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党政办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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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政201413号 签发人:郭永存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处级单位:安徽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安徽理工大学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安徽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以下简称“函授站”)工作的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 函授站是安徽理工大学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函授站行政上受承办单位的

2、领导,业务上接受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同时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条 函授站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建站办学协议和学校相关制度,做好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函授站负责人全面负责该站工作,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函授站要保证管理人员工作的稳定性,如需变动应及时补充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第二章函授站设置第四条拟设站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是普通或者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者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及确有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拟设站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一个地级市只设置一个

3、函授站。第五条函授站设置建立的程序:(一)申请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场所、管理机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等设站必备的文件或证明。 (二)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纪委监察部门参加,组织相关专家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向学校提出是否设站的论证报告,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正式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三)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后,申请单位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在得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书面手续后,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四)申请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在函授站正式建立时,将函授站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工作人

4、员名单、函授站的工作职责范围等情况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第三章 招生第六条 函授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办学力量合理申报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并于每年四月底前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将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统一编制。第七条 招生简章应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函授站不得自行制作招生简章。函授站严禁无计划招生,严禁招收旁听生、试读生等。第八条 函授站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宣传权利,不得委托招生中介机构组织生源。严禁将我校学历教育与其他技能培训、社会自考助学等非学历教育形式实行捆绑式招生、捆绑式收费。第九条 函授站要充分认识到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始终把规范办学行为

5、、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摆在重要位置,要增强自律意识,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第十条 未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以及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函授站,取消其当年的招生资格,并限期整改,学校将根据整改情况按有关规定做出进一步处理。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 函授站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的规律,突出成人教育的特点,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在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二条 函授站的教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其中各专业的主干课程须由我校具有相应资格教师担任教学工作。第十三条 函授站经我校批准同意自购的教材须是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相应办学层

6、次专业的教学用书。所使用、订购的教材情况(书名、编者、出版社、版次、出版日期等)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应将本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课程进度计划表、辅导教师登记表等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经批准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五条 函授站应认真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对教师的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阅、课程考核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六条 函授站应依据安徽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好各类考核,逐步实行教考分离,提高教学质量。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十七条 函授站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徽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规定

7、,要配有专职人员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实行站长负责制。第十八条 函授站要及时做好新老生的报到注册工作,注册后一个月内将注册信息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第十九条 函授站要及时把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服兵役学生复学时需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变动的学生学籍信息及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第二十条 函授站应在学生毕业前3个月,将办理毕业证书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按要求报送继续教育学院,以备毕业生资格审核。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资格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核,毕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颁发。对存在学籍档案、毕业鉴定资料不全等情况的,暂不颁发毕业证书。第六章学生管理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应对

8、新生进行入学教育,介绍函授教育和面授学习的特点、规律和要求;介绍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学习方法;解读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遵守校纪校规方面的教育。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应给每个教学班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要按班主任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责任。第二十四条 函授站应充分发挥党团员学生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学生面授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学生在校面授期间的安全。第七章内部管理第二十五条 函授站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成人高等教育专职管理队伍,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注重政治素质和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应由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较强教学能力和丰

9、富实践经验,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组成,兼职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七条 函授站应加强办学场所、实验实践条件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后勤服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函授站所组织的任何教学活动必须在该单位教学场所范围内进行,如欲变更教学场所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的同意。函授站不得在函授站外私自设立二级函授站或教学点。第二十八条 函授站应将所有涉及到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装订、存档,并配有专人负责保管。第八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和合作办学协议的规定收取,不得乱收费。第三十条 函授站的

10、经费原则上主要用于函授站的教学、日常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经费的管理、使用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并主动接受各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第三十一条 函授站应督促学生按时将学费通过银行上缴学校财务,学校将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要求按时将函授站经费转入函授站法人单位财务。第九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函授站工作情况以及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或评估。函授站应主动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参加年审,提前做好年审材料,并报我校审核备案。第三十三条 函授站应积极参加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站点建设、生源组织、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档案管理、经费管理及履行合作办学协议情况等。第三十四条 对办

11、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函授站,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并依据安徽理工大学调整成人教育函授站点学费比例分成的通知(校继教20134号)规定扣除教学质量保证金。学校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招生。第三十五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撤销该函授站。(一)学费不能按时上缴学校财务的;(二)有委托中介招生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三)质量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四)连续两年无生源的;(五)未按时参加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的。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办学的函授站和直接责任者,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设置的省内外所有函授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安徽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印发共印60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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