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这家机构募投管退都涉及违规且看协会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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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这家机构“募投管退”都涉及违规,且看协会怎么“罚” 写在前面今天,基金业协会公布了对和合资管的自律处分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协会一如既往的详细地说明了案情,并公布了当事人的抗辩及协会的回复,较为完整的展现除了处罚经过。此案例涉及的违规点涵盖了私募资管业务的“募投管退”的全流程,违规行为也是较为常见的行为(和合资管也多次抗辩违规行为为“行业惯例”),基金业协会在说理上也非常充分,有理有据,这对私募业务经营机构把握合规边界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募:通过互联网、微信、博客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情形。有关公开宣传信息中均明确对外宣传了有关资产管理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承诺最低收益条款”,

2、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按照类似存款利息的方法进行计算,与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和对应资产的实际情况无关。投:通过单一信托计划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信托贷款等;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管:未能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未能与期货公司及其股东严格分开,未能做到独立经营;季度管理报告、年度管理报告的合规性声明部分错误地引用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退:未能将A资管计划已到期份额发生违约风险的拟处理方案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当事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根据中华人

3、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我会于2018年5月24日向和合资管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和合资管于6月6日向我会提出复核申请。我会组织自律监察委员会有关委员组成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和合资管的纪律处分进行了审理和复核。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基本事实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期货”)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3.9亿元。其中,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52亿元,占比40%,上海益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衡)、深圳市御金中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

4、金中坤)均出资1.19亿元,各占比30%。上海益衡为在我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御金中坤于2014年7月22日在我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5月3日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合资管于2015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为和合期货全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2015年11月3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关于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设立予以登记的通知(中期协备字2015147号)。袁锦滢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毅尧为公司总经理,郭寒冰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资管管理的A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A资管计划”)于2016年10月21日设立,共分八期发行,备案为主动管理类的非结

5、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每一期均约定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支付收益。总募集规模4.2亿元,累计投资者数量176名。其中,自然人投资者172名,机构投资者4名。A资管计划投资于B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B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计划合同,B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计划的单一委托人为和合资管。B信托计划用于向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贷款利率为11.3%/年。信托贷款规模为5亿元,分笔发放,目前已发行十二期。固定信托报酬按每期信托资金的0.24%/年计提。按照信托计划合同约定,“委托人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运用对象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尽职调查本信托计划的

6、设立、信托资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认定;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由委托人代表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受托人发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交付及投资指令通知书在内的各类委托人指令”。和合资管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合同的特别陈述部分承诺“委托人代表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为期货资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募集的财产,且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本信托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规定”。PE研究院:A资管

7、计划的基本交易结构图经查明,和合资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违反投资范围规定和合资管代表A资管计划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B信托计划为C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信托贷款。B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由和合资管实际控制。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穿透核查,和合资管管理的228只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或从事信托贷款业务,违反了试点办法和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一)期货、

8、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范围包括:(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二)违反规定公开募集和合资管发行的多只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通过互联网、微信、博客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情形。有关公开宣传信息中均明确对外宣传了有关资产管理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

9、率。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十)款的规定。(三)违规制定“承诺最低收益”条款A资管计划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以业绩比较基准的名义约定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以A资管计划(第四期)为例,根据和合资管提供的情况说明:A资管计划(第四期)所投标的B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为11.05%,在支付资产管理人收取的2.24%的管理费和销售费合计、托管银行收取的0.01%的托管费以后,A资管计划(第四期)的年化收益约为8.8%。和合资管“参考市场同时期同类型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产品收益情况(年化收益率分布在6.5%-8.5%区间

10、)”,认定A资管计划(第四期)1年期委托资产规模100万(含)-300万(不含)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8%,300万(含)以上为8.2%;2年期委托资产规模100万(含)-300万(不含)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300万(含)以上为8.4%。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由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按照类似存款利息的方法进行计算,与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和对应资产的实际情况无关。每位资产委托人届时可获得分配的收益按照“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份数*1*其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对应的核算期天数365”计算。以上行为存在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分离定价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三

11、条、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四)信息披露不充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和合资管应当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包括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发生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经查,和合资管未对A资管计划的融资方C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充分信息披露。A资管计划季度管理报告、年度管理报告的合规性声明部分错误地引用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和合资管也未能将A资管计划已到期份额发生违约风险的拟处理方案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鉴于和合资管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12、是和合资管提供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公司自身的信用状况。上述情形违反了管理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五)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失和合资管未能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未能与期货公司及其股东严格分开,未能做到独立经营。根据中国证监会通报的检查情况,和合资管实际由和合期货股东上海益衡控制和管理,由上海益衡支付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指派部门经理。此外,检查还发现,和合资管存在客户在签订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后进行风险测评、客户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签订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情况;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离职后未能及时补缺,缺位时间长达20天。上述情形违反了试点办法第二十八条、管理规则第十五条、第四十

13、条的规定。(六)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和合资管管理的A资管计划等226只资产管理计划在向我会提交备案申请之前就已将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投向信托计划或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打向融资方;D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2只资产管理计划在向我会提交备案申请之后但未取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之前已经开始投资运作。此外,A资管计划第二、三期已到期份额发生违约后,在发生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并被互联网媒体报道之后,和合资管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会报告。上述情形违反了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第五十条,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备案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

14、由我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中国证监会也通报了对和合资管的有关检查情况,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二、事先告知我会自律监察委员会组成审理小组,对和合资管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了审核,经会长办公会同意,根据备案通知第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拟作出暂停受理备案的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在有关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处置完成前,不予恢复和合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三、申辩意见和合资管提出以下申辩意见,要求减轻纪律处分:(一)关于“违反投资范围”的申辩意见1.A资管计划等228资产管理计划投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并未超过监管规定。2.

15、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备案并取得备案函。3.行业中期货公司及资管子公司均通过此模式开展业务。和合资管是向其他同行业公司学习探讨后,沿袭着行业惯例逐步开展业务。4.A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但应当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予以处理,不能溯及既往。(二)关于“违反规定公开募集”的申辩意见1.公司在代销协议中明令禁止“公开宣传”,不排除有市场机构为了扩大影响力选择市场上认可度较高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实际并无业务合作。2.和合资管与信息发布者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涉。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天津路亚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向此类信息发布者发

16、送了律师函。(三)关于“违规制定承诺最低收益条款”的申辩意见1.资产管理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均向投资者明确告知了可能会发生的风险情形。2.在向协会提交的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说明中提到了,业绩比较基准只是资管计划想要达到的目标但最后能否达到取决于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参考,不是管理人对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3.和合资管收集到的其他同类公司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也包含了业绩比较基准等字样,该描述为行业惯例。(四)关于“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申辩意见1.公司向投资者及时发送了有关资管计划的逾期公告。2.由于C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前,公司不能主动对外发布C公司未披露信息。(五)关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失”的申辩意见和合资管认为,其存在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由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组织的现场检查发现,中国证监会对和合期货下达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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