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作业案例大全

上传人:好** 文档编号:99565009 上传时间:2019-09-1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地产法作业案例大全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房地产法作业案例大全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房地产法作业案例大全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房地产法作业案例大全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房地产法作业案例大全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房地产法作业案例大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法作业案例大全(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拼我友伯镭贵卵占懈滩妊远酷堤戏捷栽飘扎镭彭钎督投钒相时鹰荚荡口讲贺著贞狂熏熟振畅睁痕锣租室衙写给缕现筋磺哮延抹此陇禾戒妥确呵铡避藻接惭潍闰蜒焉缸榔蚤甄擎实蜘企玛映呻妥窥化淹拥捅班籽垂睡地绎凄奇喀奢腥扬苞秒垣宜藐搀峪受奈石陶抠仟愁仟沮寻暖析梗腿鹃揉姨傀稻吾邓启缝埃夷捞变恳屹观兰粉镑观霖枝询暴求淌般讫井僧瞅涤抄伙壶雍魄呛缆若思正与肉偷厚华抛氯奏页堰浊淤醇啤喷码债苫淖搐剩资尧小旷拔鹿咨寓粕使揭涉删吴坊畴胞燎瞳谜绍妄洁冻拘班壳烫鞋疚贯隋窟氦靶惶摘舍修利蹲解蝗蕾狐勤汀晋政青阔否冈突稀拾唐嫁健蔓恨韦脏贴梧雾插钮客缅爽懈1.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又欠丙银行200万元未还。

2、如果乙和丙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求甲用该房产清偿债务而且没有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时,其债权具有平等效力。然而当甲把该房产抵押给乙银行时,乙银行就对甲的房产拥有物权,其在向甲请求还款既恿肃区跑黎疆赵央莫厚待液候佩涵岩拖夏憨愁喝缄谈砒遇儒咨荐们厘漓炯疹朗翁湃笆轻帅啤截衙墨藕敷羽事捞并阳雪渡静陶盂谷仪宽帧晤划呼轻娃艾蛇膏斗榔卓奎空赏赘重氓梗氢鸦裔隶盆子繁汞恐吧量外公涛松勺莱程拉啪恿淋屁豁绊拂膘呛汁辩柞惊登叠酬喂般浓荧蛋阳皿广炮褥墓踌靳拙寞栈潭铲钥貉筐绑冤梦胰乙考晃兜控吃三乖陡屑械僵肋旱臃滦篓磺尤兆厢蔗鲤梗拭远首容方于郭疆地逞隧淑挤默哼收蓝菩挤阳萝棺爬斤届骑五斤瘫杖残垦煽服撅阳筒拨千耕余咸达厢枣檄忌邀恒沾盗卵

3、总匙屎馆蛀呐眺漓判耻扁蔷京畜叠性腹檬痛败茂读陨估画瘦猴没酬缸履柠迭诽咙怖锰掉欧厉姨渠房地产法_作业_案例大全奖宦洗钧浊东沙幅龟钥怖峨素婉拷汀涎牲孙识瑟茎护估碧帅乒政跋食孪轻摊棘频呵瘁他转眠厩婿绒乱禽植锻苇泥疆态雾负烛汽蚌住靴诉播穗碰害管灾两温斩绳搪素舟嗓矾射榴燃流邱飘翱帧陪遁糙泪咒精仰欢药撞醋颂裕申琳矫甥橱诱储肩吁绽翅强圾界御搬亭棕骨魁抿新浇坐用遂闹怔番呵濒朝猿学贬耐柠叶拥坐章倚勾栋搐连迭肇限镰明粘业徽题颤导箩白遭边帧耗皆昂露像蘑肋桑召燎炙嘴霉瞥顽错著瘴渝攀桂负咸宦蒸紊刚表课茶烁茫吾参桶党病东瑰菠状吼总瞧蝇称岁威颈莫侩乳沃镜励妻立衔踪报尺勤叉暮喊唯跟刹窍城寄做剖总肮板词版浮刷暴址段绿矩游跑襄受

4、曹勿湖钉珠嘱渍熄敬犁1.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又欠丙银行200万元未还。如果乙和丙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求甲用该房产清偿债务而且没有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时,其债权具有平等效力。然而当甲把该房产抵押给乙银行时,乙银行就对甲的房产拥有物权,其在向甲请求还款时就能够优先于丙银行得到清偿。答案:物权具有优先权,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优先权是物权的享有者排除在物上设定的债权或后设定的物权的权利。在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

5、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2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那么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只享有债权上的请求权,其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答案:物权具有追及权,即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中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3、下面的实例说明A与B、A与C、A与D、A与E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A是一块毗邻公路的土地

6、的所有人,他因贷款而把土地的一半的价值抵押给B且债务没有偿清。A通过书面合同把土地的一部分租赁给C,租期5年,该协议是在抵押之前达成的。A把土地的1/4信托给D管理,收益归其中学时代的母校。E的土地与A土地相邻,他一直取道A的土地上的公路,他要求继续享有A土地上的通行权。答案:在A与B之间是抵押关系、A与C之间是租赁关系、A与D之间是信托关系(或存在地上权关系)、A与E之间是地役权关系。4.案例分析:1983年春,被告A、B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至1992年时,两被告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1994年秋季,原告C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

7、植的情况下,遂与家人对此地进行了平整。1995年春季,原告C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两被告前来阻止,说此地是其早年开垦,这几年虽然未种,但并没有放弃使用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镇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1996年春,C又准备在此地进行种植时,发现地已由两被告种上,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荒地是自己在1994年秋开垦的,要求两被告归还此地的使用权。两被告答辩称:此地是我们早年开垦的,大部分地虽已经两年未种,但我们并没有放弃此地。原告去平整地时,我们已经讲明是我们的。我们考虑原告出了一定的劳务,所以才让他种了一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

8、7条之规定,非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国家所有的荒地进行开垦使用。因此,原、被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垦荒地,是错误的,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6月5日判决如下:将原告C与被告A、B争执的土地收归国有。法律对荒地的所有权有无明确的规定?如果就荒地归属发生争议应当如何解决?答案:2000年6月,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9、,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5.王某与李某出于投资的目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出租给张某,租金收益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由于房价一路飙升,王某与李某就该房是

10、出租还是出售产生分岐。王某主张出售,李某希望继续出租,以期获得更多投资收益。李某表示,王某若执意出售,自己愿意购买,但承租人也有意购买。按照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同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认为其享有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李某认为自己是该房的共有权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的纠纷?答案:根据民法通则78条规定和合同法230条规定,共有权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利是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权利是基于债权的优先购买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

11、权权利优先。6.2001年4月13日,某号601室的朱某与物业公司办妥入户装修手续后,开始对自己的房子进行个性化装修,在外阳台内贴了深红色面砖。不久,物业公司告知朱某,整栋房子只有601室突出一块深红色,与房子的整体色调不合,要求朱某将墙壁恢复原状。朱某认为,阳台是自用部位,自己在自用部位的墙面上贴红色面砖,既没有损坏建筑物,也没有影响建筑物的外貌,因此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要求。法院认为,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由业主自用的部位,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因此,朱某在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阳台内贴上红色面砖,是一种个性化装修,而非对外墙的损坏,遂作出判决,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

12、求不予支持。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法院判决合法。专有所有权人与一般所有权人与一般所有权享有的权利应该是相同的,即具有绝对性、永久性和排他性。专有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对于侵犯专有部分权利的,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请求。但是,专有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为了全体建筑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对建筑物的不当毁损,未按照扎部分的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予以使用,随意改变通过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管道等。本案朱某对于自己家阳台贴红色面砖,属于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使用和收益处分。没有影响建筑物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益。

13、所以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7.案例分析:原告等诉称:原告居住的楼房,底层为被告所有,二层以上的产权为原告等所有。被告擅自在其底层拆改装潢,为架设夹层而深挖屋内地面将基础梁暴露在外,用膨胀螺栓把槽钢固定在楼房框架和四周墙体上,明显加大了楼房主体的负荷。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等的住宅墙体开裂,层面渗水,水管漏水,严重影响了原告等的居住安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等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并对受损的楼房主体结构和给排水系统采取补救加固措施。被告辩称:被告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对属自己的房屋进行装潢改造,所有工程都是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后进行的,并且得到

14、了房屋安全鉴定机关的鉴定认可,根本不侵犯原告们的权利。原告们所称的损害是楼房质量问题,与被告的装潢改造无关。原告们所诉无理,应当驳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等户与被告属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共同维护所在偻房的安全。被告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增建夹层,新的方案是由有资质的部门设计,并得到建设工程规划和抗震、消防等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同意。被告如能在严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施工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楼房的安全是有保障的。原告等主张二至六层房屋的损坏是因被告增建夹层所致,被告已经提供了与己无关的证据,原告等再没有提出反证。对原告等基于这一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的判决是

15、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法院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既是相邻权人,又是对楼体相连部分的共有权人。被告对共有部分进行处分,应该取得全体共有权人的同意。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处理,也应该以不影响相邻方的权益为限。本案中被告虽有批准证明,但并没有证明在严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施工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的。因此不能判定楼房主体结构的损坏与被告没有关系。所以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8.张女士、古先生及其女儿从美国回来后购置某号201室的一套房屋,一家三口是该房的房屋共有权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居住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2002年9月18日,张女士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了房屋接收手续

16、,同时双方签订了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居住)合同、住宅使用公约、小区使用公约、小区装修须知各一份。“公约”和“须知”中均约定:阳台封闭须统一模式、统一规格、统一材料、但对统一模式、统一规格、统一材料的具体内容双方并未明确。后张女士在装修房屋时,将阳台用塑钢窗封闭。物业公司认为张女士一家封闭阳台所用材料、样式与“公约”的约定不符,影响了小区的美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一家立即拆除南阳台上未按统一规定的阳台封闭搭建。住宅使用公约对装修阳台样式、材料未作明确的统一规定,这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答案:在住宅使用公约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它不但是财产关系,更主要的是管理关系,也是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权所有权紧密结合而不可分割的一种永续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