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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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法庭审判程序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

2、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甲、王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甲到庭。(法警将被告人王甲带到庭后)被告人王甲的基本情况? 王甲:我叫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 审:被告人王甲,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甲:2005年5月20日收到。 审: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吕品、战立颖 、李洪露组成,由李洪露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历芳担任法庭记录;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娜、王宏伟 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甲委托,长海县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倩出庭为被告人王甲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果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话,依法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听清楚没有?王甲:听清了。 审:被告人王甲,你是否申请回避?王:据我所知,我们这个法庭上的书记员和公诉人的书记员是小学同学,我申请中间一个人回避审:你到底申请谁回避?王:我申请法庭的书记员厉芳回避(审判长此时与左右的审判员讨论了几下)审:被告人王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你所提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情形,本法庭驳回你的回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

5、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之规定,不得申请复议,你听清楚了吗?王:听清楚了审:你还申请其他人回避吗?王:我申请吕品回避审:你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什么?王:我曾经看见过她在被害人张三家经营的餐馆吃早点,好像跟被害人挺熟的。(王甲形态有点结巴)审:你什么时候看到过的?王:去年4月初审:几次王:23次审:她穿的什么衣服?王:法官制服审:每次看见她都是吃早点吗?王:是审:你当时干什么去了?王:我也去吃早点了,那段时间我经常吃早点。审:你怎么知道她和被害人张三挺熟的?王:我看见他们打招呼审:你看到过她和张三说过话吗?王:那倒没有审:你能确定就是她吗?王:能,因为每次她都穿法官

6、制服审:你还知道什么情况?王:别的没有审:现在休庭,待本院作出决定是否准许被告人王甲提出的回避申请后继续开庭,把被告人王甲带回法庭候审室(王甲被带出门外)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5分钟后)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现在宣布继续开庭,传被告人王甲到庭,(等待到庭后发问)被告人王甲,你向法庭提出的要求审判员吕品回避的申请,经本院研究已经决定。现在请本院院长宣布决定。(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要起立)院长:被告人王甲,现在向你宣布本院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审判员吕品在4月1日、5日、6日,即在本案案发之前确实着装到被害人张三家经营的饭馆吃了3次早餐,但出于工作的需要外

7、出调查,来不及回家吃饭,顺便去的,是自费吃的早餐,案发后也未曾去过,她与被害人张三确实不相识,点头打招呼也属礼貌行为,这一情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被告人王甲,你提出的申请回避理由不能成立,对你提出的回避申请决定给予驳回,对这一决定你申请复议吗?王:不申请院长:好,请审判长继续主持审判(院长走后,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坐下)审:被告人王甲,你还申请其他人回避吗?王:不申请了。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赵丽娜站起)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长检刑诉(2005)第52号,被告人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

8、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2005年5月3日因本案被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海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5年4月30日下午,大连市长海县高级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三年级不同班的王甲和王程程,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搡,王甲用力把王程程摔倒,王程程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昏迷不醒,王甲怀疑王程程假装晕倒,就走开了。王程程的头没被摔破,也就既没和老师讲,也没和家长说。2005年5月3日,王程程和自己上职高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

9、的路上,见到了王甲,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妹王程程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甲,这时王程程也没有出口制止,张三便拦住了和唐晓翠一起逛街的王甲,说话间张三不断推搡王甲,并用拳头打了王甲胸部两拳,王甲没有还手,接着张三又给王甲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甲和张三厮打起来,唐晓翠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回来时王甲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甲的脸,这时王甲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王程程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唐晓翠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

10、,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在用刀将被害人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甲、王乙予以惩处。此致,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检察员:赵丽娜、王宏伟。见公诉六卷第18页。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甲:听清楚了。

11、审:被告人王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王甲: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王宏伟宣读)被告人王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甲:听清楚了。 公(王宏伟):被告人王甲,你与张三、王程程是否认识? 王甲:认识王程程,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三。 公(王宏伟):那你怎么会把张三刺死的? 王甲:是张三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张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浑身疼痛,头晕眼花,我为自救用刀想吓开他的。 公(王宏伟):他为什么堵你? 王甲: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五一放假前,4月29日我和王程程在学校

12、里有过争吵,我把王程程给摔倒了,但没有摔伤什么地方,她不服,叫张三一起来堵我的。 公(王宏伟):那5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王甲: 5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唐晓翠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痁的路上,被与王程程同行的张三拦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甲,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搡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接着张三又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王程程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嘴巴,我就和张三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王宏伟):你继续讲下去? 王甲: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浑身疼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

13、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王程程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公(王宏伟):当时你的同学唐晓翠在什么地方,王程程在什么地方? 王甲: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王程程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公(王宏伟):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王甲:没有。 公(王宏伟):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甲:朝天。 公(王宏伟):这把弹簧刀(王宏伟从身边的口袋中拿出并出示)是不是你当天刺张三的那把?(审判长朝法警点头后,法警从公诉人手

14、中双手接过凶器后,转身,递给被告人过目,然后依次给辩护人,审判长过目,审判长接过) 王甲:是。 公(王宏伟):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王甲: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公(王宏伟):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甲: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王宏伟):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甲: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王宏伟):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甲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甲进行发问? 辩:有的。被告人王甲,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甲:没有。 辩: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甲: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

15、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甲,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甲: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被告人王甲,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王甲: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赵丽娜)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程程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王程程到庭作证。 审:(王程程上后)王程程,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王程程:我叫王程程,今年17岁,高中文化,是本县高级中学三年级的学生,住本县阳光小区。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王程程:我与王甲同校不同班,张三是我表哥。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程程: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赵丽娜):王程程,你把5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王程程:好的。那天下午我和张三去新华书店的路上,碰到了王甲和他的同班同学唐晓翠,就跟表哥说起三天前王甲打我的事儿,表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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