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外科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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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普外科医疗纠纷案例,2,学习案例 引以为戒 医疗安全 牢记心怀,3,案例1、(漏诊)某患者因间断便血伴肿物脱出10余年,2006年5月8日入医方门诊治疗。入院诊断:混合痔(期)。当日在局麻下行混合痔外剥内扎术。术后40天,截石位7点处已有脓肿形成,,4,在局麻下行切开排脓术。术后3个月,切口已愈合,但肛缘处形成瘢痕组织,故将瘢痕切开0.5cm。术后4个月,入市人民医院住治疗。入院诊断:直肠癌。9月28日在全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术后病理诊断:直肠低分化腺癌。当年10月17日出院。(2007年8月3日在家病逝)。,5,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

2、析认为:医方诊断混合痔正确,处理措施得当。但缺少必要的鉴别诊断,致患者直肠癌漏诊,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6,患者直肠癌的延误治疗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7,案例2、(粗心拔错管)某患者因患胆囊结石,到某市医院住院手术治疗。1月18日在静脉麻醉下用腹腔镜行胆囊结石取出术,手术很顺利,仅用一个多小时。,8,取出三颗绿豆大小结石。但病人术后却昏迷不醒,术后10个月病人死亡。术后其家属一再向医方询问病情,医方始终没有做出任何的说明和解释。直到术后一个半月后,在病人家属的强烈要求下,,9,才将病人转到神经外科做高压

3、氧治疗,但病人仍没有苏醒,且四肢已日渐萎缩。体重从入院时60公斤降到30公斤。术后半年,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10,医方终于对病人因手术造成的长期昏迷不醒作出结论:即病人手术过程中有两个静脉管,一个是抗生素管,一个是麻醉药管,术后因医生的疏忽错误地将抗生素管误认为是麻醉药管拔除。,11,造成病人因静脉滴注的麻醉药管未能及时拔除,使病人继续麻醉,导致了病人因麻醉过量引起严重脑损伤而呈植物人状态。,12,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病例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13,案例3、 (遗留断针)某患者因颈前肿物3年、活动后憋喘2年,于2001年2月19日入

4、医方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结节性甲状腺肿。2月22日在颈丛阻滞麻醉下,行甲状腺大部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结节性甲状腺肿。,14,2007年5月11日在区医院就诊,X光片示:纵隔中部见一2cm长条状阻光影。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医方行甲状腺大部切除术,术中将缝合针遗留患者胸骨后,违反了手术操作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15,患者自述术后声音嘶哑、喝水呛咳,属于甲状腺大部切除术术后并发症。患者术后胸骨后遗留缝合针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16,案例4、(查体不细误诊)某病人因腹痛、腹胀、恶心呕吐、停止排便排气就诊,医生在查体

5、时只检查了腹部,随便在腹部听、扣了几下,没有进行全身全面查体,即诊断为“急性完全性肠梗阻”并通知手术室急诊手术。,17,术中才发现病人患的是右侧腹股沟斜疝,小肠已进入疝囊不能还纳,由于原来按肠梗阻的诊断采取切口在左脐旁,距疝囊较远,只得重新再开一刀,进行了疝气的修补术,给病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18,本例接诊医生如能认真全面查体,误诊是可以避免的。,19,案例5、止血钳遗忘在病人肚子里12年73岁的李某系退休职工。1992年10月,他因身患胆结石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胆囊切除术。术后,他感到腹中不适,下蹲都吃力,吃不好也睡不香,日渐消瘦。,20,10余年来,他这种不适一直被当胃病治。2004

6、年,李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X光片拍出他腹中藏有一把断头止血钳。同年10月,医生将止血钳从李某腹中取出。由于止血钳把小肠戳穿了几个洞,30余厘米长的小肠也只好被一并切除。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21,其后,李某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与该中心建立有医疗联合体关系的协和医院,一并告到法院,索赔36万元。,22,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手术,但缴纳的医疗费用是以协和医院名义收取,两被告实行财务共管,节余分成。所以,侵害李某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两家医院共同赔偿他4.5万余元。,23,案例6、医用止血钳藏患者腹腔中37年 刘某67岁,年轻时他因患胃溃疡,做过一次胃部手术

7、。之后,刘某仍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他误以为胃病没治好,经常吃胃药、消炎药。2011年7月17日,刘某因腹痛到医院就诊。,24,X光拍片检查显示,刘某腹内的异物,竟是一把长10多厘米的医用止血钳!据了解,患者刘某1974年因患胃溃疡做过一次手术。医生由此确定,37年前患者手术时,止血钳留在其腹腔内。,25,该院专家经过多次检查和会诊,经过近两小时的手术,顺利为患者取出腹腔内的止血钳。止血钳取出时,基本完好无损。据解释,患者体内的大网膜,如同一个袋子一样包裹着止血钳,因此未对患者造成大的危害。,26,案例6 、(未尽职尽责)某患儿因腹股沟斜疝嵌顿到某医院就诊,手法复位成功,住院择期手术。第九天夜间再

8、次嵌顿,值班医生给手法复位未成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而消极等待。,27,另一位值班医生急诊手术回来后,了解这一情况,也给患儿手法复位,也没有成功,即嘱家属让患儿臀部抬高,未给其他处理,就去睡觉了。两医生却没观察病情,直至次日上午手术时,见已发生了肠坏死。,28,患儿因中毒性休克而死亡。该案两个值班医生当班时发现情况,在手法复位不成功的情况下,不是采取手术积极的治疗措施,而是拖延等待,交给白班处理,因此才导致了这起严重的医疗过失。,29,案例7、(内镜检查粗暴)某医生给疑为结肠癌的患者行已状结肠镜检查,该项技术操作要求:“插入5厘米后 ,将闭孔器抽出,开亮灯光,再继续在观察下徐徐前进”。,30,该

9、医生没有按此要求进行操作,直接将结肠镜插入,至15厘米深后,方才抽出闭孔器,在观察时,见结肠镜已穿破肠管,进入腹腔,行肠穿孔修补术。本例医生在镜检中简单从事,导致了医疗过失。,31,案例8、 甲状腺被误切2006年3月7日,6岁女孩在某县医院行“甲状舌骨囊肿摘除术”,术后,患儿出现体温偏低、(体温总是35)怕冷和走路不稳的症状。,32,于是,当年3月16日,到省级医院诊断为:视野内未见甲状腺及异位甲状腺显影。2006年4月21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33,2006年8月4日,双方共同委托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术前

10、检查不完善;术中不能确定肿块为甲状舌骨囊肿时未做穿刺、快速病理等检查即行手术切除,违反手术操作规范;,34,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论: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008年6月1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县人民医院总计赔偿原告194.3万元。,35,法院判决被告在70年分18次支付这些赔偿金。患方不服,要求一次性赔付,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等待判决。,36,案例 9、 植物人索赔1610万元2004年11月5日凌晨,患者因颈部被刀刺伤到某附属医院神经外科救治,值班医生当即对患者进行了外伤清创缝合手术,并注射了药物破伤风抗毒素。在做皮试时,

11、原告呈阳性反应,,37,但被告继续为患者注射了。注射完结以后,患者即产生严重反应,呼吸困难,昏迷休克,随后转入病房。虽然她的生命得到了抢救,但变成了植物人。,38,一年多以后,患者的父母认为女儿能治好的可能性比较小,2006年2月,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家属索赔1610万元。患方认为患者住院时是个正常的人,在注射的皮试过程中,已经出现过敏反应,但医院仍然继续注射1500单位的,导致患者很快产生严重反应,呼吸困难,昏迷休克。责任全部在医院。,39,在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时,值班医生却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存在抢救方法不当的问题。事后,医院还有更改病历的行为。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患者

12、皮试呈阳性,医方进行脱敏注射是符合医疗原则的。,40,但医院在脱敏注射时,医院的抢救准备工作不充分:抢救器材不齐全;护士在注射完第一针后,观察了几十秒钟即离开患者,没有按规范进行严密的观察;抢救两次使用肾上腺素时均采用皮下注射方式而没有采取吸收较快的静脉注射方式。,41,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现状发生有因果关系,降低了成功抢救的机会。过敏性休克出现呼吸困难、循环障碍,这是目前医学技术还无法解决的医疗风险,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这个风险以及相应的不良后果责任。,42,病例修改符合病历修改规范,也与患者的抢救无关。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方不服此鉴定,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

13、定。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然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43,案例10、乳腺癌误诊李某于2007年11月13日到某市某医院乳腺科看病,当时做了B超,接诊医生诊断为乳腺结节,就给开几个疗程的乳康软胶囊。药还没有服完,李某的病情不见好转。,44,45,同年12月10日又到该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乳腺癌,这时癌细胞已扩散到腋下及骨髓。李某就立即到省肿瘤医院做手术,左乳房不得不切除。,46,李某认为是该医院误诊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使其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于是,李某委托律师以医院存在医疗差错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0余万元。,47,经过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14、。李某于是申请做医疗过错鉴定。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该医院在对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过错;2、被鉴定人李某乳腺癌因延误诊断及病情发展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48,法院裁判:该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该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各项费用共计21380.00元。该医院不服该判决,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28500元,今后双方互不再纠葛。,49,案例11、术前未做检查,手术失败需赔偿2007年11月14日,原告李某到被告某医院作左肩关节习惯性脱位紧缩术。术前原告拍片显示肱骨头只是有点破损,被告就依

15、据这个检查给原告做手术,没有做进一步检查。,50,手术中被告医生用钳子将骨头砸掉(被告否认),导致手术失败,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6000元,继续治疗、伤残赔偿金等另行起诉。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经市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51,于是,原告委托法院做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未尽相关告知义务、临床诊疗不当的过错,过错与患者左肩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存在因果关系。,52,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医院治疗期间,由于原告术前左肱骨头局部有坏死情况,而被告术前未行相关影像学检查,未尽相关告知义务,术中已发现原告肱骨头有坏死等情况

16、,仍行关节囊紧缩术,治疗效果不理想。,53,经鉴定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被告存在未尽相关告知的义务,临床诊疗不当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在被告处手术治疗所受到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54,对原告在被告处手术治疗所受到的损失,被告依法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以50%为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284元。,55,案例12、十年前的医疗人身损害,过世5年后起诉终获赔偿。死者陈某,11年前因遭遇车祸到某医院手术治疗,医院非法采血输血1200毫升,5年后,患者检查为爱滋病携带者,经过一年多的展转治疗,于2002年过世。,56,死者的妻子王某,于06年检测为爱滋病携带者。患者王某和子女在07年初提出医疗人身损害纠纷赔偿,并由律师代理一审。由于年代久远,物事人非,很多证据都湮灭在历史的长河中,,57,本案难度极大。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取得极为有利的证据,并形成了严谨的证据链条。在庭审中,律师运用精彩的诉讼技巧和严谨的证据就本案事实和赔偿进行了论证,并大多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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