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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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分析关键词: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济分析内容提要: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确保市场良性运行至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基础在于通过它对交易成本的节约和政府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逐;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完善,亦应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从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制定、立法措施完善、立法表决机制的更新、调控方法的变革等方面进行。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理性干预及其与干预有关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其中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保证市场经济良性运行至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尽管我国学者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认识,但是笔者看来,作为一种制度供给,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最本源的含义,是为了追

2、求市场的最优绩效,政府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对既有的市场结构进行的一种主动的干预和调整。毋庸置疑,这种干预必须是有限的、适度的,是“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1然而问题的关键是,怎样的调控才是有限的、适度的?如果才能避免政府调控过程的“调控不足”和“随心所欲”?“政府计划和干预的成本是什么?我们如何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利用这些优势”? 2对于这些问题,当前学界的论述无疑是苍白无力的。为此,笔者利用经济分析的方法,通过对隐藏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的探求,对上述问题作出尝试性的回答。也许这能为我们准确界定“适度”调控、进而为厘清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等诸

3、多含混问题,提供一个可能的路径和方向。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当前文献中关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生成的论述,一般遵循以下逻辑:市场是分散化的决策机制,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等内生于市场机制的缺陷不可避免,需要计划产业布局等法律制度对市场予以宏观的干预和矫正。这种论述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知道,来自政府的干预并不是消除市场缺陷的唯一途径,市场对其缺陷的自我修复能力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因此市场缺陷并不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充分条件和当然理由。不仅如此,这种论证并没有揭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内在动机,而且似乎还隐含着这样的逻辑假设:政府应该或者必须是一个“大公无私”的“人民

4、公仆”,其行为不管效果如何,但至少具有道德正当性然而历史的经验表明,来此政府的干预并非“父爱”般的存在,和其他理性经济人一样,政府同样有自己的利益偏好和收益诉求。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本部分中借助经济学的几个基本假设,试图证明,宏观调控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通过它对交易成本的节约;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缘由,依然是“理性经济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逐。(一)交易成本理论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交易成本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它包括为市场交易花费在寻找信息、进行谈判、签订等活动上的费用”。 3并且认为,在零交易成本下,权利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紧要的,市场主体间的谈判和协商都会使资

5、源达到最优的利用状态,有效率的结果都会通过无代价的谈判达成。但是,零交易成本只是理论上的假设,正交易成本才是现实世界的常态,正是社会生活中的正交易成本存在以及过度高昂,借助政策选择和法律决策的宏观调控才显得格外重要。笔者首先分析在没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运行状况。我们假定,任何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不受政府宏观调控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和管制,同时,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人们通过谈判和协商,协调私人成本、收益与集体成本,收益之间的冲突。同时假定大家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由个人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可能会造成整体(宏观)

6、利益严重受损的公共灾难。但是即便如此,理想的合作模式并不会出现,在此笔者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形我们假定,市场参加者都是诚信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都具有维护整体利益的良好愿望,但高昂的协商成本决定了这种合作模式难以实现。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的广度和频度也在不断的增加,繁杂的交易类型和众多的交易参加者意味着如果没有外力的调控和约束,在万千人互动的世界里,通过协商的方式规范每一个市场参加者的行为会因高昂的交易成本而无法实现。在协商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生产和投资,这种个体理性的结果,便是被称为“市场悖论”的宏观经济失控

7、(比如各种形态的经济危机)等集体非理性的情况出现。社会为了减小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便有了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需求。第二种情形我们假定,协调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谈判已经完成,但没有外力调控和约束的市场必然滋生机会主义行为。也许大家都明白,严格遵守有关维护整体(宏观)利益的协议会确保整体(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行并最终让每个人获利,但是,遵守该协定并不会对单个的经济人形成激励,恰恰相反,不遵守才是理性的选择。因为理性的经济人知道,对协议的违反意味着自己收益的额外增多即便这种违反对整体利益是一种损害,但这种损害将由大家共同承担,自己分摊的部分是微不足道的,而由此获得的利益却由自己独享。一般来说

8、,当大家都去做某事对大家都有好处,但如果有人不去做反而更占便宜时,大家就都不愿意去做这件事,这种情形就是“集体行动的困境”。 4霍布斯早就论证了缺乏权力情形下集体行动的最终结果社会秩序和社会合作将难以为继,所有人生活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之中。 5当然,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在一定范围内是一种有效的监控方式正如市场主体通过某些私力途径让违约者永久出局、不再与其进行任何方面的合作等等实现一种“没有法律的秩序”,但这种监控的成本依然是高昂的,交易参加者要收集、甄别相对方有无违反有关整体(宏观)利益的协议的信息,然后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更为严重的是,即便某一方发现了对方有违反整体(宏观)利益

9、的协议的行动,但沉淀成本的存在、利益的激励等并不使其必然放弃交易,如此发展的最终结果,便是当初达成的维护整体(宏观)利益的协议成为一纸空文。由此观之,让经济个体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维护整体(宏观)经济的协议并严格遵守的企望,必然会增加交易中信息收集的成本,并会鼓励机会主义行动,进而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如果没有一个替代性的制度安排,任其发展的极端后果,便是整个市场经济的无以为继。因此,本文的结论是,正交易成本的存在以及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过度高昂,社会为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交易成本的最大节约,产生了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需求,这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二)公共

10、选择理论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在本部分,笔者借助公共选择理论,试图论证什么是政府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供给的激励机制,换言之,政府制定并实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动机是什么?20世纪5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创建了被称为“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的公共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政治过程亦是一个交易过程,行为主体都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行不会发生变化”, 6他们往往会依凭手中的权力通过政策和干预来谋求自身利益,同时,公共选择理论还认为,政府和企业的内在机理是相通的,政府是政策的生产者,民众是政策的消费者,和

11、企业一样,政府存在的目的,是通过向“顾客”提供某种服务的方式获得利益。按照公共选择的逻辑,在政治市场中,作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亦是由理性的经济人组成,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其之所以具有提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动机,源于其通过该制度可能获得的利益。而民众对于宏观法律制度亦不是无偿取得,他们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以下分论之。首先,市场具有被调控的需求,市场主体具有支付意愿。一如前文论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这种需求通过市场弊病以及市场主体的立法呼声向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提供者传递,理性的政府会把这些信号当作制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指针和方向并最

12、终落实。同时,对于生产出的法律产品,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人们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代价才能获得。 7在笔者看来,支付对价的直接形式,是人们通过选票表达的对政府的支持和信任(比如西方国家的政党选举的投票,我国每年全国人大会上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支持率),而支付对价的间接形式,表现为民众对政府的其他管制行为和统治行为的遵守和维护(比如社会形势的稳定、和谐),在此意义上,民众的选票等支持方式相当于商品市场上的货币。其次,政府具有供给意愿,也具备供给能力,政府的生存有赖于民众的支持,“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每届政府的施政内容(其中包括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供给),类似于商品市场上

13、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民众可以用手中的选票衡量并决定是否支持它(是否购买),政府为了获得民众稳定的选票和长期的支持也就是前文指出的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逐,必须尽可能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和对人民立法呼声缺乏回应的政府,就像企业的倒闭一样,难免会遭受民众“用脚投票”的命运。同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供给之所以需要政府完成,源于政府具备供给能力政府具有信息优势、资源优势、调控行为背后国家机器的支持以及立法市场所具有的“规模效应”,对此我国学者在分析国家干预经济的理由中已有详细的论述,笔者不在赘述。当然,与一般的“事前讲清楚”的合约模式相比,由于包括宏观调控制度的政府施政纲领需要一

14、个周期才能完成,因此这种政治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不会瞬间完成,它相当于一种“期货交易”,作为民众直接支付对价的“选票”,亦相当于商品市场上的一种长期投资,在经历一定时期后,民众才能考察其收益的好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只能在行使投票权的同时才具备“支付”的可能,民众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舆论压力、示威游行等等就像投资人的撤资行为一样,迫使政府修正其行为,或者令其下台,前几年在日本频频发生的首相辞职便是例证。因此,本文的结论是,政府对市场的宏观干预,尽管是对市场自发秩序的一种强行变更和约束,但调控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市场的最优绩效,调控的过程亦应按照社会合作是否形成为评判标准展开。同时,政府必须秉

15、承“有效干预”、“有限调控”的基本理念,通过经济民主机制来设定干预的方式和内容,避免经济专制以及不受约束的经济暴力。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本和收益成本是解决某项问题所付出的资源代价,收益是除去成本耗费后的剩余和好处。与自然规范不同,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不会自发产生,也“无法依托自身而自行成就,它要借助一定的组织和个人确认、执行和保障,不言自明,国家因此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8此乃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本;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收益,则表现为在宏观调控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出去成本消耗后,所实现的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

16、7按照经济学逻辑,调控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例,理应成为确定调控范围、调控方式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当调控收益高于调控成本时,宏观调控就有存在的正当理由;当调控成本高于调控收益时,宏观调控存在的必要性就值得怀疑。(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本包括必然成本和可能成本。具体包括:1、必然成本。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创立成本和运行成本。其中创立成本是:(1)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制定中消耗的成本,比如立法过程中调查研究、拟定草案、征求意见、审议表决过程中的人力、物力的耗费,时间的支出等等;(2)对抗成本,“对抗成本指为消除法律更新阻力而付出的代价,包括宣传、说服、争取积极对抗者和反对者,对他们实施强制措施使之接受新法律,以及对受损者的补偿等等” 9 .运行成本包括:(1)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投入的费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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