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专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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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专论读书笔记【篇一:宪法学读书笔记】 柏拉图vs孔子 由二人看中西政治思想 张翰书先生所著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从历史角度切入,逐步分析政治制度、民主法治、理想国家、政治分工、社会契约等各项课题,章与章之间相互独立而又连成一体。坦白说来,这使我顿觉迷茫,不知从何下笔。但细读之,发现关于柏拉图与孔子二人的政治思想占了书本内容的一半,正如同此二人撑起了中西政治思想的半壁江山故借此二人为引子,浅谈一下读此书的心得体会。 先从二人眼中的理想政治说起。关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首先是他的人治的理论。“柏氏在他有关政治思想的第一部著作理想国中,首先提出政治权威必须与哲学智识相结合的理想,所以他理想的政治

2、是哲学家做国王。有这样的哲君主持国政时,就应该由他运用智识,随机应变去做,而无拘无束的。”理想国是讲专尚人治,而不用法治理论。柏拉图在其第二部著作政治家中就此观点再加发挥:“有这样真正的政治家出现时,就应该听他自由运用卓越智识,处理国政,而不要拿法律来拘束他?以普遍、简单的法则来拘束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政之处理,是不合理也不可能的。”但此时柏拉图的意见稍有改变,即认为在真正的政治家不可得时,法治可以作为次一等的善政来施行。其次是他的法治的理论。有趣的是,柏氏在其第三部著作法律篇中,观点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他深感理想的贤哲政治不易实施。于是主张国家要制定一部法典,以使实际政治达到最好的境

3、地。”在该书中,柏拉图提出了一句关于法治的名言:“依法以统治自愿被统治的人民,而不是强迫的统治。”小结一下:柏拉图先主张人治,后主张法治。 再看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主张以德性为中心。“大原则是德性可以指导政治,政治的好坏决定于德行的程度。君主或领导人自身行为之德性程度是政治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显然,孔子的观念偏重于人治,认为理想的统治者可得时,就应该听他以身作则,多发挥德政的作用,自然可以国泰民安。至于“政刑”,只是辅助作用,必要时才使用。 以下是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柏孔二人都对理想陈义甚高,但促其理想实现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然而,孔子始终抱持“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追求并不切合实际的“德政

4、”,望求出现理想的统治者来实现最好的“人治”,迄未改弦更张;而柏拉图则以年龄的增长,经验的加多,益以屡经挫败,乃渐感其理想之难以实现,而逐步修正,改变自己的主张,从力主人治到主张推行法治。那么,这二人之选择变或不变的原因何在?我觉得有两点。一是他们的自身性格使然。孔子偏内敛,性格偏执、倔强,故抱着“人治”、“德政”的主张“知其不可而为之”;而柏拉图性格柔和,又精通哲学,易根据情况做出理性的思考,故逐步修正其主张。二是其所处环境的原因,“人是环境的产物”。自夏商以来,中国就一直是专制制度,“一人之治”,孔子时期亦如此。孔子有一项重要主张是“正名”,意即政府的各级负责人应各就其担任的“名”,做好应

5、尽的职分。对充分尽到应尽职分的君,孔子是予以肯定的。至于倘若有不合格的君,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应将政权转移?换一个合格的君?如何换?应经过何种程序?这些问题,孔子都没有说明,或进一步说,当时社会没有任何人来说明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当时社会,君主专制是唯一的政体,大家都认可这样的一种制度,没有人怀疑,没有人思考是否还有别的政体来代替君主专制。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纵使孔子怀抱的“德政”的“人治”思想无从实现,他也只会寄望于出现圣明的君主来实现他的主张而不是否定他自己的“人治”思想,窃称之为“环境局限性”。而相反,柏拉图生活在雅典城邦时期,而雅典的民主政治较为繁荣。在这种环境下,柏拉图因寻不到“真正

6、的政治家”来实行人治而转向法治思想,也是情理之中。 由以上问题的回答,我们将文章引导至中西政体的内容上。作者先点明中国的政体:君主世袭。在罗列了孔、孟、荀、韩非、董仲舒、韩愈、黄宗羲等人的思想后,一针见血地指出:“君主世袭,如此恶制,在我国竟行之两千余年而无改;并且,其间又无任何其他政体的试验与比较。于是,此制乃成为两千余年唯一的政体。这是我们政治历史的特殊之处。”此真一颗响雷在我脑中炸响,缘何至此?我在“中西民主思想之对比”一章中找到了答案:在我国传统政治思想中,一直有很显著的“民本”思想,但是绝无民主、民权的思想。为什么这么说?民本与民主、民权区别何在?这是我思考的第二个问题。 所谓民本,

7、就是视人民为政治的主体,政治上的一切设施应从人民的观点出发。“民本”思想自上古就有。如尚书有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又如诗经有云:“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嗣后历代都有人阐扬民本思想,如孟子著名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的“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吕氏春秋中的“先王先顺民心,故功名成”,贾谊的“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陆贽的“人者,邦之本也”,陆九渊的“民为邦本,得乎丘民为天子”,以及最有名的清初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上述民本思想,不少被误解为民主和民权思想,其实,上述思想,都是就君主政体立论,希望君主对人民特别重视

8、,施政以人民苦乐为优先考虑,正视人民的力量,而并未提及人民要掌握国家之权,成为管理国家政事的主人,因此,仅属于民本思想的范畴。所以民本与民主、民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仍是人民被统治,而后者是人民来统治。 为文至此,我斗胆给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下个总结:西方政治思想以法治为主,中国则以人治为主。这直接导致中西政治制度的差异。而政治制度对政治思想又具有反作用。【篇二:张千帆宪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张千帆,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等职。1997年、19

9、99年先后获得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硕士与政府学博士学位。张千帆教授是国内最著名的宪法学者之一,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包万超博士评价他为“一位出类拔萃的宪法学者,是我国少有的几位能应用西方法学理论研究中国公法问题的学者,他的博学、智慧和敬业精神将中国的宪法研究和教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梯。 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如果把法律看作是鱼,那么社会则为水,正义为其肉,理性为其骨。法律的魅力在理性中得以奔腾、彰显,最终得到升华。正如张千帆教授在文中所写道的:“在现代法治社会,动态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读张千帆教授的书就如同与张千帆教授的交谈,让我们感受到了

10、一个宪法学者应有的理性深度,一位法学家对社会现象冷静的反思,以及一位法学教授孜孜不倦的探求精神和对社会充满睿智的爱。随着阅读的深入,理性与思辨,冷静与热情,在他的叙述中一一展露。我们接近的不仅是一位宪法学家,而是更像是一位拓荒者,他带着比较的规尺追逐地平线上的太阳,并用正义的犁挑起宪法看得见的东方梦。 作为一个留学归来的学者,张千帆教授熟稔国外的司法体系以及宪政构建,这从他所编的西方先政体系当中就可以看得出来。这本宪法学导论,结合了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在宪政上的司法实践,与中国当前的宪政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作者在写作中,逻辑清晰,资料详实,系统论述了宪政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在各国的实践。虽然这本

11、书是作为一个法律教程来写的,但是由于书中举出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并加以分析,让我这个法学的门外汉一点也不觉得枯燥。而且这本书的写作更多的是采用西方的学术思维,摆脱了中国传统教材的枯燥无味。书中序言中列举的拆迁案列,更是紧贴当前的社会现状,让人感同身受。 我认为这本书是现在中国的宪法学教材中最好的一本。通过这本书的阅读,自己学到了许多深刻的东西,对当前国内外的宪政也有所了解。从宪政发展的起源到当前宪政的实践,从宪法司法化到宪政审查的建立,从国家体制的变迁到政党政治的运行,书中都做出了详尽的分析。它最大的贡献就在与国内的很多宪法学者还在纠缠于意识形态上,而张千帆教授的这部著作是完全站在法律人自己的领地

12、、以法律人的思维来研究和书写宪法学的。单纯的宣示“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以及“公民权利”、“宪政”等等,而不继之以稳定的制度保障,这些迷人的口号原本具有的功能也会逐渐褪掉,进而使它们成为谁都可以用来装点门面的廉价货。法治、宪政及宪法学的研究,固然以前述教义为理论基础,但理论本身只是一个出去了的娜娜,而法治、宪政及宪法学应该回答的是“娜娜出去以后怎么办”这样的问题。作为公法的宪法固然无法脱离政治那是不现实的,但宪法学不是政治宣传手册,宪法学者不应该是政治宣传工作者。作为学问的宪法学必须独立呼吸,发出自己的声音。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一书由以下三个部分八个章节组成:第一部分为概论,主要章节为宪

13、法学是什么?宪政制度及其思想渊源的形成与发展,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第二部分为国家权利的结构与组织,主要章节为国家结构形式,政府的组织形式,政党与选举。第三部分为公民基本权利,主要章节为权利的理论基础,权利的宪法保障。读完这本书,让我总的感触就是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是从具体的问题和案例出发,来解说公民权利、政府权力、法治、宪政,探讨宪法的价值所在以及它们变成现实的途径和保障,内容不仅覆盖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的宪政实践,还涉及欧盟和联合国的有关问题,大量的“评注”和条文的理解。这对于我来说是一种意外而迫切想取得的收获。 对于书中的每一个篇幅,在我个人看来都是精典之作,特别是张千帆教授对宪政的

14、历史、发展,内容,乃至哲学层面上的思考,都提了精道的观点,使我恨不得立即将其所有吸入脑中全部予以消化吸收,但时间,资力有限,也只能对一些自己理解的,感触最深的部分书写一下读后感。 对于此本书,我印象和感触最深,作为法律工作最想实现的就是第三章宪政审查理与宪政效力。这一章张千帆教授主要用五节来说明实现宪法效力的意义以及应有何种的保障机制。我们都清楚,如果宪法效力不能正真的体现,那么再华丽的“权利”、“民主”都是一句空谈,如果没有司法性质的机构对立法进行独立的审查,宪法条文如果只取决于立法机构自查,那么法治就无从谈起。因此,张千帆教授试图通过五节内容来对宪政审查和宪法效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梳理,以

15、求宪政对于实现法治的重要性。 读完这一章,让我对原本已认识到的问题有了一个更深的理解。特别是张教授提到的,宪法审查是否抵触到中国现行的国家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审查”,首先必要的条件就是审查机构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但是在中国,对宪法的所谓的审查权在人大,然人大又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机构。这时我们就发现一个违反法治的普遍原则,即“任何人不能做自已案件的法官。因此我们一般都认为”宪法审查“与“人大至上性”的矛盾,已使宪法司法化在现行体制上不能完全行使。 然张教授并没有将人大制度与宪法审查完全予以对立,而是试图通过对人大的进一步的解悉为论证宪政的审查和我们的人大制度并不存在抵触,从而使宪政在中

16、国这种政治环境下予以生存以至发展。 张教授认为人大所行使的并不是原始意义上的主权,而是人民委托行使的主权。人民具有国家全部主权本身并不表明人民不能通过宪 法把部分主权委托其他机构行使。因此,宪政审查机构对立法的审查并不能被认为是必然侵犯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就这样,张教授通过国家宣传的“一切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基本论点来化解宪法审查与人大的矛盾。 此外,张教授在书中还讲到了在司法判案中适用宪法的问题,因为这也是宪法司法化所必须的。 我们都清楚,如果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那就大大的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原则性、概括性,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使宪法规范本身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然而最主要的是人们对宪法认识的观念问题。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宪法主要是服务于政治,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联系在一起,久而久之,人们就认为用根本大法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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