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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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37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字424号关于明确从建设项目投资中取费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对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其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负责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施行。 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一册)(

2、1992年修订本),是各有关部门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颁发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修订的,现予公布执行。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册)继续有效。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电力、煤炭、邮电行业)系试行办法,经审查,同意按此执行,在执行中应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使其不断完善。 四、县及县以下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任务,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以0.850.9的系数收费。 五、经济特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除外)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收费,参

3、照国际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七、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勘察设计费。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先后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修订本)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一册、第三册同时废止;过去的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总则 一、本标准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

4、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适用于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国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收费,是勘察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勘察合同,并据以收取勘察费用的全国统一标准。外资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可参照国际同类标准收费。 二、采用本标准收费的工程勘察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的工程勘察单位。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按本标准收取勘察费。 三、本标准是以一九八四年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为基础,考虑了近几年物价上涨因素,进行修订的。本收费标准仍是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测算的,其费用由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分务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工商税等构成。四、本标

5、准由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物探、土工试验等专业组成。 五、下列各项勘察施工准备费未计入本收费标准,这些工作应由委托单位负责筹措解决并支付费用。 (一)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工地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等)。 (二)修通至勘察施工现场(钻孔机台)的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和平整场地。 (三)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石桩、木桩、铁链、木质和金属觇标);地下管道的开挖和修复费;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地基回弹观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的标志、材料和管材;钻孔、探井、探槽的支撑材料与回填;测振用的模拟基础材料;打井用的井管、滤水管、砾石、粘土、止水材料;泥浆坑、储浆坑、排水沟的开挖与

6、回填等,以及这些物料的加工费、包装费、运杂费,区域地质图、起算数据成果资料费等。 (四)水上勘察用的作业船、排及驾船船工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维护费。 (五)土、水、石试料的包装及运杂费。 (六)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 (七)勘察队伍的调遣费(包括勘察人员及机具仪器一次性进出现场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搬动费)。 六、十类和十类以上工资地区的勘察单位,承担勘察任务时,或低于十类工资地区的勘察单位,承担十类和十类以上工资地区的勘察任务时,可按本标准增加10计取勘察工程费;承担西藏地区勘测任务时,可按本标准增加20计取勘测工程费。 七、在气温35或10的气温条件下进行作业时,可按本标准增加20

7、计取勘察工程费(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气象预报为准)。 八、在海拔平均高度超过2000的地区作业时,可按下列规定的增加幅度计取勘察工程费。海拔平均高度20003000增加10; 海拔平均高度3000增加20。 九、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深度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取费,可按工程地质勘察收费乘以1.101.25系数。 十、参加厂址选择、区域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技术咨询、配合施工、验桩验槽等技术服务费和不可预见人工费,统按以下规定取费。 取费标准:每人每天85元。 计算方法:市内工作按实际作业日计算; 外埠工作按日历天数计算,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十一、特殊性的勘察项目或具有探索性的科研项目,其收费标

8、准由勘察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经济特区工程勘察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投资项目除外)可实行市场调节。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工程勘察费由工程勘察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十二、勘察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份数,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份数执行。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按本标准第九章规定另计资料复制费。 十三、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返工浪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取勘察工程费。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造成现场停工、窝工,委托单位应给予签证并按下列规定支付停工、窝工损失费。 工程测量 每组日 250元 工程地质勘察 每台班 340元 水文地质勘察 每台班 420元 工程物探 每台班 250元 十四、各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工程勘察费, 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全国驴友团队、自驾俱乐部、户外俱乐部、及各旅行社、社会团体,以及户外爱好者均可报名。报名时提供真实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等信息。以报名款到帐成功为准确认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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