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防火安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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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门防火安全規章澳门防火安全規章1第24/95/M號法令8六月五日8一 | 二 | 三9第一條9(規章之核准)9第二條9(監察 )9第三條10(其他公共機關之合作)10第四條10(試驗期 )10第五條10(發出新准照)10第六條10(現存樓宇 )10第七條10(開始生效 )10消防安全規章10章節及條款11第一章11總則11第一條11適用標的及範圍11第二條11定義11第三條14建築材料14第四條15結構及分隔構件15第 五 條16樓宇之分類16表I16按用途所確定之樓宇分類16表II17樓宇按高度之分類17第 六 條17一般之安全標準18第 七 條18消防安全設計18第二章19消防員介入之方

2、便19第 八 條19進入及介入之條件19表III20可通達正面之數目20表IV21可通達外周長之最小百分率21第九條22供水22第三章23失火時之疏散手段23第十條23概況23第十一條23預計定員23表V23占用指數23第十二條25疏散出口及通路25表VI25出口第I、第II、第III、第IV、第V組25表VII25出口第VI及第VII組25第十三條26經過長度26表VIII26經過長度(米)26第十四條27樓梯數目27表IX27樓梯之最少數目28第十五條28樓梯之最小淨寬28表X28根據樓宇之等級(m)確定之室內公用樓梯之最小寬度28表XI28根據樓宇之等級(m)確定之室外樓梯之最小寬度28

3、表XII30樓梯平臺之最小寬度30第十六條30樓梯之最大寬度30第十七條31樓梯之一般特徵31表XIII31分隔及保護樓梯之牆之耐火等級31第十八條32室外樓梯之特徵32表XIV32保護室外樓梯插入牆之耐火等級32第十九條32室內樓梯之特徵32第二十條33水平公用綜合通道33表XV33人與貨物水平通行之空間33表XVI34界定室內水平公用通道範圍之牆之耐火等級(CRF)34表XVII34水平公用通道內飾面之遇火反應等級34表XVIII35水平公用通道各獨立單位出口門之耐火等級35第二十一條35水平公用通道與樓梯之間之連接35表XIX36水平公用通道與樓梯之間之連接36第二十二條36疏散通道之通

4、風36第二十三條38安全標誌與指示38第二十四條38安全照明38第四章39建築構件之耐火能力39第二十五條39分隔之一般特徵39第二十六條39隔火間隔39表XX39非工業用途樓宇之隔火間隔之最大面積及體積39表XXI40工業用建築物隔火間隔之最大面積及體積40第二十七條40樓宇結構之耐火性能40表XXII40第I至第V組樓宇構件之耐火等級40表XXIII41第VI及第VII使用組樓宇之結構構件之耐火等級41表XXIV41具多種用途之樓宇或樓宇部分間之分隔構件之相容性及耐火等級41第二十八條42外牆42第二十九條43頂部43表XXV43頂部結構之耐火等級43一 | 二 | 三43第三十條44管道

5、套管44表XXVI44按層分隔之管道套管之門、牆及隔離板之耐火等級45表XXVII45不按層分隔之管道套管之門、牆及隔離板之耐火等級45第五章45特別風險之設施及地點45第一節45設施45第三十一條45一般之情況45第三十二條46用電設施46第三十三條47變電站設施47第三十四條47應急安全照明電力設施47第三十五條48貯存、分發及使用液體及氣體燃料之設施48第三十六條51通風、空氣調節及抽煙氣設施51第三十七條52特別技術設備之設施52第三十八條53排放垃圾設施53第三十九條53電梯設施53表XXVIII54平臺門之耐火等級54表XXIX54消防電梯54第四十條55避雷設施55第二節55特別

6、風險地點55第四十一條55從石油提煉出之燃料產品之貯存及操作55第四十二條56非從石油提煉出之易燃液體之貯存及操作56第四十三條57油漆及/或清漆塗抹區57第四十四條58鍋爐間58第四十五條58第六章59防火系統、設施及設備59第四十六條59一般規定59表XXX59管道直徑之顏色標記59第四十七條59工具之種類及數量60第四十八條60配備完善之防火網61第四十九條61非充水式主幹管道系統61第五十條62充水式主幹管道系統62第五十一條62水幕系統62第五十二條63固定自動滅火系統63第五十三條66火災自動探測系統66第五十四條67警報及報警系統67第五十五條67手提式滅火器67表XXXI68滅

7、火劑之選擇68表XXXII68滅火器種類之選擇68表XXXIII69適合電流之滅火器69第五十六條69特別隔火門窗69第五十七條70消防專用貯水庫70表XXXIV70消防專用貯水庫容量(m3)70第五十八條70消防網之特徵70第五十九條72固定自動灑水式滅火系統“Sprinklers”系統之特徵72表XXXV73“Sprinklers”系統之特徵73表XXXVI74壓力及流量之要件74表XXXVII75供水源最低之實際供水容量75表XXXVIII76抽水管最小標稱直徑76表XXXIX76自動水泵之運作特徵76表XL77Sprinklers系統之技術特徵77 上一頁 葡文版本 78法令第24/9

8、5/M號78六月九日78一 | 二 | 三78第六十條79用氣體滅火劑二氧化碳及其他氣體滅火產品之固定自動滅火系統之性能79第六十一條80火災自動探測系統之特徵80第六十二條82警報及報警系統之特徵82第六十三條83檢查、監管及維修83第七章83關於地庫及樓宇中某些特別使用之規定83第六十四條83範圍83第六十五條84劇院、影院、禮堂及同類場所84第六十六條85的士高、舞廳、歌舞廳及同類場所85第六十七條85酒店、旅店、公寓及同類場所85第六十八條86樓宇地庫86第六十九條87高度火災風險之區域87第八章87關於MA級樓宇之特別規定87第七十條87目的87第七十一條87分隔墻87第七十二條87

9、正面墻87第七十三條88管線套管88第七十四條88假天花板88第七十五條88樓梯88第七十六條88電梯及貨梯88第七十七條89通風89表XLI90通風空氣通過之平均速度90第七十八條90A方法之特別規定90第七十九條90B方法之特別規定90第八十條91警報系統91第八十一條91消防專用貯水及充水式主幹管道91第八十二條91安全崗91第九章92其他規定92第八十三條92儲藏室92第八十四條92住戶之公用活動室92第八十五條93自動扶梯及傳送帶93第八十六條93安全負責人93第十章93處罰規定93第八十七條94罰款94第八十八條94工程之禁制及拆除94第八十九條95拆除之實行95第九十條95罰款之

10、酌科95第九十一條95累犯95第九十二條95特別之加重95第九十三條95權限95第九十四條96實況筆錄之制定96第九十五條96實況筆錄之程序96第九十六條96處罰批示之通知96第九十七條97必要之訴願97第九十八條97罰款之繳納97第九十九條97罰款之強制徵收97第一百條97時效97第一百零一條98罰款之歸屬98第一百零二條98刑事責任98附件98附件I98安全標誌98附件II99建築材料之遇火反應99附件III101建築構件之耐火能力101附件IV102占用之分類102附件V105避火層105表106表I106每層只有一乘樓梯時樓梯最小寬度106表II106有一乘樓梯之排疏能力106表III

11、106有兩乘相同樓梯之排疏能力106表IV106有三乘相同樓梯之排疏能力106第24/95/M號法令六月五日一 | 二 | 三鑑於防火安全之問題在澳門法例中至今仍未受應有之關注,故使本地區在該事宜方面具有專門法規係急切及重要之任務,因而須訂定規則以界定及規範參與構思、擬定及執行建造計劃者之行為,使在發生火警時,能確保及保證市民及財產之安全。事實上,在本地法律體系中,有關防火安全之法例,僅分散存在於有關其他事宜之單行法規內。該立法上之缺漏與澳門之現發展狀況作對比,則顯出其不能與一個處於全面城市化擴展之地區之發展前景相協調。本法令藉通過防火安全規章,達致填補存在於該領域內之其中一個主要漏洞。本法規

12、包括一系列能普遍適用於一切樓宇之措施,但在適用措施時須考慮樓宇之用途、占用種類及其高度等級。此外,法規還包括專門針對特別風險之設施及地點之規範,以及有關地庫及樓宇特別使用之規定等。鑑於該事宜之複雜性,為研究及制定本規章,有必要得到不同實體之共同參與,而該等實體在起草規章之過程中,以亞洲太平洋地區某些國家之專門法例及葡萄牙有關該事宜之正在草擬或現行之法例作為主要資訊來源及工作基礎。然而,由於澳門高樓林立,街道狹窄且分布零亂,並擁有世界上最高之人口密度,所以亦須注意將該等規定配合本地區之特有情況。還應強調,本法規之制定,係以專門性企業以往制定之研究為基礎,並以專業實體作出之技術意見及被諮詢之有關機構表達之適當提議作為參考,從中取得有利資料,以制定本法規。最後指出,在核准本規章時,訂定違反防火安全規章規定之處罰性法律框架,但不妨礙在試驗期後,按所取得之經驗,對處罰之一章作出修改或配合。基於此;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第一條(規章之核准)核准附於本法令內,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防火安全規章 (以下簡稱為規章)。第二條(監察 )土地工務運輸司及發出准照之其他實體有權限監察規章之遵守以及貫徹其執行。第三條(其他公共機關之合作)在行使上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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