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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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07级3班 刘伟文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原则 读法国行政法(佩泽尔)有感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法国大革命后的社会历史现实催生了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并发展出行政法两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均衡原则,从而推动了法国行政法运行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法国行政法原则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所显示的法律发展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在行政法原则问题上的认识混乱及实践需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行政法原则作为贯穿行政法整个运行过程的具有统摄性的基本准则,是推动行政法发展的精神内核,承担了填补行政法规漏洞、克服法律条文局限的重要任务。因此,明确、阐述并发

2、展、完善行政法原则无疑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对行政法进行细化研究所必不可少的理论准备和理论预设。然而, 时至今日,我国行政法学界就行政法原则的诸多相关问题远未达成一致,甚至行政法有哪些原则都各执一词。这种学术上的分歧或者说混乱对于行政法学的发展与行政法制的进步所带来的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笔者以为,从比较法领域获得借鉴,对我们解决这一问题会有所帮助;而相对其他“法律大国”而言,被公认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在国情方面与我国不乏相通之处。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对于法国行政法原则的探究,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一、法国行政法原则发展的探究在讨论之初必须明确的一个事实是:哪怕是最落后的或者最

3、野蛮的政权,对于自身权力的分配和运行,都有着一套规则体系,否则这个政权就必然由于混乱而难以为继。但是,哪怕是最“文明” 统治技巧最高超的”前法治时代”国家,其行政规则体系由于缺乏法治与权利保障的内核,依照当代的标准,充其量只能被视为较为成熟的行政组织法或者被称为”萌芽状态的行政法”。因此,我们在此所指的行政法应当被定义为 “现代行政法”。毫无疑问,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只可能出现于“法治国”的时代,就法国而言,其行政法产生于大革命之后。 从理念根源来看,作为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法国诞生了多位思想巨匠,促进了法国从蒙昧时代向法治时代的转醒。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狄德罗 等人虽然在个人观点、阶级立场

4、与文化认知上均有所不同,但是他们从各个方向与层面上对于神权与王权均予以重击。显而易见,如果没有启蒙思想家们把巴黎圣母院里的神像和凡尔赛宫里的国王雕塑先行打翻在地,巴士底狱不会被攻破,路易十六也不会被砍头,遑论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了。启蒙思想家群体特别是孟德斯鸠、卢梭二人对于“三权分立”、“社会契约 ”、“人民主权”等法治国思想的阐发,大大深化了人们对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认知和对于“天赋”之基本自然权利的认同。伴随着暴力革命,这种充满了对于国家权力不信任思想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主流话语,由此引发的自由主义思潮与个人主义的勃兴使得民众对于权力的滥用更加厌恶或者说恐惧;当这种恐惧由自发转向自觉时,能够担负控

5、制国家权力任务的行政法的诞生也就水到渠成了。在当时的条件下,共识很容易达成“国家必须遵守它所制定的法律 正是因为这一点,国家才是法治国家”。 不幸的是,理想主义在指导革命进行“破旧”的层面上往往得心应手,但是在“立新”的问题上却无能为力,甚至引发更大的混乱。大革命爆发后的法 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在战争与动荡之中,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行政权力恣意行使的威胁有增无减。一方面是深入人心的“法治国”思想;另一方面是 混乱不堪的政局与行政实际状况。当疲惫的法兰西需要一位拿破仑式的人物来施以铁腕时,理想与现实的差异也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缓冲。 法国传统上的普通法院系统由于掌握在保守势力手中,在大革命中作用消

6、极,受到了行政机关的质疑,被禁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既然普通法院系统在行政诉讼上被排斥,那么就需要新的权威机构来解决争议行政法院的设立则被赞誉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成果,也是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而从法律角度扩展说,法国行政法肇始于行政法院的出现,“法国的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适用的特殊法律 ,而行政法院正是为适用行政法而创造的”。法国行政法院历经两百余年 ,从“行政官法官时期” 到国家参事院的设立,从取消部长法官制到设立上诉行政法院,在实现自身地位不断提高、独立性不断增强的同时,逐渐形成与发展了法国行政法及其原则。 一个非常值得玩味的现象是:法国被视为成文法国家的“样

7、本”之一,但是法国行政法的内容却是以判例为核心的。“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一方面,行政法院系统作为新生事物,并没有现成的可以适用的成体系的法律规则,自身所担负的任务和法国深厚的罗马法传统也决定了其不可能借用普通法院的私法规则去解决典型的公法问题,加之旧有的行政系统已被彻底打烂,新的行政机制处在建立当中,面对繁杂而多变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可能依赖 “习惯性缺位”的成文法,只有从自身的判决之中去寻找与提炼可用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在社会环境急速变化的条件下,法律往往会因其内容的僵化性和保守性而落后于时代发展,试图完全

8、凭借法学家团体的能力在应然层面上预设法律规则和规定法律原则是力不从心的,作为全新的法律部门的行政法尤其如此,只有遵循高度实证化的渐进式道路,行政法才有可能稳定地持续前进。事实证明,这种法律发展模式是成功的,行政法院作为法国行政系统的核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也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政法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构成一个真实的不成文的宪法。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正是在长期的渐进式的实践中,法学家

9、和行政法院的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与提炼,形成了法国行政法的两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均衡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国精神的直接体现公权力应当为法律所控制,即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秉承公平正义理念的前提下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法治原则自诞生之前,即成为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其内涵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扩展,从最初的要求行政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发展到要求行政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必须合法,再至要求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本身具有合法性。行政法治原则的发展过程是法国行政发展历程的映射,具有浓厚的实证色彩。尽管行政法治原则伴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成为法国行政法的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夜警国

10、家”成为历史名词、政府转型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时代,其面对行政权力膨胀、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社会生活的现实,在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是难以胜任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催生了法律上的供给,行政均衡原则应运而生。该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均衡”、“合理”,不得违背一般公认的良知与情理,在可以选择的条件下不应采用损害较大的手段,应当注重代价与收益之间的合理平衡,在不影响行政机关履行自身行政职能的同时,保证了行政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相关各方利益的平衡。行政均衡原则的出现适应了新时期法国社会的需要,与行政法治原则一起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原则体系,从不同的方面起到了控制行政权力、约束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方利益的作用

11、,有力地保证了法国的行政法秩序与宪政的平稳运行。 与注重理性精巧建构的德国行政法不同,法国行政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打上了实证主义的烙印,从规则到原则,无不来自于审判实践本身,属于彻底地 “被发现”而非“被创造”。从判例之中抽象出原则再通过其后更多的判例对该原则内涵加以拓展的发展模式使得法国行政法原则在数量上很少,但是内容丰富,原则体系结构严密、配置协调、运行良好。二、法国行政法原则发展的启示 法国行政法值得我们从各个方面研究与借鉴,其行政法原则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即为我们提供了某种路径选择。笔者并非意图鼓吹在中国行政法领域实行判例法,而是认为在对于行政法原则的处理上,应当充分思考法国行政法原则的发展

12、历史给予我们的启示。所谓原则,理应言简而意丰,数量稀少却足以统摄全局,而中国的诸多行政法著述中却多是罗列众多原则,有的多至十几条;这些所谓“原则”不仅名目不尽相同,而且同一名目的释义也有所差别,而其中很多“原则”并未达到“原则性”的高度,乃至本身的基本含义都没有能够确定。如此众多而语言含糊的“原则”,所带来的必然是原则体系自身的混乱与难以止息的文字游戏般的论争。很难想象这种状况下的“行政法原则”会对行政实践有什么积极的作用。行政法原则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自身也应当来自于实践。如同法国行政法原则所展现给我们的:法律原则从来就不会诞生于书斋之中,而是根植于国家的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之中,取决于众多的

13、历史瞬间与现实断面。在应然上,某个部门法应当有多少个原则、应当有什么样的原则,绝非先验的抽象玄思所能确定;如果在确立法律原则时,忽视法律原则的本源社会生活,就必然陷入为了原则而“原则”的怪圈。笔者觉得,根据目前中国行政水平的现状,出于消除理论混乱与促进行政管理水平提高的迫切需要,可以参照法国模式,针对当前我国不少地方或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严峻实情,在认识统一和实践操作上采取相应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上真正落实公权力必须为法律所控制的共识,坚持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从而确立一个类似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原则,统一认知,明确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并随着行政法治化进程而逐步充实这一原则,扩大其适

14、用范围,优先保证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控制。在行政法制得以完善、行政法治水平得以提高的阶段再行考虑对于行政行为“合理”范畴的审查与控制。 其次,在司法的实践中,从程序和实体上,通过行政案件的相对独立的审理与裁决,切实贯彻这一原则,并体现行政均衡的理念,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有效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为尊重社会公认的良知与情理,以保障有关各方利益的均衡合理。随着司法实证的进程,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发展、丰富行政法原则的内涵,并逐步形成一个能够有效约束行政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秩序的完善且高效的行政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当然,这个过程是相当漫长的,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也和很多人所预想的 “高速发展”不相符合。但是,实证化的路径选择与发展模式,可以保证法治进步的稳定性,防止因不切实际的思想与措施而导致社会支付本可以避免的高昂的变革成本。电视墙也就是电视背景装饰墙,是居室装饰特别是大户型居室的重点之一,在装修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电视墙通常是为了弥补客厅中电视机背景墙面的空旷,同时起到修饰客厅的作用。因为电视墙是家人目光注视最多的地方,长年累月地看也会让人厌烦,所以其装修就尤为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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