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曲库版权纠纷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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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TV曲库版权纠纷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卡拉OK这种轻松简单的娱乐方式产生不过40余年,而引进中国也不过20年左右的事。但是现今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这是老少皆宜的娱乐活动。随着行业的发展,截止2017年底,整个杭城现存的KTV总量已达700家左右,KTV版权纠纷诉讼事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行政执法实践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结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KTV版权诉讼的判例,本文分析了KTV版权纠纷形成的原因,并试图从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两个方面入手,探讨了如何防止和避免KTV版权纠纷的问题。一、杭州KTV曲库版权纠纷案件总体情况。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仅2011年一年左右时间,涉及

2、KTV曲库版权纠纷49位被告,涉及案件502件,涉案KTV曲目1501首,标的478.1624万元。版权权利人或授权委托原告方主要有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圣地美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涉嫌侵权方49家被告基本是杭城主城区量贩式KTV以及夜总会,约占主城区KTV总量的五分之一。主要有:杭州新百乐宫永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锦绣时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新鼎红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浙江英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

3、公司、杭州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金歌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讴歌娱乐有限公司,等等。从杭州地区目前的案件来看,大致有三类提起诉讼的主体:1、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2、表演者;3、音像制作者(理论上讲应还有代表其的音集协,但目前没有)。各区法院还出现过一首KTV由词、曲作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分别提起四起诉讼以获取最高利益的案例。目前的案件,其起诉主体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另一类是音像制作者。关于KTV的权利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大多数的意见是: 1、如果仅是录制演唱会现场或简单录制演员表演的MTV,或是重新演绎了词曲作者歌曲的MTV

4、,则有权起诉的是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2、如果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MTV,包括有较大的投入,有演员、有情节、有优美的画面等,则有权起诉的是音像制作者,即MTV的制片者,享有与电影同样的待遇。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 1、若认定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MTV的权利人为制片者(大多数为音像制作者),要证明其制片者的资格,除了在音像制品上的署名外,是否需要提交词曲作者及演员的授权合同,来证明其制作为合法。2、对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MTV,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起诉或投诉的案例,MTV的制作者往往不是案件的当事人甚至并不知晓案件的存在,难以判断法律事实,难以分配举证

5、责任。二、杭州KTV曲库版权纠纷原因分析。(一)版权收费机制混乱。下面这幅图可以看出KTV版权多头收费的原因。最早开始收费的音著协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协会,代表是歌曲的词、曲作者的权利。后来国家版权局经民政部登记又成立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即所谓的简称为音集协,音集协则代表了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两个协会代表不同权利人都可以对KTV收费,为此国务院出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经两家协会协商确定,统一由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后,在两个协会之间进行分配。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是音集

6、协负责卡拉OK收费的执行机构。KTV是文化部门主管,KTV曲库版权的事情当然不能由音集协说了算。文化部于是指定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为【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运营商。为了节约权利人开支,避免不合理重复建设,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在天合公司布置渠道成熟的地方,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为版权收取使用费。除了前面说到的具有官方背景的收费之外,还有很多权利人例如大的唱片公司没有加入上面说的音著协、音集协,因为入会是自愿的,当然会员能拿到的版权费也是很少的。所以多数KTV场所里面多数港台流行歌曲的MTV,是没有经过香港台湾等地唱片公司的授权,所以直接导致了版权诉讼纠纷,这里面当然也包括已经向音集协或者天合公

7、司交费的KTV场所成为了被告。(二)曲库来源性质复杂。除掉体制管理上的因素,最主要的原因,就是KTV场所所使用的MTV的法律性质决定的。大家都知道,MTV是将音乐形式与电视画面形象相结合的一种综合艺术形式。如果一部MTV是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作品里面已经包含了词曲作者的音乐作品。如果KTV经营场所未经权利许可,使用一部MTV可能同时构成侵犯词曲作者作品的权利,还侵犯了音乐电视制作权利人的权利。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部MTV不仅有词曲作者的权利,还有制作人的权利,一个曲库几千上万首MTV,权利人有多少,恐怕谁都难说清。那么究竟什么是作品,怎么来判断,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8、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关键词和判断标准就是独创性和有形复制性。依照不同表现形式分13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依据不同产生情形分为:合作作品、编辑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演绎作品。还是以MTV为例子。根据画面内容主要分成五大类型: (1)原唱歌手现场演唱会剪辑而成的录像画面;(2)原唱歌手或者演员演绎的具有一定故事情节的画面;(3)自然风光加简单表演的画 面;(4)电影片断剪辑的画面;(5)卡通片或动漫形象的画面。M

9、TV是否具备独创性,应该根据MTV画面的内容从拍摄电影的技术角度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排除录像制品,即MTV画面内容为演唱会、舞台剧、音乐剧等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例如张国荣演唱会MTV,是使用张国荣演唱会录像经简单技术加工而成,属录像制品;其次排除电影(美术片)、电视剧剪辑,很多电影主题曲MTV就是以该电影的精彩片断剪辑合成;最后排除风光配简单表演,例如以海滩风光与泳 装美女为画面的MTV。上述三种MTV的画面内容均不具备作品独创性。如果MTV的画面内容具有一定的 故事情节,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进一步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通过导演、演员、摄影、剪辑和作词作曲者等共同创造性的劳动制作完成

10、的MTV,一般可以认定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完成,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自上个世纪80年代KTV前身卡拉OK出现以来,前20多年,在音像作品使用权方面,国内卡拉OK的经营商只须支付音频费用,几乎从来不需要为伴唱的音像作品“买单”。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同时规定: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

11、适当下调。然而,此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多数KTV经营者一直漠视这一规定,仍然“我行我素”。不仅是使用版权的经营者,包括政府部门的管理者、盗版音像制品的购买者、甚至版权所有者个人或机构,对版权的保护意识和相关知识都不足。我国自1991年第一部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迄今已过20余年,由于一些人的大声疾呼而真正引起社会重视,也不过近两年的事,与发达国家多数人自幼接受尊重知识产权教育并形成社会的普遍共识,尚有很大差距。三、对策和建议(一)提高经营者版权意识。当前,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普遍缺乏版权知识和版权法律风险观念,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自觉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意识。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歌曲权利人

12、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今后KTV行业经营中的必然趋势,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版权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工作常态。一是通过大众传媒、召开座谈会、集中学习等各种渠道和方式强化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要求经营者加强对音乐作品提供商的资质和音乐作品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注意及时订立合同、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付费证明。二是将版权知识的宣传和日常执法活动有机结合,通过行政执法案例、执行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等对经营者阐明法理,树立版权意识,自觉抵制和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单独的一家KTV在音集协等维权者面前完全是弱势群体,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没有

13、统一的行业协会,就无法形成合力,KTV经营者在版权许可使用费谈判上将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影响谈判积极性,长此以往,就可能会形成KTV经营者不交版权许可费、专业维权机构不断诉讼维权的恶性循环。因此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很有必要。通过行业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维权,建立行业调解机制,与权利人进行集体谈判,降低赔偿额度,减少KTV行业经营者的负累,避免大范围纠纷情况的出现。政府部门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服务和引导KTV行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增加相关产业文化含量,提高附加值,以促进KTV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娱乐消费需求。(二)完善曲库行政管理措施。版权使用费标准是

14、KTV版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当前全国范围KTV作品版权使用费的标准不统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收费行为操作不透明、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收费标准过高,设定不合理不利于KTV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对当前KTV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版权使用费问题开展调研,为在版权人与KTV经营者之间形成科学合理且符合KTV行业发展实际的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提供参考意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更加详细合理的收费管理办法,并因时因地确定收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合理分配各方的经济利益。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等方式,经过试点来逐步推进和规

15、范。将曲库供应商纳入版权监管范围。目前市场上曲库点播系统(VOD系统)供应商鱼龙混杂,曲库制作单位资质不同,制作安装机构不规范,技术资源不统一、不规范,市场结构混乱,非法复制发行音乐作品行为时有发生,但相关的管理措施却没有跟上。因此,建议版权执法部门开展对曲库供应商的摸底调查,逐步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建立正规制作企业名录,加大对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监管力度,改变目前管理空白、管理手段缺失的现状。同时加大检查力度,对曲库制作单位非法复制和发行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将曲库核查纳入准入审核环节。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在KTV准入审核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把拟选购安装的曲库供应商及相应的设

16、备情况予以说明,对曲库供应商的曲库版权授权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查,对非正规曲库供应商或没有合法授权的曲库情况及时向申请单位予以法律风险警示。通过提前介入审查和及时的风险警示,从源头上限制和减少版权纠纷的发生。(三)建立健全行政司法版权调解机制。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进行调解。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面对KTV版权纠纷不断涌现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健全行政协调调解机制,成立和完善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政调解机构,发挥行政协调的优势,对KTV版权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面对KTV版权纠纷案件逐年攀升的状况,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优化版权纠纷化解机制,将版权调解诉讼工作朝制度化、规范化、理性化方向不断推进。积极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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