉,不包括废棉、回收棉、再生棉、落棉和短绒。1.4 棉花加工、储运和销售企业应设立模拟昼光或具备北窗光线的分级室、仪器测试室、留样室等(计量器具须经过法定机构检定),配备当年有效的棉花实物标准和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加工技术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规章制

2、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收购、加工、承储和销售的棉花质量负责。1.5 自觉接受和配合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章 生产环节 2.1 倡导2.1.1 棉花生产在国家规划的优势区域内;2.1.2 选用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棉花品种;2.1.3 在棉花生长过程中,采用“测土配方肥”和节水技术 如膜下滴灌等;2.1.4 使用“国家登记在棉花上使用的农药”、 且不过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2.2 鼓励2.2.1 种植品种实现“一主一辅”,避免出现“多、乱、杂”;2.2.2 使用(0.010-0.012)毫米的加厚地膜,合理揭膜,做好残膜回收清理;2.2.3 尝试使用生物降解

3、膜代替塑料薄膜;2.2.4 开展适度规模化种植。2.3 禁止2.3.1 雇用童工和孕妇从事生产劳动等;2.3.2 使用小于0.010毫米的超薄地膜;2.3.3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第三章 采摘环节3.1 倡导3.1.1 手工采摘3.1.1.1 应在棉铃完全吐絮后3-5天内开始;3.1.1.2 采摘时,使用棉布袋采摘、晾晒和包装棉花。3.1.2 机械采摘3.1.2.1 应在棉田脱叶率93%、吐絮率均95%以上时开始,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机采作业,采净率93%;3.1.2.2 籽棉的含杂率控制在12%以内,回潮率控制在12%以内。3.2 鼓励3.2.1 手工采摘3.2.1.1籽棉要进行“四分”,即

4、分摘、分晒、分存、分售;3.2.1.2 籽棉晾晒时注意防止头发、动物毛、化纤丝等异性纤维混入。3.2.2 机械采摘3.2.2.1 采棉机下地前,彻底清理棉田地头地边、挂枝的残膜及周边的塑料食品袋和包装材料等,确保田间和周边没有残膜和塑料制品;3.2.2.2 机采结束后,继续清理棉田多年遗留的残膜,避免再次污染;3.2.2.3 采收籽棉按不同回潮率或不同品种等,分区堆放,防止混杂加工,影响品质一致性。枯、黄萎病棉等要单独堆放。3.3 禁止3.3.1 手工采摘3.3.1.1 用塑料编织袋采摘、包装棉花;3.3.1.2 将采摘的僵瓣棉、黄棉、拔杆剥桃棉掺入好棉花中;3.3.1.3 将砖头、铁块等外来

5、异物掺入棉花中。3.3.2 机械采摘3.3.2.1 采摘回潮率大于12%的籽棉;3.3.2.2 在下雨天或下雨后棉花上的雨水未干透时进行采摘;3.3.2.3 在夜间采摘棉花。第四章 收购环节4.1 倡导4.1.1 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等级、数量;4.1.2 对已收购的棉花,按检验结果“分品种、分等级”堆放,有明显标记;4.1.3 所收购棉花的回潮率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4.2 鼓励4.2.1 采用“一试五定、密码检验”方式,按质论价收购棉花;4.2.2 现场指导棉农“四分”,挑拣异性纤

6、维,以提高籽棉质量,增加棉农收入;4.2.3 在收购场地和籽棉大垛上,有专人负责挑拣异纤。4.3 禁止4.3.1 克扣棉农衣分、回潮、重量等行为,或者虚增收购数量套取棉花补贴;4.3.2 在夜间收购棉花;4.3.3 混等混级存放。第五章 加工环节5.1 倡导5.1.1 手摘籽棉和机采籽棉,采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分别加工;5.1.2 配备籽棉清理异性纤维、调温调湿设备;5.1.3 有专职检验人员跟班检验,做好回潮率、杂质、轧工质量指标的检测工作,并详细记录和保留好检测的实物小样。若发现轧工质量较差时,应先停车查明原因,改进工艺;5.1.4 棉包包装符合国家标准GB6975的要求;5.1.5 棉包标识

7、符合GB1103的要求;5.1.6 每包皮棉的品质,经过国家公证检验;5.1.7 实物重量和质量与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相符。5.2 鼓励5.2.1 加工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创立自主品牌棉花,统一品质标准,并严格管理;5.2.2 有条件的,配置棉短绒检(化)验室及设备;5.2.3 少用或不用皮棉清理机;5.2.4 符合“中国棉花”标志特定品质要求的成包皮棉,可向中国棉花协会申请使用“中国棉花”标志。5.3 禁止5.3.1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5.3.2 伪造、冒用棉花质量检验证书和“中国棉花”标志;5.3.4 成包皮棉无棉花质量检验证书和无唛头;5.3.5 虚高重量;5.3.6 使用

8、国家明令禁止的 “两小一土”( 小皮棍机、小锯齿机和土打包机)等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第六章 储运环节6.1 倡导6.1.1 储运企业按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所载等级、件数、公量重等,对入库棉花逐批进行验收,记入保管明细帐,并将码单、证书、发票、卡片按库分垛整理,建立垛位档案,便于查核;6.1.2 入库棉花要按产地、批次、等级分别存放,堆垛要整齐稳固,不露白,分垛挂签,标记清楚,“五距”符合消防规定,安全通风,方便出入;(注:“五距”指仓库消防安全规定:安全通道宽2米,棉垛距门2米,距墙O.5米,距柱O.5米,距顶梁1米,垛与垛之间走道1米)6.1.3 储运期间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雷、防虫蛀鼠咬

9、、防霉变等工作,确保安全;6.1.4 出库棉花:在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有效期内的,不重新进行检验,按入库时的检验结果出库;超过有效期出库的,须重新扦样检验,并核实批次、件数,相应换发棉花质量检验证书。6.2 鼓励6.2.1 入库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挑出单独存放,并通知委托方派员处理:(1)等级掺混、货证不符和没有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的批次。(2)污染、水渍严重、包装不完整、无唛头或刷唛不清楚的棉包。(3)破包、散包;6.2.2 棉花出库时,应按入库时的批次,分批调出,做到批次不乱、包装完整、货证相符、货证同行;6.2.3 所有库房均须配备温、湿度计,每日测定一次库房内温和相对湿度,做好记录。雨天

10、或雨后初晴,应关闭门窗,防止棉花受潮。在高温、高湿季节,须定时采取降温、散湿措施,保证库内温度在3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5,库内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0%;6.2.4 定期检查承储棉花质量变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物权所有人。6.3 禁止6.3.1 入库棉花无棉花质量检验证书;6.3.2 储运过程中出现棉花霉变、水淹、火灾等损害棉花质量的事故发生;6.3.3 私自调换棉包、弄虚作假;6.3.4 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期货交割棉、电子撮合棉入库、出库。第七章 销售环节7.1 倡导7.1.1 遵守棉花贸易规则,诚信经营,销售棉花每批附有法定、有效的棉花质量检验证书;7.1.2 销售棉花

11、的类别、质量和重量与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相符;7.1.3 履行合同时出现纠纷,依法解决。7.2 鼓励7.2.1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棉花专业合作社或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适度规模化种植,创立品牌棉花,从生产源头开始至销售实施:统一种植品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采收方式、统一加工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销售服务;7.2.2 企业对销售棉花的质量负责到底。7.3 禁止7.3.1 销售的棉花没有合法、有效的棉花质量检验证书;7.3.2 伪造、冒用棉花质量检验证书和“中国棉花”标志,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7.3.3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以及包装和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棉花;7.3.4 销售棉花的类别、等级、重量与棉花质量检验证书、包装标识不相符;7.3.5 中国棉花协会会员企业与中国棉花协会行业警示目录上的“黑名单企业”进行任何贸易行为。第八章 附则8.1 本规范经中国棉花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8.2 本规范由中国棉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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