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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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把培养和使用相结合贯穿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华中科技大学

2、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学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含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在湖北省地区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内,经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

3、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在流动站、工作站及产业基地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划,处理我校博士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校博管办负责全校博士后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 院、系(所)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由一名院、系(所)负责人担任博士

4、后管理小组组长,并明确至少一名同志为具体联系人。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相关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与校博管办共同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类别分为以下四类:1学校重点资助招收:指在各单位核定编制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人满足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 1)之条件一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承担我校中级教师岗位的工作。2学校普通资助招收:指在各单位核定编制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人满足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 1)之条件二

5、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承担我校中级教师岗位的工作。3单位(导师)自筹招收:指各单位在教师编制外招收,或申请人达不到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 1)之条件二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研工作。4学校与工作站或产业基地联合招收(以下简称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受各单位核定编制岗位限制,学校鼓励、支持各单位积极招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并鼓励在校青年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对于企业博士后,企业按协议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

6、人员管理费及合作导师指导费,按5:2.5:2.5 的比例,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作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合作导师指导费和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经费。第七条 各单位招收博士后的编制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单位空缺教师编制的 1.5 倍,各单位年招收博士后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博士后编制总额的 50%(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及企业博士后人员不计算在内)。每年经人事处核对后下达给各单位。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2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

7、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正高职教师,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高职教师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第九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40 岁以下的人员(申报学校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35 岁,取得博士学位时间原则上在近 2 年内)。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教师不得申请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除外)。 3.本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除特

8、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企业博士后可在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条 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各流动站应加大选材工作力度,扩大遴选范围,本校毕业博士招收数量占招收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 40。学校鼓励招收优秀博士尤其是国内外知名大学毕业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优秀人才梯队建设。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申请人可随时向我校流动站或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15 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人员,原则上要求来校面试。面试由拟招收博士后的院、系(所)所

9、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进行。考核小组由 35 名副高职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 1 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负责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面试考核,择优录用,并将拟招收人员的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考核表报校博管办,经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院、系(所)通知申请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申请注册并打印相关材料,按下面材料要求准备齐全后一并交相关院、系(所):1.博士后申请表5 份含原件,其中专家推荐信至少一位为校外同行专家所推荐,留学回国博士的专家推荐信至少一位为国外同行专家所推荐;2.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 3 份; 3.如暂未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可由所读院校的研究

10、生院(处)提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将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的证明”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各 3 份(含原件)。进站半年内补交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 3 份,否则将作退站处理; 4.博士生毕业鉴定表复印件 3 份; 5.体检表1 份; 6.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 3 份; 7.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3 份; 8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各 2 份; 9.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做博士后,在博士后申请表相应的栏目内,须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做博士后并注明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同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脱产

11、做博士后的证明” 3 份(含原件);10.申请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2 份(含原件)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2 份(含原件);1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进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户口注销证明。院、系(所)将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含原件)与网上资料审核后交校博管办,对不要求留原件的,校博管办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第十二条 对经审批同意录用的申请人,须与流动站签订华中科技大学聘用合同书,

12、并按报到要求办理进站手续。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校博管办报到的,取消其进站资格。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以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学校正式编制的有固定期限的在职职工,各单位应按同类教师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13、超过 42 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院、系(所)和校博管办同意后,报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学校原则上不再支付延长期内的薪金及相关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根据所在单位的安排履行作为中级岗位教师的其他职责:1完成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2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3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社会工作; 4. 出站后拟留校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出站前完

14、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分项培训和考试,达到合格成绩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科学研究为主。第十七条 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方向,建立由 35 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人员组成的博士后指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指导和考核,并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课题应力求与各流动站所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相结合。首先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研究计划,经博士后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送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院、系(所)负责人审批,报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 60 天内,必须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并向所在院、系(所)作开题报告,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

15、计划书一式 3 份(博士后指导小组、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校博管办各执 1 份)。同时,应积极做好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的准备,该基金每年三月和八月受理申请。各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指导和管理,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其研究能力,创造出优秀的科技成果,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附件 2)进行中期考核,将考核等级意见报校博管办。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劝其退站。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华中科技大学所有,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站

16、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须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我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所在院、系(所)和校博管办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出国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16 个月内不能按研究计划(或聘用合同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2请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3考核不合格,或超过规定时间 90 天未完成考核;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三十天,或未经批准在站时间超过 36 个月;7进站后 6 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8其他情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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